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開了一個公司,從公司帳戶轉了600萬到個人帳戶購置房產,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10 個回答
财经奥迪特
2019-07-03

挪用資金罪,不存在的!!!很多人覺得只要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就構成犯罪,其實並非如此,定不定罪不是根據有沒有這種佔用行為,而是這種行為是否損害他人利益,包括其他股東、債務人等關聯厲害人。

挪用資金罪,不存在的!!!很多人覺得只要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就構成犯罪,其實並非如此,定不定罪不是根據有沒有這種佔用行為,而是這種行為是否損害他人利益,包括其他股東、債務人等關聯厲害人。


多數人聽到股東佔用公司資產最後被定罪的情形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募集的資金,用於不在上市公司體系內的其他關聯公司使用,謀取私利,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最後被證監會帶走、被公安局拷上接受法律的制裁。

而題主的本意,夫妻店肯定不是上市公司,這樣的企業我們定義為中小企業。那麼這個問題就是普遍存在的問題,雖然法律形式上來說,公司需要與個人撇清,但是在很多夫妻獨資控股公司的情況下,公司只不過是自己的一個小金庫或是說親兒子,所有資產都是自己的,錢從公司到個人腰包只不過是左口袋到有口袋,而且如果老闆不放行的話,可能資金都必須每日躺在自己的私卡中。

公司資金用於個人消費購買房產有沒有問題?有!這屬於一種現金分紅,需要補繳個人所得稅!而且當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在通過這種方式掏空企業,更是會遭債務人堵家門或是起訴。

然而實際情況如何呢?悠著點做沒多大點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佔用資金的事,證券法有明文規定,證監會對這塊進行嚴格監管;然而對於普通的一般中小企業來說,稅務局想管卻又管不起來,這個攤子太大了,如同很多明星長期偷逃稅款、A股上市公司隱藏商譽雷一樣,受眾太廣。

如果真的是怕自己被扣了一個罪名,可以將房產登記在公司的名下,反正都是自己的資產,個人還是公司持有並沒有什麼區別,而且並不妨礙你的正常居住和使用。

简净轩语
2019-11-27

公司是法人,有自己的家(經營場所),有自己的名字(公司名稱),有自己的身價(註冊資金),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民事行為責任,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跟一個自然人沒什麼區別,所以,法人不是一個人,是一個組織。但是這個組織在法律上跟自然人沒什麼不同。

公司是法人,有自己的家(經營場所),有自己的名字(公司名稱),有自己的身價(註冊資金),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民事行為責任,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跟一個自然人沒什麼區別,所以,法人不是一個人,是一個組織。但是這個組織在法律上跟自然人沒什麼不同。

夫妻二人開公司,股東肯定是夫妻二人,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者是兩口子。所以,從對公賬戶轉款到自己的個人賬戶,雖然不妥,但嚴格看起來應該不屬於挪用資金,因為公戶資金如何去用,自然是投資人說了算。

那麼會有什麼風險呢?

一、經營權和所有權分割不清,股東會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既然是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財產權,當公司產生債務的時候,公司會用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股東賬戶跟公司賬戶有頻繁的資金往來,會被認定為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分割不清,從而會讓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意思就是即使公司賠完了,只是賠了自己對公司的投資,如果資產分割不清,個人財產也可能要賠上。

二、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被轉走的款項,如果長期不還,即使公司報表沒有利潤,沒有分紅,也會被認定為對股東的分紅,從而按照轉款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資金的去向,是要經過股東會決議的,如果單個股東沒有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就私自轉走了資金,那麼也侵犯了其他股東的權益,所以,是否屬於挪用資金,還要看實際情況。

沉舟侧畔0
2019-01-16

這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有很多企業主分不清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的關係,總是認為公司是自己開辦的,所以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可以隨意支配,殊不知,這是嚴重違反公司法的行為。

按照我國法律,這600萬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公司債權,這對夫妻為債務人。如果公司股東是這兩夫妻,這樣操作對自然人而言主要有兩大風險,一是會被公司現有或未來的債權人追償,要求他們償還600萬之內的公司債務,可以通過法院直接執行其所購買的房產或家庭的其它資產。二是,在特定環境下,不排除會被認定為抽逃註冊資本金或偷逃稅,理論上來說嚴重的有刑事風險。

我國公司法不但明確了公司法人與股東的權利義務,同時也為這兩者之間築起了一道防火牆,這樣做就是親手破壞了這道屏障,不僅把公司的經營風險引入到了家庭,也為自己增添了法律風險。所以千萬不要這樣操作。

