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2017年7月25日下午,浙江男子騎行“ofo共享單車”(小黃車)時,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記載其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院認為ofo並無過錯,但若判決ofo不承擔責任,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最終,法院判決ofo賠償其家屬15萬元。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10 個回答
韩东言
2019-07-06

這個案子,我覺得判的還不夠,還有很多漏網之魚,都應該判決賠償。15萬也太少,1500萬吧。

第一,道路,因為車是在公路上騎的,要賠償。第二,養路的,第三,修路的。第四,環保的,空氣影響人的思維。第五,衣服褲子,穿的有問題,第六,等等,還有很多,都應該判賠。

這個案子,判的還是不公平,為了更公平,為了更和諧的人際關係,我建議,還應該這樣判。

讓這樣的奇葩案例遠離我們的法律吧。這樣案子是我們依法治國的最大障礙。所以,這個荒唐的判決就是扯雞巴蛋。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 #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2017年浙江一男子騎小黃車,中途摔下倒地昏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ofo並無過錯,但若判決ofo不承擔責任,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最終,法院判決ofo補償其家屬15萬元。

冰焰
2019-01-27

剛剛看到這個新聞時,我還以為又是謠言,或者法院的判決理由並非如此,畢竟這事看起來太荒唐了。為此,我還專門去裁判文書網上搜了一下,結果發現還真有其事,並且法院的判決理由也確是如此。看完以後,我徹底凌亂了。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據報道,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過支付寶掃碼方式啟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單車”(以下簡稱小黃車),騎行小黃車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時,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搶救無效死亡。《醫學死亡證明》記載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檢驗結果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此後,死者家屬與ofo雙方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遂成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ofo畢竟從死者騎車當中獲得了經營收益,因此為了彌補弱者的各項損失,根據公平原則ofo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ofo賠償15萬元。

我認為,本案不應適用“公平原則”,因為很難認定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則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違法行為、過錯、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所謂的“公平責任”,是指雙方都對損害後果沒有過錯時,又一方向受到損害的另一方適當補償。也就是說,“公平責任”只是無需滿足“過錯”的構成要件,但還仍需滿足其他三個構成要件,尤其是因果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這也很好理解,如果適用公平責任無需滿足因果關係,那受害者豈不是可以隨便拉人去告,讓他們補償自己的損失?在本案中,死者是突發猝死的,且猝死原因不明。那麼便沒有證據證明死者是因為騎小黃車而猝死的。既然如此,我們便不能單純以“死者猝死時在騎小黃車”這一巧合而直接認定有因果關係。這就好比,一名乘客在公交車上猝死,我們能說他的死與公交車有因果關係嗎?

既然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沒有因果關係,那讓ofo承擔公平責任便沒有依據。更何況,就算是公平責任,15萬元也高得離譜了吧?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大辉狼181553738
2019-07-01

唉😔,我的天,昨天我看了一會電視,然後我死在家裡了,後來,我家裡人把物業,電視廠商,當時看過的節目的廠家,還有開發商,死的床的生產商都告了,

。。他們一共陪了十個億,我覺得是合理的。

。。首先我那天晚上死之前,呼吸了空氣,市政環保的脫不了干係。吃飯了,原料是超市買的,上廁所了,用的是某某品牌的。

。。我是沙發上看的做的很不舒服,很不舒服,另外電視我看著就煩,特別是裡面的廣告,嚴重影響我心情,我一共看了四個小時的廣告,每個廣告商加上電視臺,都是誘發我死亡的罪魁禍首。

。。看到小編這個新聞,我又死了,另外最主要我的死因是,法官的判決,把我活生生的氣死了,我要求法官陪我一百萬。

。。我覺得是很合理的。法官快賠錢。

7光年有几远
2019-03-08

在中國,就是這“和諧”二字讓許多事情失去公平。有理沒理各打五十,好像變成法院判決的基調,最後弄得沒理的可以不講理,有理的沒地方講道理,這樣做法目的其實就是怕鬧事,所以社會上漸漸形成一種風氣“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在部分人意識中,不管對錯先鬧一鬧,他們知道,不管佔不佔理,這一鬧總會有好處,而這樣的例子在現實中並非個案,到最後還真的又如鬧事者所願,息事寧人,表面上社會和諧了,可再往深處思考,真是這樣嗎?還有一點個人認為有待商榷的,事件最終法院判OFO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十多萬,“賠償”是否不妥,“賠償”按常理理解是對過錯方的懲罰,而此案中,法院認為OFO公司不存在過錯,既然沒過錯何來“賠償”,如果以人道主義出發,又是為了社會和諧,把“賠償”改為“補償”可能會更好。老百姓在平常生活中用辭可以隨意些,但作為法院這樣的權力機關,由於影響力巨大,一切事情必須嚴謹。以上都是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大梦加油
2019-06-30

那這麼判的話我走路死了,是不是得告馬路,在公交車上死了,告公交車,在商場死了告商場,要是在家裡死了,就告造樓的人,那這個社會就徹底亂了,人家給你車騎,你還要告人家,這怎麼說的過去,而且最荒繆的是,判決理由是ofo獲得了經濟利益,那麼請問獲得經濟利益就一定要負責嗎,我獲得經濟利益跟你死了有啥關係,?難道是因為我獲得經濟利益所以你死了?,這就叫生拉硬拽非要扯上關係,😡😡😡

