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邦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暨2017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

IPO 投資 上交所 宏源證券 全景網 2017-06-16

股票簡稱:誠邦股份 股票代碼:603316

浙江誠邦園林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engbang Landscape Co., Ltd

(杭州市之江路599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二〇一七年一季度財務報告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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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於 2017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

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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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浙江誠邦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邦股份”、“本公司”或“發行

人”、“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所披露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

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

查閱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

文。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資風險,廣大投資者應充分了解風險、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一、本次發行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公司將按照如下原則執行股利分配:

(一)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則

公司實施連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

投資回報,併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

下,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公司將積極採取現金方式分

配利潤。

(二)利潤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採用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潤。在符合利潤分配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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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分紅的條件及比例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下,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時應當優先採取現金方式:

1、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

後利潤)為正值、且現金流充裕,實施現金分紅不會影響公司後續持續經營;

2、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除

外)。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

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且

超過10,000萬元;或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

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若公司當年採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

的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五。

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

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公司可以根據年度的盈利情況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

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保持同步的前提下,另行採取

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五)決策程序和機制

公司每年利潤分配具體方案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盈利情況、

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擬定,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

會批准。

如利潤分配具體方案涉及現金分紅方案的,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

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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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可以提供網

絡投票等方式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

在符合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如公司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最低

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具體方案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具體原因、

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當年利潤

分配方案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執行公司現金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

進行監督,並對其執行情況發表明確意見。

二、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方利強承諾:1、除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

市時將持有的部分股份公開發售(如有)外,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2、發行人上市後 6 個月內,如

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 6 個月期末收盤價

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若上

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股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

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調整,下同);3、在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或

高級管理人員的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數的 25%;本人離職後半年內,本人不轉讓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報離任 6 個月

後的 12 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佔其已持有公司

股份總數的比例不超過 50%;任職期間擬買賣發行人股票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

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所持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

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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