实现一个晓目标
2019-11-27

很多人被公司兩個字迷惑了。拿公司法的條文去生搬硬套。可以說那些咬文嚼字的,只是會紙上談兵的書蟲,根本不懂實際的企業和公司是怎麼經營的。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個公司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的。而所謂的一方拿個用於購房,按婚姻法,婚後購房同樣的夫妻共有屬性。這樣一來,互相併不矛盾。無非就是夫妻共有的錢,變成共有的房產。

如果說挪用公司公款,那必須是有受害方舉證責任。這個事件裡有所謂的受害方嗎?只要這個受害方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罪名。

另外,必須保證挪用的錢,不是公司借款,不存在轉移資金,損害債權人利益。即使如此,債權人也只能追訴公司的法人責任。無權替這家公司去起訴它某個股東。

如果說這個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矛盾的話。那麼可能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除非是兩口子打離婚官司,才可能必須分割清楚。

正常情況下,老公會起訴自己老婆掏了他兜裡的錢?

所以只要沒有實際的受侵害方舉證,民不舉官不究,也就無罪可言,更談不上什麼刑責。只有在公司存在夫妻之外,存在其他股東時,侵害到夫妻之外的第三方股東利益時。挪用公款的罪名才可以成立。

這個問題不過就是一個旁觀的吃瓜群眾,替人家兩口子操沒影兒的閒心罷了。夫妻的錢怎麼用,是人家夫妻私人的事。有的人腦補的太多了,扯出來一些什麼稅務問題。我更習慣命題作文,題目裡既然沒提及任何稅務問題,那麼就只能假定已經足額完稅。

回答問題還是應該圍繞提問去回答的好。腦補的,引申的。只能話題越扯越遠。最後跑題了,零分不及格。所以那些想探討稅法,公司法問題的,建議你單獨開個法律帖。

文刀沐子
2019-11-27

這個問題很複雜,大致說一下:

1,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後合法利潤,夫妻不構成任何犯罪。

2,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前利潤,可能構成偷、逃稅罪。

3,如果該筆資金是銀行經營性貸款,可能構成騙貸罪。

4,如果是正常經營性資金,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罪。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用自己資產對社會負責,無端抽逃公司資產,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

5,如果該筆資金是騙取的客戶價款,還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或一般詐騙罪。

6,如果該筆資金是自己投入的註冊資本,可能會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粗淺看法,並不嚴謹,只供討論,不能套用。

這個問題很複雜,大致說一下:

1,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後合法利潤,夫妻不構成任何犯罪。

2,如果該筆資金是稅前利潤,可能構成偷、逃稅罪。

3,如果該筆資金是銀行經營性貸款,可能構成騙貸罪。

4,如果是正常經營性資金,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罪。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用自己資產對社會負責,無端抽逃公司資產,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

5,如果該筆資金是騙取的客戶價款,還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或一般詐騙罪。

6,如果該筆資金是自己投入的註冊資本,可能會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粗淺看法,並不嚴謹,只供討論,不能套用。

康愉子
2019-03-11

說到挪用資金罪,這主要是法律範疇的問題,會有相關的量刑標準。這個我不懂。

不過,從樓下一些朋友的觀點,應該還不至於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經常能看到一些關於挪用資金的報道,比如公司出納私自把公司的存款放銀行理財產品裡,賺到的錢放自己腰包。

再比如,公司經理利用職權之便,從公司攜款潛逃。

再有,就是上市公司大股東,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擅自把公司賬面資金抽離,用做非公司經營事項,謀取股東個人利益。

夫妻二人的公司,兩人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事項,決定從公司賬戶轉走資產600萬。這怎麼看都跟報告的那些挪用資金的報道不太一樣。