法官你真的是腦子有坑,這麼簡單的責任關係都看不出來,要是這樣的話大街上死個人挨著他的都要賠償?國家培養了你這個敗類真是國家的恥辱😡😡,

user3464960608128
2019-06-30

法是最後一道防線,道理辨清楚,依法辦案。曖昧,模糊,和稀泥,對社會價值,道德的導向作用非同小可。小黃車的作用僅僅是提供方便的服務性質,而人的行為與身體狀況是自身的,誰也無法控制,服務要起連帶作用實在牽強,有違公德。如果購買的物品由於自身的原因總是追究產品廠家,滿足家屬無理要求和願望,這個社會會混亂,法不是法,將會是無法無天。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2019-01-27

這個事情跟ofo有啥關係呢?為何要賠償15萬? 我看了整個新聞報道,小黃車是投保的,嚴格來說,保險公司可以給死者賠償,但錯誤在於,死者不願意做屍檢,從而無法提供屍檢報告書,導致沒有得到賠償,如此,死者家屬才把這個小黃車公司,即使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下簡稱拜克公司)起訴到法院。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這個事情,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與拜克公司之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拜克公司對其死亡有過錯行為。法院認為,但在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死者作為拜克公司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法院同時認為,雖然ofo小黃車的公司沒有過錯,但是基於公平原則,ofo小黃車的公司需要分擔猝死用戶死亡產生的損失。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給予原告經濟補償15萬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我個人覺得,小黃車沒有任何責任,卻要承擔責任,如果人人都因為“支持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老頭老太去超市買東西,中風或者猝死,超市也應該承擔15萬賠償?因為,他們客觀上支持了超市經營,同理,如果一個人坐大巴車,在車上突發心臟病死了,是不是大巴車經營者,即客車運輸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再回到前不久在武漢公交車上發生的大媽吃餈粑導致噎死的事情,是不是法院也要判決,公交公司要賠償大媽15萬元?因為,大媽坐公交車,作為公交車的使用人,支持了公交公司的經營,所以,應該獲得賠償。 這樣的例子,還可以舉很多,如坐飛機、火車、高鐵、地鐵、出租車等,是不是在車上出現心臟病、中風、腦溢血等猝死,這些飛機、火車、地鐵、汽車、公交車、出租車等運輸公司,都要賠償?

如此,那麼,今後此類事件,所有事情,都可以效仿。 再說細緻點,如果我們走在路上,猝死了,是不是要找路政管理單位索賠?如果我們在廣場、公園跳廣場舞猝死了,是不是也要找廣場管理方索要賠償?因為,我們是這些單位的使用者,要如此下去,可以說,就沒完了,亂套了。

手机用户76702501700
2019-06-29

這份判決書與法律相脖,理由是:首先,共享單車就是為人民出行提供方便的工具,且在一定時間內免費,是一直賠錢的單位,這是政府為民提供的一項服務之一。其次,當事人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而發生的卒死,(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故其死亡與共享單車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法院卻判決共享單車公司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是錯誤的。法院既然想要共享單車公司為死者拿錢,可以用道德方面的理由,判令該公司給予死者家屬補償,用補償的方式是合適的,與理與法與道德均為恰當的,單車公司也好接受的。何樂而不為呢?

肖律师锦天城
2019-06-30

濫用公平原則才是不公平!

法院判決顯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與騎小黃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ofo畢竟從死者騎車當中獲得了經營收益,因此為了彌補弱者的各項損失,根據公平原則ofo應當承擔補償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ofo賠償15萬元。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這被成為公平原則,也是本案定論的關鍵依據。侵權責任大三種責任種類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

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

⒈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⒉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必須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才能承擔該責任

⒊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⒋行為人不必過錯。

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這三種責任無論有啥不一樣,但有一個關鍵共同點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

所以無論承擔什麼責任,本案中到因果關係至關重要。受害人的損失(損害)與行為人的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存在,是行為人分擔損失的正當性基礎。當然,這種行為不一定是造成損失的唯一原因,損失也可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而本案因果關係如何呢?

2017年8月3號,太平洋保險公司曾向死者家屬下達屍檢通知書,但其家屬拒絕屍檢。《醫學死亡證明》記載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檢驗結果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

本案到底是因為死者自身發病而被摔,還是因為被摔誘發疾病?法院根本就是避而不談。這裡面的因果關係就現有證據看,很難成立。並且家屬拒絕屍檢,就應承擔不利的後果,即要排除掉摔倒誘發疾病的推論。

很顯然,法官簡單就以小黃車有經營收入為由就要承擔責任是濫用了公平原則。濫用公平原則,則構成不公平。

小黃車公司已經支付了款項,這是私權利處分問題。但是對公平原則的濫用會造成更多的不公平。很多情況,特別涉及死亡或信訪隱患的,法官缺乏的不是能力而是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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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评论社
2019-01-27

這個判決對於ofo來說,確實不公平,共享單車是方便他人出行,給所有人開放的,如果不是共享單車自身原因故障導致,而是男子自己身體健康導致,而共享單車正好是在男子發病過程中使用,確實和ofo沒有多大關係,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僅僅只是為了受害人自己不承擔責任,考慮人際關係的和諧才讓賠償,這就確實有失公允。
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決ofo賠償家屬15萬元,對此你怎麼看?

ofo創建共享單車,前提也是企業追求利益,並不是無償的慈善機構,如果說男子在騎單車過程中猝死,ofo覺得男子可憐,這個15萬捐獻給男子,還有的一說,可是事實不是這樣,判決是因為不要男子自己承擔責任,更是維護人際關係的和諧,所以讓ofo當個冤大頭,名頭一點都不好聽,還得掏15萬平息事件,對於ofo來說,就有點相當鬱悶了。

如果說將自身健康影響而死亡都要別人來承擔責任的話,那估計共享單車也好,其他也罷,都沒法經營下去了,這種賠償毫無道理可言。

或許15萬對於ofo來說,並不算什麼,可是關鍵問題是這並不是多少錢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道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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