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收集證據?

哪些人可以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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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爷法律
2017-03-28

哪些人可以收集證據?一、哪些人可以收集證據

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應當保密。收集證據是公安司法工作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取得和保全一切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材料的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出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從廣義上說,在刑事訴訟中除了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收集證據之外,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時也可以進行證據收集。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在自訴案件中,法律規定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該提供足夠的證據。

二、收集證據的要求有哪些

收集證據有以下基本要求:

1、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2、必須主動及時;

3、必須客觀全面;

4、注意依靠群眾和運用科學技術手段;

5、收集的證據必須妥善保全。

運用證據認定案情必須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據以定案的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二是隻有被告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和處以刑罰。三是對定罪證據不足所形成的“疑案”,應按無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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