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租客為什麼要殺了章子欣?

10 個回答
过雨看松
2019-07-19

表面看來,確實是兩租客造成了子欣的遇害。然而,真正的元凶是章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本人檢舉杭州兒童遇害案中受害者章子欣父親-章軍涉嫌違法犯罪,證據如下:

1.2019年7月初,在得知父母準備將其女兒章子欣交予陌生人樑某華、謝某芳到上海作為花童參加婚禮之時,明確表示反對,後又提出需要子欣爺爺陪同前往,表明犯罪嫌疑人從該事件一開始就知道該行為的不合理和有違常規。

2.2019年7月4日,在得知父母已經將章子欣單獨交予樑、謝二人並已經離家的情況下,章軍僅僅是加了二人微信和獲取電話號碼,除此以外,身在天津的章軍在女兒離家問題上無所事事。

3.7月5號樑、謝二人並非是如他們所說的去了上海,而是帶著子欣去了遙遠的福建沿海地區,充分表明二人說謊,在得知這個事實的情況下,章軍極端違背常理地一不報警,二不立刻採取行動嘗試追回女兒,仍然呆在天津微信聊天,與常理不符,與人性相悖。

4.按章軍本人的話來說,在7月6號因樑、謝二人車票問題產生疑問再次引起警覺,故而乘坐慢車從天津出發並於7月7日回到了老家淳安而不是去追尋女兒所在。在9歲的女兒失去家人看護的48小時內,章軍無所事事。

5.7月7日12點左右,回到淳安的章軍與女兒進行了最後一次通話,女兒告訴章軍她在象山,並說“回不來了”,作為一個還具備有人性的人,無論是誰都不可能還坐得住,也許你還可以以僥倖心理為由來辯解不報警,但是作為一個父親,已經明確知道了地點的情況下除了立刻趕往象山還有其他的選擇嗎?!

6.7月7日15點左右,章軍在和樑的對話中,自己連續三次表示“身為父母肯定著急”,從6號的警覺到7號15點的無比著急,給我個理由,充分意識到了情況緊急章軍為什麼不報警不採取行動?!

7.7月7日18時許,樑某華髮信息說“手機快沒電了,充電器壞了”,隨後徹底失聯。我已經無法用言語表達我的憤怒了,作為一個父親,你已經打不通電話收不到微信了,徹底失去了親生女兒的一切聯繫,你還能坐得住?!冷酷的事實是章軍在徹底失聯後一不報警二不動身,而是躺家裡安然入睡去了!!試問你幾個小時前的警覺和無比著急哪裡去了?!是個畜生也睡不著覺啊!!

8.7月8日,睡夢中醒來的章軍,打沒打樑某華的電話我不清楚,如果打了電話,肯定打不通。如果沒打電話,我也已經不覺得奇怪了。總之,章軍像沒事人一樣,於8時許趕到了淳安民政局,和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在中午12時許章軍離婚手續完成。當然,章軍還是沒有完全忘記女兒的,他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同時,分派了子欣奶奶一項任務。子欣奶奶於當日上午10時許到淳安青溪派出所報警,聲稱章子欣被陌生人帶走失聯。此時,可憐的子欣已不在人世。我想問一問章軍,從4號到7號你發現事件一步步惡化的無數個小時當中,報警必要性越來越迫切,你為什麼不花2分鐘報警?是什麼促使章軍你在8號上午10時去報警?是擔心7號傍晚報警時警察下班了?還是擔心報警過早影響到什麼?!

