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從出租房裡跌落,誰之過?

租房 五華縣 技術 經濟 廣東 設計 津南法院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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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從出租房裡跌落,誰之過?

九歲學生小容因貪玩,失足從出租房的窗臺防護網上跌落,不幸墜樓身亡。小容父母以該轉租房的防護網電焊接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且年久失修等造成小容墜樓死亡為由將轉租人與房屋所有人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90多萬元。轉租人與房屋所有人則認為小容父母未盡法定監護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那麼,轉租人與房屋所有人需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呢?而作為監護人,小容的父母應不應該承擔責任?該案經梅州兩級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小容的父母承擔本次事故的50%的責任,房屋所有人承擔40%的責任,轉租人承擔10%的責任。

案情回顧 兒童不幸從窗臺跌落 防護網成眾矢之的

2017年7月10日,五華縣A公司與周某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將五華縣A公司所有的位於五華縣的一棟高四層半的房屋出租給周某。後周某於2017年8月將上述房屋第三層的其中一套套房轉租給張某文與張某英夫婦,並由張某英帶著9歲的兒子小容在該房居住使用。2017年12月23日上午9時左右,趁張某英在另一個房間收拾東西之機,小容爬上窗臺進入防護網,因防護網其中一根鐵條焊接點脫落而從該防護網上跌落至一樓地面受傷,後緊急送往醫院搶救,但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因無法協商解決,小容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屋所有人五華縣A公司和轉租人周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容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涉案第三層套房的防護網進行安全隱患鑑定。後法院多方查找諮詢並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均被告知無法進行鑑定,其中廣東一檢測鑑定有限公司書面回函以“由於防護網使用時間較長,亦無防護網相關設計、施工、安裝圖紙、使用要求等資料,以我司目前技術條件和房屋鑑定能力,無法對‘防護網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鑑定內容做出準確判斷”為由不能接受鑑定委託。後法院派員至涉案套房現場勘查,經勘查發現,房屋地面距離窗臺94cm,防護網已使用多年且已老化生鏽,系採用老式四方形鐵條焊接製成並安裝在外牆處,斷裂的鐵條一端焊接在橫向鐵條的上端,而另一端焊接在橫向鐵條的下端。

庭審現場 針鋒相對 各執一詞

小容父母稱,根據事發時防護鐵網掉落地的鐵條斷口,不難看出純粹就是人工電焊接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且多年來缺少質量保養維修等多種原因造成,對此轉租人和所有人依法應因出租房的防護鐵網存在質量缺陷造成小容墜亡的一切經濟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房屋所有人五華縣A公司稱,本案中所出現的事故,完全是死者不注意安全審慎警覺,淘氣頑皮,及其父母的監護不力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與我方無因果關係。

轉租人周某稱,小容的死亡是因其頑皮,趁監護人不在場,爬上防護網拼命踩踏致其一根鐵質焊條脫落墜落摔死的,屬於死者本人與監護人安全教育缺失及監護責任的混合原因造成。

審理結果 不能接受委託鑑定並不直接等同於無安全隱患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鑑定機構因故不能接受鑑定委託,但不能接受委託鑑定並不直接等同於無安全隱患,無法鑑定的原因是現行無防護網的相關規範標準且涉案防護網無原始的設計、施工、安裝圖紙、使用要求等資料,屬客觀不能鑑定。而鑑定機構的意見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輔助文書資料,起到直觀反映事物狀態的一種作用,但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過程中仍應綜合考慮客觀存在的現場環境、事物特性、使用情況等多方面因素。

審理結果 防護網明顯存在安全隱患 監護人轉租人所有人一個都跑不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法院現場勘驗及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防護網為鐵條製成,已安裝使用多年且安裝在外牆,長時間飽受風吹雨淋日晒,作為鐵製品容易生鏽、氧化,特別是在裸露的空間且在長時間風吹雨淋日晒作用下更容易生鏽氧化,這是眾所周知的生活常識。涉案防護網明顯存在老化生鏽現象,而事物在長期使用中其功能狀態會隨時間推移而出現損耗情況,亦是生活中的一種基本常識。且從防護網安裝焊接方式來看,斷裂的鐵條一端焊接在橫向鐵條的上端,而另一端焊接在橫向鐵條的下端,這樣的焊接方式必然會造成防護網承重力顯著降低,事實上也是焊接在橫向鐵條下端的焊接點脫落造成小容墜樓致死。故從現場環境、事物特性、使用情況來看,結合生活常識、社會一般經驗判斷等可知防護網明顯存在安全隱患。五華A公司作為涉案樓房的所有權人、周某作為轉租人均應確保樓房及防護網等附屬設施的安全性,並採取相應措施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但其卻沒有盡到各自應盡的安保注意義務,以致防護網存在安全隱患,並造成了小容因防護網鐵條脫落而跌落地面致死的嚴重後果,可見所有人和轉租人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小容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本身對行為的危險性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故小容的監護人應盡最大限度的監護責任。但在本次事故中,張某英放任未成年人小容在另一個房間獨自玩耍,以致小容得以爬上防護網並因防護網鐵條脫落而跌落地面致死,其明顯未盡到最大限度的監護責任,亦應對小容的死亡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鑑於周某轉租時間不長,雖然亦未盡到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義務,但結合周某僅為轉租人身份,未實際使用涉案房屋,在對小容的死亡後果上,其責任應少於小容父母及五華縣A公司。綜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依法認定小容的父母承擔本次事故的50%的責任;五華縣A公司承擔40%的責任,即賠償小容父母36萬多元;周某承擔10%的責任,即賠償小容父母9萬多元。

警示:

生命安全大於天,本案給予我們深刻的法治與安全教育意義。首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照顧未成年人時要謹慎小心,切忌疏忽大意,同時應盡安全教育義務,在日常生活中不斷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其次,房東或者轉租者應盡安全注意義務,不要以為房子租出去了就萬事大吉坐等收租即可,在租房的過程中還要加強防護措施,強化安全保障,定期維修檢查,確保沒有安全隱患。最後,學校等教育機構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通過安全教育課堂、民警進校園等活動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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