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小區業主可以被選為業委會委員嗎?有何依據?

10 個回答
南山法律人
2019-08-26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有權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然後在業主大會上選舉出業委會委員。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委會委員必須是小區內的業主,代表的是所有業主的共同利益,不是小區業主不可以被選為業委會委員。全體業主有權選舉業委會成員或者更換業委會成員。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有權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然後在業主大會上選舉出業委會委員。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委會委員必須是小區內的業主,代表的是所有業主的共同利益,不是小區業主不可以被選為業委會委員。全體業主有權選舉業委會成員或者更換業委會成員。

業委會委員任職條件

要想成為小區業委會的委員,必須滿足一定的任職條件:

1.業委會委員必須是小區的業主,小區的業主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業委會委員在業主大會會議上選舉產生;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2.業委會委員必須具有全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業委會委員不能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

3.業委會委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決定;

4.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熱心公益事業、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一定的組織能力,能夠完成業主大會委託的相關事項;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有權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然後在業主大會上選舉出業委會委員。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委會委員必須是小區內的業主,代表的是所有業主的共同利益,不是小區業主不可以被選為業委會委員。全體業主有權選舉業委會成員或者更換業委會成員。

業委會委員任職條件

要想成為小區業委會的委員,必須滿足一定的任職條件:

1.業委會委員必須是小區的業主,小區的業主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業委會委員在業主大會會議上選舉產生;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2.業委會委員必須具有全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業委會委員不能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

3.業委會委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決定;

4.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熱心公益事業、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一定的組織能力,能夠完成業主大會委託的相關事項;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委會的職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業委會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1.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委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討論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事項。召開業主大會後,業委會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2.業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委會一起共同做好小區的治安工作。

3.前期的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業委會應當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接受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5.部分業主不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委會應當督促其繳納;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有權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然後在業主大會上選舉出業委會委員。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委會委員必須是小區內的業主,代表的是所有業主的共同利益,不是小區業主不可以被選為業委會委員。全體業主有權選舉業委會成員或者更換業委會成員。

業委會委員任職條件

要想成為小區業委會的委員,必須滿足一定的任職條件:

1.業委會委員必須是小區的業主,小區的業主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業委會委員在業主大會會議上選舉產生;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2.業委會委員必須具有全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業委會委員不能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

3.業委會委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決定;

4.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熱心公益事業、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一定的組織能力,能夠完成業主大會委託的相關事項;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委會的職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業委會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1.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委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討論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事項。召開業主大會後,業委會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2.業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委會一起共同做好小區的治安工作。

3.前期的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業委會應當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接受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5.部分業主不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委會應當督促其繳納;

綜上所述,不是小區業主不可以被選為業委會委員。業委會委員必須是由小區的業主擔任。業委會委員必須按照業主大會制定的規則和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工作,如果業委會委員實施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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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歡迎評論。

说天评地盐城哥
2019-01-04

堅決不可以!

業主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由小區業主選舉和被選舉產生的,能夠代表業主利益的社會組織。既然不是小區業主,如何能夠代表小區業主的利益呢?

在正常的業委會選舉中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在本小區的房屋產權,並且在房產證等合法證件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是事實意義上的業主。除了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誰可以作為小區的業主代表,哪怕是房主的父母或者子女,都不可以成為小區業委會成員。

堅決不可以!

業主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由小區業主選舉和被選舉產生的,能夠代表業主利益的社會組織。既然不是小區業主,如何能夠代表小區業主的利益呢?

在正常的業委會選舉中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在本小區的房屋產權,並且在房產證等合法證件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是事實意義上的業主。除了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誰可以作為小區的業主代表,哪怕是房主的父母或者子女,都不可以成為小區業委會成員。

2.擁有小區的產權房屋,基本上就已經確定了該房主具有選舉的投票權。但是要擁有被選舉的資格,其中的一個條件就是常住小區的業主。有很多人是炒房客,買了房後,從來不參與小區的任何活動,當小區成立業委會的時候卻想成為業委會成員,遇到這樣的人一定要小心。選出來的代表一定要常住小區,瞭解並熟悉小區情況,在廣大業主中有一定的公認度。

3.擁有本小區的產權房屋,但是,在其他小區已經成為業委會成員的,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很多人在炒房,在很多小區擁有產權房,同時,這些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控制物業為我所用,獲得更大利益。因此,會在所有擁有產權房的小區,成立屬於自己的業委會,然後,形成利益同盟。一般在各市的物業管理規定中都有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的約定。但是,他們是具有小區的投票權的。

堅決不可以!