9.在子欣遺體發現之前,搜尋隊伍曾大規模搜尋子欣下落。然而卻在此時,章軍對著大海呼喊章子欣的名字,說什麼這樣就能讓子欣浮起來,你口口聲聲說什麼讓子欣來世還做你的女兒。我想問一問章軍,你是怎麼知道子欣已經死亡的?在全中國人都在為子欣的下落和命運感到無比揪心之時,作為章子欣的父親,全中國人當中最不應該和最不願意接受最壞結果的人,你竟然以超乎尋常的預知能力和超過常人理解的方式,成為第一個宣判女兒死亡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上述證據充分表明,章軍的行為當中在目前來看放任悲劇產生的事實非常清楚和明顯,已經涉嫌觸犯刑律!不排除隨著更多證據的暴露,最終揭示借刀殺人的可能! 不要以為不在殺人現場就不會判故意殺人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相關法律解釋:

殺人罪其實分為直接殺人和間接殺人。 有些時候,當事人沒有直接殺人,而是放任事態的惡化導致受害者失去生命,這可以稱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但是不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是屬於故意殺人,只要導致了危害結果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我國刑法對故意殺人罪規定如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殺人罪要看是既遂還是未遂,當然間接故意殺人罪是不存在未遂的,因而只要是間接故意殺人都是故意殺人罪既遂,所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在刑法中的判處要根據犯罪動機,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等對犯罪者實施處罰,但是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最新文章揭示章子欣事件真相,凶手共4人。

https://m.zjurl.cn/answer/6715269718934028556/?app=news_article&app_id=13

Y8Z8X8
2019-07-17

她和他一對臭味相投的人,自做自受,走到上了一條絕路,但她們最大的人生遺憾有三個,一是沒有領略祖國大好河山,二是倆個人鬼混了這麼多年,沒能明媒正娶,就他們倆的名聲,要想在光天化日之下舉辦個婚禮,可能沒有一個親朋好友參加。三是身邊沒能有個孩子。最終,他們的人生三大遺憾都用卑劣手段補上了。用騙來的錢滿足了遊覽祖國大好河山。用騙哄小女孩滿足了他們死後有女兒陪葬的貪慾私心。用捆綁在一起投湖自盡方式完成她遺臭萬年的婚禮。一對渣男女就這樣結束了他們賤命,最可惜的花一樣美麗孩子無辜的被他們這對渣人永遠帶走了。

中大学子1
2019-07-18

哇,還信誓旦旦的,似乎已是鐵案了。現時有充分證據確認租客殺小孩了?或者,你先去調查一下,這兩人敢不敢殺雞,殺人需要有一定膽量的,曾有報道某人想殺人,還專門找個人試一下,說是練膽哦(見以前新聞)。

現在的人都怎麼了?拍胸口確認沒任何意義。人之初,性本善。在未有確實證據時,猜測別人用心,不一定都是那麼惡毒。

官方確實有了權威發佈,但正因為如此,讓他們陷入被動。我從不敢與官方警方為敵,更不敢得罪官方警方,但對官方的通報提出一些疑問,總可以吧?我同樣是軍人世家、警察世家,疾惡如仇,我比一般人都要強。我同樣曾經質疑過二租客,但苦於沒證據。

一、疾惡如仇,仇恨敵人,也得講證據,講法理。中國是不禁止有罪推定的,而是疑罪從無。講本心,相由心生,從面相看,資深的老刑警也不敢隨便懷疑他們是故意殺人犯。

先入為主質疑租客殺人行騙邪教拐賣,什麼愛情失意、招搖撞騙,山窮水盡……不少人早已把他們定性為殺人罪犯,甚至很多職業律師都這樣認定。原因是什麼?是因為他們窮?……他們不就是借了家人點錢,然後有一小點網貸。他們有偷盜搶劫拐賣前科了嗎?相反,如果他們很有錢,或許就不會這樣懷疑了?他們常常自己買菜買水果回來與酒店員工一起分享(而不是與小孩家人分享),大家就不能讓窮人或土包子之類社會低層人物有愛心、允許其做善事?

汶川地震募捐期間,來了一個雙腿沒了的乞丐,不少人當時心都懸了起來,那乞丐滑了過來,卻是把自己的積蓄全部捐了出來……不成嗎?