不過,公司賬戶轉賬600萬到個人賬戶,除了可能的資金挪用問題,其實還涉及財稅問題,所以還得看公司在賬面上如何處理這筆賬。

1、如果是視同分紅,那隻要交了個稅,那自然是啥事都沒有,放心大膽用。

2、如果是借款,以後再還回來,那同樣沒問題的。哦,對,可能要有被債權人追債的準備。

3、如果這裡的公司,其實是合夥企業,那完全可以把公司的錢當做自己的錢話。

4、當然,也可以是降低註冊資金,有正規章程,拿回來也是沒毛病的。不過,兩人的公司,大概一般不會做這麼高的註冊資金吧。


不過,說起來,大家熱烈地討論這個問題,可能還是跟房價有關吧。

這些年房屋漲價厲害,甚至經常有報道說,公司辛苦一年賺得錢,還不如買賣一套房的利潤。

與房屋相關的稅並不少,後續交易要交的稅也不少。如果以公司的名義買房,不管是持有還是交易,要交的稅都更多。暫時來看,個人交易要更省錢,不過以後有房產稅了就很難說。

所以,老闆想拿公司錢買房,還真很好理解。

天天讲法律
2019-11-27

公司是獨立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不太嚴謹的說就是出資人依據相關法律辦理營業執照再造了個人!這個“再造的人”和出資人是分開的兩個人。夫妻二人開了個公司,從公司轉錢到個人賬戶,相當於從一人口袋往另一人口袋放錢!

公司是獨立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不太嚴謹的說就是出資人依據相關法律辦理營業執照再造了個人!這個“再造的人”和出資人是分開的兩個人。夫妻二人開了個公司,從公司轉錢到個人賬戶,相當於從一人口袋往另一人口袋放錢!

挪用資金罪是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是獨立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不太嚴謹的說就是出資人依據相關法律辦理營業執照再造了個人!這個“再造的人”和出資人是分開的兩個人。夫妻二人開了個公司,從公司轉錢到個人賬戶,相當於從一人口袋往另一人口袋放錢!

挪用資金罪是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簡單粗暴不嚴謹的解釋下就是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位的錢挪出去用了.

回到題目中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可能夫妻二人還在公司中擔任具體職務,把公司的錢轉出去,確實存在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

但是話說回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通常情況這夫妻二人是公司股東,既然是股東就有可能會和公司有賬面的來往。

所以說這個問題無法明確給出會或者不會的解答!轉賬600萬的行為法律如何評價,要結合具體案情相關的證據來判斷,這個問題如果不是隨便問問的話,建議線下找個熟悉公司業務的律師諮詢一下,專業事交給專業人做!

公司是獨立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不太嚴謹的說就是出資人依據相關法律辦理營業執照再造了個人!這個“再造的人”和出資人是分開的兩個人。夫妻二人開了個公司,從公司轉錢到個人賬戶,相當於從一人口袋往另一人口袋放錢!

挪用資金罪是刑法是如何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簡單粗暴不嚴謹的解釋下就是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位的錢挪出去用了.

回到題目中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可能夫妻二人還在公司中擔任具體職務,把公司的錢轉出去,確實存在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

但是話說回來,夫妻二人開的公司,通常情況這夫妻二人是公司股東,既然是股東就有可能會和公司有賬面的來往。

所以說這個問題無法明確給出會或者不會的解答!轉賬600萬的行為法律如何評價,要結合具體案情相關的證據來判斷,這個問題如果不是隨便問問的話,建議線下找個熟悉公司業務的律師諮詢一下,專業事交給專業人做!

张艳
2019-07-21

夫妻二人開了一個公司,從公司帳戶轉了600萬到個人帳戶購置房產,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這問題給的信息量太少了,就憑這有限的三句話就要給人定罪嗎?(手動捂臉)

先來回答一下,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夫妻二人開了一個公司,從公司帳戶轉了600萬到個人帳戶購置房產,會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這問題給的信息量太少了,就憑這有限的三句話就要給人定罪嗎?(手動捂臉)

先來回答一下,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想解釋清楚夫妻二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就先要搞清楚這600萬的性質,要分幾個層面來進行解釋。

一、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向公司的借款。

如果夫妻二人以借款的名義從公司借走600萬,如果有借款合同、會計也以借款記賬、有支出憑證等,那麼這就600萬就是借款,公司就是債權人,這夫妻二人有向公司承擔還款的義務。

就算夫妻二人到期不還,也應該屬於民事爭議,由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如有)、或公司債權人向該二人追索,這種情況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等刑事犯罪的。

二、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作為公司股東的分紅款。

既然說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我們就直接認定夫妻二人是公司的股東。

如果夫妻二人經營有方,公司掙了錢,二人作為股東就享有股東分紅的權利,如果這600萬是股東分紅款,那麼夫妻二人用這筆款項做什麼,是二人的自由,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三、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經營公司的工資及提成收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都是股東。當股東同時又作為公司員工的,比如擔任總經理、高管的,就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提成、資金等。

如果這600萬是作為夫妻二人經營公司的勞動報酬,且公司薪酬體系的設計並沒有明顯不合理的情況的(多勞多得),這也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四、假設這600萬沒有任何名目,只是單純的挪用了。

