取保候審後審查起訴已經過了八個月,也沒有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接下來起訴的可能性大嗎?
第一次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
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
第二次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
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
第三次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
歷經"三進兩退"之後,審查起訴所需時間為6.5個月(1.5+1+1.5+1+1.5=6.5)。
正常的審查起訴期限為6.5個月,你的案件已經8個月了,還沒有收到提起公訴的告知書的話,估計已經是做出不起訴決定了。
當然,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後,並不意味著就不會提起公訴了。
就以我以前辦過一個運輸毒品罪案件為例。
2017年的時候,公安機關在廣州市白雲區的某個物流公司倉庫裡,找到了好幾個音箱,打開音箱後,發現每個音箱底部都藏有幾包白色晶體狀物品。
經過稱量,這些白色晶體全部是冰毒,重達30公斤。
公安機關根據物流單據,順藤摸瓜,鎖定了我的當事人,並在當天就將我的當事人抓獲,然後通過字跡鑑定,證明快遞單上的字體就是我的當事人寫的;經過核實銀行流水,發現快遞費也是我的當事人名下銀行卡支付的。
最致命的是,公安機關在其中一包毒品可疑物的包裝上,檢測出我的當事人指紋,這意味著我的當事人接觸過這些毒品包裝啊。
面對公安機關的指控,我的當事人承認涉案物流單據是他寫的,也承認快遞費是他支付的,甚至承認涉案物流公司也是他聯繫的,但是他否認知道音箱裡面有毒品,他辯解說,這是他的室友的東西,他只是幫室友寄出去的,他並不知道里面竟然還有毒品。
他說不知道里面有毒品,那麼指紋這件事如何解釋呢?
拿著卷宗材料,我們團隊的人都說,這個案件證據這麼充分,涉案毒品數量這麼大,這個當事人死定了。
沒有律師願意當事人死在自己手上了,為了最大限度找到疑點,我們團隊一次又一次去看守所,一次又一次的與當事人核對證據,希望能從中找到一些對他有利的蛛絲馬跡。
後來,我們終於發現了一個模模糊糊的情節,那就是涉案毒品可疑物的包裝有六層之多,指紋檢測報告並沒有明確是在那一層檢測出指紋啊。
如果不是在最裡面的那一層發現指紋的話,那就意味著他真的未必接觸過毒品,未必知道里面的東西是毒品來的。
於是,馬上去看守所裡會見他,問他這些毒品包裝物是放在那裡的,他說這些毒品包裝物平時就是放在客廳裡,我問他那平時你有沒有接觸過這些包裝袋,他說有啊,平時就是他負責搞清潔的,搞清潔的時候就要收拾東西,那就有可能接觸過這些包裝袋。
回到律師事務所,馬上寫了一份申請書給檢察官,申請檢察院去核實一下究竟是在那一層包裝袋上檢測出指紋,這個檢察官也是挺認真負責的,還真的去找鑑定人員核實了,果不其然,是在倒數第三層上檢測出他的指紋。
既然不是在最裡面的那一層發現,那他就未必接觸過毒品啊;沒有接觸過毒品的話,就未必知道里面是毒品來的;如果不知道里面是毒品來的,那麼郵寄行為也不構成運輸毒品罪啊。
而且,這個當事人還為此提供了合理的解釋,那就是平時是他搞清潔的,很可能是搞清潔,收拾東西時接觸到了這些包裝,所以才留下的指紋。
檢察官收到我們的律師意見之後,考慮了很久,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還是把他給放了。
這個案件之所以能夠不起訴處理,除了為指紋這件事提供的合理解釋之外,還有一個關鍵原因,那就是沒有抓到他的兩個舍友。
如果某天公安機關找到他的舍友了,這兩個舍友供述出他是知道里面有毒品的,並且說法一致的話,或者公安機關找出了一些物證與舍友的說法相互印證的話,我相信公安機關肯定二話不說,馬上重新抓他,然後重新審查起訴,向法院提起公訴。
這個案件說明了,檢察院做出不起訴之後,並不當然的永遠高枕無憂了,一旦公安機關有新的發現,補充、完善了證據鏈條,還是可能送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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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還是不起訴,取決於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如果非要從訴訟時間上去猜測的話,試著做一簡單分析。
本題題意模糊。
這8個月是從被取保之日算還是從審查起訴之日算?題主沒有敘述清楚。我猜測,題主的意思應該是嫌疑人在公安被取保、隨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截止目前,已經過了8個月。
如系假設題意,則需要具體確定案件審理期限是否到期。
公安機關取保嫌疑人的期限是12個月,在該期限內不得中斷偵查,構成犯罪的,隨時可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也就是說取保後在公安機關可以呆1—12個月的時間不等。檢察院受理後,雖然會重新辦理取保候審,但檢察院的辦案是有期限的:1.5個月(審查時間)+1個月(一次退查時間)+1.5個月(一次重報後審查時間)+1個月(二次退查時間)+1.5個月(二次重報後審查時間)=6.5個月。也就是說,檢察院自受案之日起最長6.5個月就要出結果。8個月—6.5個月=1.5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在公安機關“呆”的時間大於1.5個月,則審理期限還未到;如果小於1.5個月,則已經超出了辦案期限,可以要求辦案機關給予結論說明。
能否起訴,關鍵在於案件事實、證據。
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具備犯罪構成4個要件?是否有充足證據證實是嫌疑人所為?這是能否起訴的關鍵,而且,即使是做出不起訴決定,也一定會書面通知你的,不會不明不白、無限期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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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因此,雖然你的取保候審已經過了八個月了,說明公安機關還在對你的案件進行偵查。如果在偵查的過程中發現你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個人,很顯然至少到現在為止你不屬於這種情況,接下來如果公安機關對你涉嫌犯罪的案件偵查結束了,他們會整理你的案件卷宗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
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你的起訴意見書後,會通知你到檢察院去,進一步核實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所掌握的證據材料。既然你已經被取保了,很大可能就是你涉嫌的違法犯罪情節較輕,取保候審不至於危害社會,案件不會很複雜,那麼檢察院的審查時間通常就會是一個半月,不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況,在這一個半月內,檢察院通過審查做出起訴於不起訴的決定。
所以說,起訴與否完全看檢察院的審查結果,如果不起訴,檢察院會給公安機關一個不予起訴通知書,公安機關到期解除對你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如果起訴,到時會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做出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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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大家回答分析的一樣,問題有的因素尚未說清楚。下面結合個人的經歷談談自己的理解:
1、法律規定移送審查起訴後,原在偵查機關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可以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在7天內重新辦理取保手續(有的地方程序不規範的,也可能繼續沿用偵查機關的取保手續);
2、如題所述,移送審查起訴已超過8個月,而一般最長的審查起訴期限是6.5個月(注:特殊情況下,如改變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或者需做精神病鑑定等的,期限會超過最長的6.5個月);
3、正常來說,檢察機關肯定會在審查期限辦結案件,也會告知案件當事人審查結果。但正如2所分析的,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導致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強調的是:辦理案件的期限長短與最後被起訴可能性沒有必然的關係,但如果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則說明證據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需加強的情況;
4、正常情況下,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移送起訴都會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到案(都會要求到案管中心和立案庭核實情況)。所以應該保持通訊暢通,積極配合進行訴訟程序。當然,也可以委託律師去提交法律意見和了解相關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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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題中所述的犯罪嫌疑人已經取保候審八個月,沒有超過法定期限。取保候審時間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辦理強制變更手續。
即使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免於起訴。法律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例如,某大學一名院長貪汙公款50萬元,先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一年後被解除取保候審,2017年檢察院對該名院長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後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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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意思是案件雖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但取保候審總期限過了八個月呢,還是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已經過了八個月呢?既然沒有說清楚,那麼我就分情形進行討論。
一、取保候審過了八個月
如果只是取保候審過了八個月的話,那麼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現在剛過8個月,距離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尚有一段時間。況且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下文詳述),因此,距離案件辦結時限還有一段時間,如果檢察院經審查發現需要對你提起公訴,那麼你還是難逃一劫。
二、審查起訴超過了八個月
案件移送檢察院以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限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檢察院的,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時限也重新計算。另外,檢察院對於同一案件可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因此,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最長期限是六個半月。
所以,如果你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後已經過了八個月,那麼早就過了審查起訴的期限了,你被提起公訴的可能性幾乎沒有了。但是,無論是解除取保候審還是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都需要給你開具具體文書,而你卻什麼都沒收到,這顯然是他們違反法定程序了。
首先,需要明確,單純依靠時間這一信息,是無法得出題主是否會被提起公訴的,因為公訴的與否取決於事實和證據,不過根據時間還是可以推出題主仍需等待的最長期間的。
下面進入正題,因為題主的表述並不準確,根據我的理解,題主想表達的意思應該是下面兩種情形:
①自第一次取保候審經過八個月期間
②審查起訴經過了八個月期間
下面具體的說一下:
第一種情形,這八個月應該是自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為你辦理的取保候審時開始起算,中間包含兩個階段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但只有一個總時間缺少中間的分割時間,依然無法推出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間經過了多少。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應當自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後一個月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說需要補充偵查,檢察院會將卷退給公安,公安有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期間,補充偵查結束案件再次移送到檢察院後,重新計算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期,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麼算一下審查起訴期間是5個月,如果你遭遇到的案件重大、複雜,那麼審查起訴期會延遲半個月,算下來是6個半月,題主可以打電話問一下你案件的主辦人,獲知案件的進展情況。
第二種情形,如果說審查起訴期間過了八個月,那麼題主也別等了,趕緊打電話問問檢察院案件的情況吧。
我想知道我的到底怎麼算,非法持有槍支罪,取保候審出來一共16個月了,期間一直沒說啥,就接到過一次電話,去錄下口供,然後叫我不要離開當地,已經定型了的是兩把汽槍。非法持有,主動認罪,算半個自首
耐心等待,取保候審一年以上也是常事!在看守所拘押因為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卡時間很嚴格。取保候審你是自由的,證據準備不足的情況下是不會移交到檢察院的,因此你沉住氣盼到這一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