如果是城市,鄰居相處幾十年,你可能連對面房的都不知道叫什麼名字,但出於好心,帶鄰家孩子外出遊玩,在廣東農村地區還是比較普遍存在的。這事,或許是好心辦壞事了。

官方通報或許過於倉促,所以疑問頗多,我絕對沒想過會與官方為敵,與官方作對,但官方應該考慮一下小市民對通報的疑惑,你通報的那幾個理由可能真的經不起推敲——公安警察,最重要的是講證據,講邏輯的。

死後身上及銀行卡才剩下那麼幾十元,又怎樣了?能排除他逃亡途中散盡財產嗎?現有證據已查明他們沒任何財產(包括網友說的那個價值千萬元的遊戲賬號都是虛構的?),甚至以個人信譽也不能借到錢維持簡單的生活?而且就算是厭世尋死,都不可發點善心,積點陰德把小孩留在世上,一定要找個人墊背,墊背的人又不能與自己死在一起,要坐車飛奔遠地才可?如此惡毒的人,卻又偏偏在小孩死前都沒任何惡毒的表現,包括擰、打之類……所以【屍表未見明顯暴力性損傷】,對吧?

指控預謀故意殺人,是需要直接證據的,什麼動機、什麼那丁點網貸、什麼借家人幾十萬、什麼死後僅剩20多元都咬不死人的,而且,溺水+排除失足落水=?為何不直接寫“初步懷疑是他殺”?

另外,而作為父親,其身上也有很多謎團。

我也一直納悶這事:十幾年前的事,與目前的事情,關聯度畢竟有限,而近幾年,或者說他們離開家鄉後,他們的收入來源是什麼,以什麼謀生?所謂的網貸,不就那麼一點小錢?借網友3000元而借不到,也不能算什麼,他們是否有鉅額到期無法償還的債務,有否搶劫、偷盜、行騙而取得鉅款,離家十幾年都能混得過來,今日,是否真的不想再混或山窮水盡的無法混了?這才是我最關心的。

這個案子雖然有警方通報,但通報還是存在不少疑問。

目前,還不宜過早定性。

二、父親可能真的隱瞞了什麼。

1、小孩爸爸知道小孩不去上海這事,但在與租客的對話記錄中,根本就沒發現小孩爸爸對此有過提問。也可能有提問,但人為的刪掉了……

2、對於【我給你害死了……】的回答是【你確定?】,隨後【不是我害你】,後面這句,是否小孩父親對確實存在【害】的結果的確認,只是說主角不是他?另外,如果上述對話套在正、邪兩方,邪方反而說這樣的話,似乎角色反串。

3、已確認小孩失蹤,還要先離婚,而且對小孩母親說假話。有必要嗎?為何不在第一時間讓警察介入,或第一時間叫租客送小孩上飛機或高鐵回來,租客就算沒時間一起回來,送上機即可,交給列車員或乘務員照看,是可以的。候鳥式的小孩很多,從未見出過事。

4、……(不太想說這父親的事,畢竟他已失去女兒)

一個故意殺人、放火、強姦、盜竊、搶劫的【預備犯】對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說【我給你害死了】——至於你信不信,反正我等一會就信了。特別是結合他們行不改名坐不改姓,手機不用改號,行蹤不怕暴露——我等一會就相信這個臉無殺氣可能連殺雞都不敢的人策劃殺人的。

三、對官方通報的幾點疑問:

1、【20時至20時20分許,有目擊者在距觀日亭約百米處,看見一女子拎著包,一男子揹著一小女孩往度假區北出口行走】走的方向是北出口,說明此時他們還不想死?

2、【屍表未見明顯暴力性損傷】說明沒按壓掙扎之類;【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徵】既然是溺水,不是自己掉下水就是人為拋下水。

3、【一是章子欣失蹤地點地處偏遠、道路難走,且無燈光,僅憑章子欣個人難以到達】第一個理由並不能排除失足可能性,都說三人一起走的了,哪來僅憑小孩一人難以到達。該理由不能排除背的人中途累了,放小孩下來歇腳時小孩自己失足落水,當然,被拋下水的可能性同樣存在,如果真想拋入水,19時23分天已黑,如何解釋非要辛苦多背一段路,而且還是往北出口行走?