如果夫妻沒有根據財務制度向公司借款,也沒有依據股東權利從公司分紅,這筆款項也不能被認定為是夫妻二人的工資或是業務提成等,就只是二人從公司賬上划走了這600萬,只是單純的挪用了且長期不歸還的,那麼這種情況,也不見得一定會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夫妻二人既然成立了公司,就意味著其夫妻財產應當與公司財產進行隔離,公戶與私戶不能混同。混同了就意味著法人人格混同,夫妻二人不再承擔股東的有限責任,而應當以其個人及家庭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有負債未清償,那麼夫妻二人是不能只承擔股東的有限責任的,應當以夫妻二人家庭財產及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公司真的有債務發生,那麼夫妻轉走的錢,不管是用來買了房子還是買了其他資產,都可以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

在夫妻店的情況下,夫妻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持有公司100%股權而對公司資產擁有所有權以及處分權。所以就算夫妻二人挪用了那600萬,也會以夫妻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所以並沒有實際侵犯公司的財產權利,也就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我個人認為也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ps:很多人都提到了稅。沒錯,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應該依法納稅。但題主關注的是罪與非罪,受版面影響,我就沒有區分稅前稅後、以及就公司經營或是公司購房或是否受二人婚姻狀況影響等問題一一展開講。

感謝大家的討論與點評,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的公眾號“法菇”,我會繼續為大家進行分享。

晓君有说法
2019-01-28

題主的問題比較模糊,根據600萬的性質會分幾種情況來說:

1、如果這600萬的性質是歸屬於註冊資本的話,這屬於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一般情況屬於股東出資糾紛,股東需要補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2013年12月修訂的《公司法》將原註冊資本實繳登記變更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雖然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股東或發起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再入罪,但如其行為同時構成挪用資金罪等其他罪名的,應以其他實際構成的罪名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有幾個特徵:“利用職務之便”、“挪作他用”、“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歸還計劃”。

挪用資金主要是侵犯了公司的資金使用權,同時也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將上升到刑事犯罪。目前題主的問題很明顯該公司只有兩個股東,而這兩個股東又是夫妻關係,夫妻店的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公賬私賬混同,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賬務方面非常不規範。在夫妻雙方都清楚並同意將公司的資金轉走,用於購置房產的情況下,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如果日後有糾紛,比如債務無法償還,那很大可能就是揭開法人的面紗,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這600萬屬於公司收入的話,同時這家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話,那麼在實踐中只會涉及兩個法律風險,一個是繳稅問題,如果是通過點財務手段避稅的話,將會面臨被稅務機關追繳和處罰的風西安;一個是因為法人、股東和公司賬戶混同,會揭開法人的面紗,致使股東、法人將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3、如果這600萬屬於公司的分紅,那麼公司必須確保公賬與私帳的獨立清晰,在這個前提下,只是涉及納稅問題及稅務風險。當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該走的分紅程序還是要走的。

但按照現實大多數夫妻檔的公司來說,要做到表裡如一、合法合規,非常規範,那是100家裡只有0家的現狀。夫妻店很多情況都會被刺穿法人的面紗,直接就跟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

別人常說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句話同樣送給創業者。


題主的問題比較模糊,根據600萬的性質會分幾種情況來說:

1、如果這600萬的性質是歸屬於註冊資本的話,這屬於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一般情況屬於股東出資糾紛,股東需要補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2013年12月修訂的《公司法》將原註冊資本實繳登記變更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雖然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股東或發起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再入罪,但如其行為同時構成挪用資金罪等其他罪名的,應以其他實際構成的罪名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有幾個特徵:“利用職務之便”、“挪作他用”、“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歸還計劃”。

挪用資金主要是侵犯了公司的資金使用權,同時也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將上升到刑事犯罪。目前題主的問題很明顯該公司只有兩個股東,而這兩個股東又是夫妻關係,夫妻店的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公賬私賬混同,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賬務方面非常不規範。在夫妻雙方都清楚並同意將公司的資金轉走,用於購置房產的情況下,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如果日後有糾紛,比如債務無法償還,那很大可能就是揭開法人的面紗,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這600萬屬於公司收入的話,同時這家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話,那麼在實踐中只會涉及兩個法律風險,一個是繳稅問題,如果是通過點財務手段避稅的話,將會面臨被稅務機關追繳和處罰的風西安;一個是因為法人、股東和公司賬戶混同,會揭開法人的面紗,致使股東、法人將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3、如果這600萬屬於公司的分紅,那麼公司必須確保公賬與私帳的獨立清晰,在這個前提下,只是涉及納稅問題及稅務風險。當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該走的分紅程序還是要走的。