業主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由小區業主選舉和被選舉產生的,能夠代表業主利益的社會組織。既然不是小區業主,如何能夠代表小區業主的利益呢?

在正常的業委會選舉中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在本小區的房屋產權,並且在房產證等合法證件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是事實意義上的業主。除了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誰可以作為小區的業主代表,哪怕是房主的父母或者子女,都不可以成為小區業委會成員。

2.擁有小區的產權房屋,基本上就已經確定了該房主具有選舉的投票權。但是要擁有被選舉的資格,其中的一個條件就是常住小區的業主。有很多人是炒房客,買了房後,從來不參與小區的任何活動,當小區成立業委會的時候卻想成為業委會成員,遇到這樣的人一定要小心。選出來的代表一定要常住小區,瞭解並熟悉小區情況,在廣大業主中有一定的公認度。

3.擁有本小區的產權房屋,但是,在其他小區已經成為業委會成員的,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很多人在炒房,在很多小區擁有產權房,同時,這些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控制物業為我所用,獲得更大利益。因此,會在所有擁有產權房的小區,成立屬於自己的業委會,然後,形成利益同盟。一般在各市的物業管理規定中都有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的約定。但是,他們是具有小區的投票權的。

4.能夠熱心小區公益,積極維護業主權益,在眾多的維權事件中,都能夠身先士卒,帶領大家積極維權。這樣的業主一般都是比較容易得到大家的認同。能夠一直帶領大家維權的,基本來說,沒有人會籌劃一年甚至兩年的時間,為了成立業委會以後的利益。

5.非小區業主哪怕能力再強,也沒有任何合法的基礎獲得本小區的選舉或被選舉權。何況從安全來說,一個事不關己的人,大家能夠放心把自己的整個權益交於素不相識,而又不存在沒有任何切身利益的外人嗎?他又能真心的為大家的權力服務嗎?很難說吧。很多時候可能就成了利益交換,而且物權法也規定了,必須是小區業主。

堅決不可以!

業主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由小區業主選舉和被選舉產生的,能夠代表業主利益的社會組織。既然不是小區業主,如何能夠代表小區業主的利益呢?

在正常的業委會選舉中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在本小區的房屋產權,並且在房產證等合法證件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是事實意義上的業主。除了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誰可以作為小區的業主代表,哪怕是房主的父母或者子女,都不可以成為小區業委會成員。

2.擁有小區的產權房屋,基本上就已經確定了該房主具有選舉的投票權。但是要擁有被選舉的資格,其中的一個條件就是常住小區的業主。有很多人是炒房客,買了房後,從來不參與小區的任何活動,當小區成立業委會的時候卻想成為業委會成員,遇到這樣的人一定要小心。選出來的代表一定要常住小區,瞭解並熟悉小區情況,在廣大業主中有一定的公認度。

3.擁有本小區的產權房屋,但是,在其他小區已經成為業委會成員的,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很多人在炒房,在很多小區擁有產權房,同時,這些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控制物業為我所用,獲得更大利益。因此,會在所有擁有產權房的小區,成立屬於自己的業委會,然後,形成利益同盟。一般在各市的物業管理規定中都有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小區業委會成員的約定。但是,他們是具有小區的投票權的。

4.能夠熱心小區公益,積極維護業主權益,在眾多的維權事件中,都能夠身先士卒,帶領大家積極維權。這樣的業主一般都是比較容易得到大家的認同。能夠一直帶領大家維權的,基本來說,沒有人會籌劃一年甚至兩年的時間,為了成立業委會以後的利益。

5.非小區業主哪怕能力再強,也沒有任何合法的基礎獲得本小區的選舉或被選舉權。何況從安全來說,一個事不關己的人,大家能夠放心把自己的整個權益交於素不相識,而又不存在沒有任何切身利益的外人嗎?他又能真心的為大家的權力服務嗎?很難說吧。很多時候可能就成了利益交換,而且物權法也規定了,必須是小區業主。

小區維權一定要理性,不能盲目,否則,很多時候真的會被壞人給利用了。合法權益其實都是自身爭取來的,而不是別人給予的。一旦等別人給予的時候,恐怕所有的權益都成了你不想要的了。因此,小區維權和業委會的各項事務,小區業主一定要全力參與,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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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中bj1
2019-01-01

絕對不允許!

顧名思義,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的組織,不是業主連投票選舉權都沒有,更談不上被選舉權。這一點不容置疑!