4、【二是章子欣失蹤後,樑、謝二人未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有悖於失足落水的情形】這個解釋有點牽強。不能排除租客看到落水而過去搶救,確認搶救不了後驚恐萬狀,惶恐逃亡,怕惹事上身,解釋不清,或許忘記報案,也或許根本不敢報案。

從綁在一直跳水跳水自盡看,此二人可能不熟水性,不會游泳。

5、【初步推斷章子欣遇害後,樑、謝二人還處理了章子欣的日常用品】這也不是【判斷女童不是失足落水】的理由,這時丟棄小孩物品也很正常,因為他們下意識的極力想別開與自己有關。反而說明他們並非預先準備好,也並非老手。

6、【種種跡象反映出兩人有攜章子欣一起自殺的動機】不能解釋他們早有一起死的想法為何三人不死在一起,反正都是命一條,死後絕對會被發現。而且二人綁在一起死的目的是想死也不分離,如是找墊背陪葬的,為何不三人綁在一起死?反而這與逃亡後他們越感害怕才自殺更能接上。

7、見過賭博炒股欠債數百萬數千萬而跳樓的,未見過一點小小網貸就跳水的。玩捕魚遊戲小孩也得到確認,如果網友說其賬戶價值千萬,10萬元轉讓總是有人要的。

多少家庭年收入未到10萬元?

8、夜奔汕頭,看來是有急事,什麼事呢?是否與捕魚遊戲有關?是否與本案有關?

东风4145
2019-07-17

對生活失去信心,心靈極度扭曲,變成了魔鬼。

鱼民2973
2019-07-17

兩租客為什麼要殺害女童,這事現在還無從考證,但章父的行為間接害了自己的女兒,這點非常明顯。其一,如果章父堅決不讓租客帶走女兒,女童是不可能會被帶走的。其二,7號章父將妻安排在賓館住,究竟意欲何為?章父說怕妻子見到他父母會吵架,我看未必,其妻曾提出想見女兒,而章父謊稱在外面玩(此時章父已知女兒有危險),如果妻子住進家裡,肯定先找女兒,兩老未必能瞞得住,這也很可能就是,章父為了不讓妻子見女兒才讓租客帶走的原因所在。其三,章父在7號和租客談女兒的事,章父明知女兒有危險,竟然嚇唬租客不把女帶回就報警,而自己在家等離婚,重要的是他知道女兒在什麼地方的,自己完全可以突然出現在租客面前帶走女兒的,這件事既看不清兩租客為什麼要害女童,也弄不懂章父的行為。

最真的梦148688158
2019-07-16

他倆身邊多年沒有孩子陪伴,內心渴望有個孩子陪伴他倆,正好遇到這個小女孩非常可愛,他倆沒有生活來源瀟灑完就一起死去,小女孩圓了他們的夢!悲悲悲!!!

Chengbao
2019-07-16

我個人分析賣孩子是不可能的,家人逼的也緊去哪找買主,孩子這麼大了誰敢買,開始就說參加上海婚禮,還有沒錢去全國各地旅遊的時候已經做好了自殺的準備,錢花空了選擇自殺,開始地點選擇上海自殺,至於臨死前為啥帶上無辜的孩子,其一本來這倆人,人品極差,這些年對家裡人做的事都是很奇葩的,所以帶上小女孩就見怪不怪了,自私惡毒,從來不替他人著想,這輩子這倆人坑蒙拐騙臭味相投的做出這事就不奇怪了,魔鬼、畜生,死後畜生道⚡也許是因果關係。

合法公民典范
2019-07-16

是否還有第三者,即證婚人有意害了孩子。當租客二人決意已死,讓孩子當花童,婚畢,證婚人把孩子帶走,租客也走,租客選擇自殺前並不知道證婚人怎樣處理孩子;誰能當孩子的證婚人而又想殺掉這個孩子?租客在此之前好象刻意接觸孩子及家人並對其瞭如其掌,疑點最大的是她父親,查她的父親那幾天的生活軌跡及微信通話等。

yangLisheg
2019-07-16

孩子的死最主要的還是爺爺奶奶太善良了。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如今社會什麼心態的人都有,還有警方應建立針對失聯兒童的應急方案,一旦家長在三小時內找不到就應受理案件。

ABC62845533
2019-07-15

應該是報復房東的行為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