但按照現實大多數夫妻檔的公司來說,要做到表裡如一、合法合規,非常規範,那是100家裡只有0家的現狀。夫妻店很多情況都會被刺穿法人的面紗,直接就跟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

別人常說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句話同樣送給創業者。



題主的問題比較模糊,根據600萬的性質會分幾種情況來說:

1、如果這600萬的性質是歸屬於註冊資本的話,這屬於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一般情況屬於股東出資糾紛,股東需要補足出資並承擔違約責任。2013年12月修訂的《公司法》將原註冊資本實繳登記變更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雖然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股東或發起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再入罪,但如其行為同時構成挪用資金罪等其他罪名的,應以其他實際構成的罪名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有幾個特徵:“利用職務之便”、“挪作他用”、“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歸還計劃”。

挪用資金主要是侵犯了公司的資金使用權,同時也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將上升到刑事犯罪。目前題主的問題很明顯該公司只有兩個股東,而這兩個股東又是夫妻關係,夫妻店的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公賬私賬混同,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賬務方面非常不規範。在夫妻雙方都清楚並同意將公司的資金轉走,用於購置房產的情況下,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如果日後有糾紛,比如債務無法償還,那很大可能就是揭開法人的面紗,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這600萬屬於公司收入的話,同時這家公司只有夫妻兩個股東的話,那麼在實踐中只會涉及兩個法律風險,一個是繳稅問題,如果是通過點財務手段避稅的話,將會面臨被稅務機關追繳和處罰的風西安;一個是因為法人、股東和公司賬戶混同,會揭開法人的面紗,致使股東、法人將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3、如果這600萬屬於公司的分紅,那麼公司必須確保公賬與私帳的獨立清晰,在這個前提下,只是涉及納稅問題及稅務風險。當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該走的分紅程序還是要走的。

但按照現實大多數夫妻檔的公司來說,要做到表裡如一、合法合規,非常規範,那是100家裡只有0家的現狀。夫妻店很多情況都會被刺穿法人的面紗,直接就跟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

別人常說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句話同樣送給創業者。



伊恩维拉
2019-11-28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就說一下我自己的想法。

首先,我覺得題目本身就有問題。

夫妻二人的公司,也就是說600萬是屬於夫妻二人的,跟別人沒關係。

轉出600萬買房是誰轉出?某方一人轉出?兩人共同轉出?

夫妻二人均知情的情況下轉出,那根本不涉嫌問題呀。

如果是某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私自(為小情人)購房,那就看看不知情的那一方是否有想法了 ,是報警還是怎樣就要看當事人了。

還有,

夫妻二人是公司的所有人,二人知情的話,從公司轉賬到個人賬戶購房,

購房的房產是夫妻共產還是某方私產,都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才行。

如果雙方知情要買房(房本要求寫兩個人名字),轉入某一方個人賬戶,結果買房後寫的是一個人名字,那就得另外說了吧?是該起訴還是要求添加名字,看另一方的態度了。

======11月28更新======

看了幾個評論,有的評論我很喜歡,指出了回答的不足,也讓我學到了很多。

畢竟,我也只是個小網民,用郭德綱的話說“一個小學生”,要學的還很多。

歡迎大佬挑刺兒並且給予指點,讓我這個小學生能學到更多東西。

如果那些一味地想槓(精)而槓的人,請繞道,

如果你想展現你的優越,請槓的同時展現你的才華,大家為你點贊,我也會為你點贊。

如果你沒點能耐,你有什麼資格噴呢……

至少我比你強,能有勇氣說出我的觀點讓真正懂得人給予指點。

畢竟知法、懂法、普法,人人有責嘛。

=========11月29日更==========

(#凶狠臉)題主為什麼不把“需要交哪方面的稅”也加上,

我發現好多人都會評論需要交稅什麼的,嘖嘖嘖。

不知道是網友沒審題,還是題主沒補充全……

==========12月3日更========

有的朋友說我國掃了文盲來了法盲,在此,真心的想請教一下。

如果你懂的多,而且樂於奉獻,請在評論下指點一二三,

我會雙手捧上,並報以感激。

如果你懂得多,不屑於奉獻,請你別說話,一邊兒玩去,

只會評頭不會論足,有什麼資格說三道四?

至少我比你強,能說出個一二三讓網友指點,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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