需要明確的是業主的資格如何認定。

①持有產權證者即為業主;

②雖未拿到產權證,但持有合法購房合同,並已經實際佔用房子者也是業主;

③與產權證持有人為共有產權的人,也是業主,但只能有一人享有共同管理權。即幾個共有人只能由一人作為行使共同管理權的業主。

總之,基於物權的共同管理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侵犯。

非業主只能在業主授權下行使有限度的代理權,比如可以代理業主的選舉權,但不能代理業主的被選舉權。

i荧光
2019-01-05

首先回答非小區業主是否可以當選為業委會委員,兩個字不行。

依據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9年發佈的文件通知《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其中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11人的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業委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當然除了是本區域業主外,還需要符合一些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以上就是指導規則上明確的內容,不知道題主知道了嗎,謝謝。

社会共同体
2019-01-02

謝邀!簡答!

“業委會”是“業主委員會”的簡稱。“業主委員會”顧名思義是由小區業主所選舉出來的業主代表組成的一個“會”,也就是個組織。委派他們處理小區的各種大小事情。

謝邀!簡答!

“業委會”是“業主委員會”的簡稱。“業主委員會”顧名思義是由小區業主所選舉出來的業主代表組成的一個“會”,也就是個組織。委派他們處理小區的各種大小事情。


因此,參選業主委員會,必須是小區業主為前提條件,非小區業主當然沒有參選業主委員會的資格,即使是業主的家屬,若不是房屋共有權人,也是不能參選業主委員會的。這點很多人沒能分清楚呢。

謝邀!簡答!

“業委會”是“業主委員會”的簡稱。“業主委員會”顧名思義是由小區業主所選舉出來的業主代表組成的一個“會”,也就是個組織。委派他們處理小區的各種大小事情。


因此,參選業主委員會,必須是小區業主為前提條件,非小區業主當然沒有參選業主委員會的資格,即使是業主的家屬,若不是房屋共有權人,也是不能參選業主委員會的。這點很多人沒能分清楚呢。


至於什麼人才算是小區的業主,以及業主的權利和義務,《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的,大家可以去詳細解讀下,這裡就不再重複了。

謝邀!簡答!

“業委會”是“業主委員會”的簡稱。“業主委員會”顧名思義是由小區業主所選舉出來的業主代表組成的一個“會”,也就是個組織。委派他們處理小區的各種大小事情。


因此,參選業主委員會,必須是小區業主為前提條件,非小區業主當然沒有參選業主委員會的資格,即使是業主的家屬,若不是房屋共有權人,也是不能參選業主委員會的。這點很多人沒能分清楚呢。


至於什麼人才算是小區的業主,以及業主的權利和義務,《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的,大家可以去詳細解讀下,這裡就不再重複了。

一杀猪者一
2019-01-06

。。。。。。只要是業主就行。。。業主以產權登記的權利人為證明

一些特殊情況看地方法規了。。。比如開發商在房子沒賣出去的時候持有大產權證也是業主,這個業主可不可以參與業委會。。。實際上開發商的目的是賣房子,小區越好房子越好賣。。。

其次就是老小區有公房和售後公房,公房的產權人可能是曾經分房的企業,可能在以前的房管所就是現在的物業手上,怎麼算看地方法規了。。。物業不可以參與業委會說的是業主在為本地區服務的物業,但是物業公司曾經的房管所作為產權人,曾經業委會剛開始誕生是作為業委會成員的,現在具體看地方解釋。。。

平常心215509781
2019-01-01

業主委員會應該從業主中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但很多小區不是這樣,是由保護傘操控,甚至直接指定誰是業委會成員,業主根本沒有任何權利,唯一就是必須服從。所以現在的小區一管一混亂!一管矛盾一大!如樂山市沙灣區政府老舊小區就是這樣,被區委目標辦一個副主任操控,業委兩個主任只負責收錢,小區維護保養,小區矛盾,小區安全,小區亂搭亂建從來不過問。試問能管理好嗎?

陈庆67261727
2019-08-26

問題問的就很奇怪,你家的房子我來住行不?不是你的小區關你屁事啊,不知道操的哪門子閒心啊,我是小區業主,人家來讓我做業委會副主任,我還一百個不樂意呢說等十五年後我退休空下來再說。

oasis28
2019-01-02

業委會無權代表業主與物業籤任何合同。 業委會都是一些非法買賣,出租,炒地下車位的業主,是與物業,街道侵佔業主公攤面積一夥的犯罪分子! 這部分業主本來也是受害者,竟然也能昧起良心,跟物業,街道一起去打劫其他業主。

61383482146
2019-08-26

業委會的委員有的其實是物業收買的人員,每年都給好處費的,我們小區的物業說是上市公司了,安理是正規的,這麼多年我們都不知道業委會是什麼樣的,除了收費就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業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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