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雲到底贏在哪裡

原題: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二審宣判

阿里雲到底贏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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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兩年,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終於落下帷幕。 資料圖

法治週末記者 孟偉

歷經兩年,首例雲服務器存儲侵權案終於落下帷幕。

6月20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公開宣判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雲公司)與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動卓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樂動卓越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阿里雲公司就其出租的雲服務器中存儲侵權軟件的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作為國內首例涉及雲服務器提供商責任認定問題的案件,目前尚無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文,故此案的法律責任界定既關係到雲計算行業發展,也關係到互聯網基礎設施的運行效率和安全。因此自樂動卓越公司起訴阿里雲開始,就備受關注。

互聯網分析師葛甲認為,該案例會成為國內雲計算市場重要參考,他預測“未來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可能會更多的集中到委託方上,雲服務提供商對託管的內容所負的責任和壓力會相對更小一些”。

“即使輸掉官司也要保護用戶隱私”

案件還要回溯到2015年8月,移動端《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的開發公司樂動卓越公司發現有用戶非法複製《我叫MT online》遊戲的數據包,通過callmt.com網站運營一款名叫《我叫MT暢爽版》的遊戲,該遊戲內容則存儲於阿里雲服務器,並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遊戲服務。

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樂動卓越公司兩次致函阿里雲公司,要求其刪除侵權內容並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但沒有得到積極迴應。

樂動卓越公司認為涉案遊戲公司在阿里雲服務器上運營,阿里雲公司的行為涉嫌構成共同侵權,遂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石景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阿里雲公司斷開鏈接,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遊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並將儲存在其服務器上的該遊戲數據庫信息提供給樂動卓越公司,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2017年4月,石景山法院一審宣判,判決書中提出阿里雲公司對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極態度,在長達八個月的時間裡未採取任何措施,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持續擴大,為此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1.1萬餘元。

對此阿里雲公司則迴應稱“即使輸掉官司也要保護用戶隱私”。作為雲服務器提供商,阿里雲公司無權審查任何用戶數據,只有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才會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協助調查。

隨後,阿里雲公司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結果也讓業內開始對“雲服務廠商是否有權審查用戶數據”產生爭議。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認為,服務器提供商就像酒店式公寓管理者,管理者雖然會保留一把房間鑰匙,但不能在承租人不在的情況下隨意開門並允許他人進入房間,只能根據公安、法院等公共權力機構經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打開房門。

焦點一:法律適用、合格通知的判斷標準

阿里雲公司上訴的一大理由就是認為阿里雲公司所提供的是雲服務器租賃業務,其不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範疇。

一審中法院對阿里雲公司的判決是基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中,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的“通知加採取必要措施”規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本案涉及的雲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

但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雲公司發出的通知沒有提供準確定位侵權作品的信息,亦缺少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屬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合格通知,故阿里雲公司在接到該通知後未採取必要措施不違反法律規定。

關於合格通知的判斷標準,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也作了詳細說明。

權利人發出的通知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格通知要件即為合格通知。反之,權利人發出的通知不滿足法律規定的合格通知要件即為不合格通知,不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苛以進一步聯繫、核實、調查等責任。

而侵權責任法對聯繫、核實、調查頻次等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且阿里雲公司收到投訴眾多,要求其對每份不能準確表述侵權行為或難於定位侵權信息的通知主動進行聯繫核實,增加了阿里雲公司的運營成本。二審法院認為,要求權利人發出的通知符合法律規定並準確表述侵權行為更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原則。

對於二審中指出樂動卓越公司不合格通知的認定,葛甲認為是由於在現行法律中缺乏對通知形式的界定所導致的,“通知的規定沒有細化到通知的形式和移除的方式,比如,打個電話、發個郵件,算不算通知?接到通知後沒有馬上移除,過了半個月、一個月以後再進行的移除應該如何界定”?

焦點二:可採取“轉通知”必要措施

若樂動卓越公司的侵權投訴為合理通知,阿里雲公司是否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或與之等效的“關停”服務器等措施的問題。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出,根據阿里雲公司提供的雲服務器租賃服務的性質,僅根據權利人通知即採取後果最嚴厲的“關停服務器”或“強行刪除服務器內全部數據”措施有可能給雲計算行業乃至整個互聯網行業帶來嚴重的影響,並不適當,不符合審慎、合理之原則。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阿里雲公司可以將“轉通知”作為應採取的必要措施。在不適合直接採取刪除措施的情況下,“轉通知”體現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警示侵權人的意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可以成為“必要措施”從而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達到免責條件。

法治週末記者注意到,關於知識產權問題在雲計算平臺中的投訴,一些國家已經開始採用“轉通知”的方式來解決此類問題,由雲計算平臺提供一個雙方坐下來協商解決問題的機制或渠道,為投訴方和被投訴方提供有效溝通的機會,作為雲服務平臺則可以根據雙方的協商結果或是根據司法機關判定的結果去執行相應的處理動作。

但葛甲卻對“轉通知”的做法並不買賬,他認為“轉通知”並不一定能有很好的實踐效果。在他看來,只要被侵權方能夠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責任,並且通知從常理上來講是完整的情況下,如果雲服務商對於被侵權人的合理通知一再推脫,在客觀上已經起到了保護侵權人的行為,是負有責任的。

責編:高恆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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