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幾百輛共享單車被賤賣!背後有條黑色產業鏈,一輛千元的單車只要170元

2019年2月,杭州某共享單車企業發現,江蘇連雲港有人在交易自家品牌的共享單車。經過調查,涉事的單車是從杭州流出,數量超過200輛。

杭州幾百輛共享單車被賤賣!背後有條黑色產業鏈,一輛千元的單車只要170元

共享單車遭到惡意損壞、丟棄的新聞常有報道,但這麼大量的共享單車“集體消失”實屬罕見。

公司報警,由此一條靠買賣共享單車獲利的犯罪鏈條浮出水面。因為單車的“消失”情況各區都有,後來杭州市公安局指定餘杭警方偵查。

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抓獲歸案。

而此案也意外地披露出早期的共享單車一輛成本平均達到2000多元,涉案有200多輛單車,使得這個盜竊自行車案的案值將近40萬元。

日前,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依法以盜竊罪對嫌疑人批准逮捕。

單車公司調度司機

悄悄把單車賣了

一個月就獲利2萬多

2019年以前,薛某某在杭州某共享單車公司做過三年的聚攏、調度司機。

單車,一開始就是從薛某某這裡流出去的。

“我認識了一個收購共享單車的人蔣某某,他知道我平時的工作就是與共享單車打交道,於是經常打電話問我要車。”薛某某說,“他要買酷騎、摩拜等的一代單車。”

出於對共享單車亂停放的治理,各區城管會把亂停放的共享單車集中到停車場,薛某某當時的工作就是作為單車公司的工作人員把單車從城管停車場拉回來。

城管停車場有看管,像蔣某某這樣單純的“買家”原本是無法拉走車輛的,但是薛某某作為單車公司工作人員,開的是貼有共享單車清運標誌的箱式貨車,保安會放行。

薛某某把停車場裡的這些單車翻出來放在一起,然後讓蔣某某來拉走,同時收取每輛5元到40元不等的費用。

就這樣,在2018年11月至12月間,薛某某多次賣車給蔣某某,前後共獲利2.3萬餘元。

類似的單車公司工作人員

收購方找了好幾個

這條黑色產業鏈其實不復雜。作為收購方的蔣某某不斷地將單車公司的工作人員發展為下線。

48歲的陳某某,是另一家共享單車公司的路面運維工作人員。“蔣某某叫我幫他找酷騎和小鳴單車,找到之後集中放到一個地方,他會來拉走。”陳某某說,蔣某某來拉了三次,每次都是六七十輛的樣子。

第三次拉車時,蔣某某讓陳某某替他找摩拜一代單車,每輛車給40元辛苦費。陳某某說:“這車還在運營,拉這個車是犯法的,要坐牢的。”雖然心裡清楚,但抵不住金錢的誘惑,陳某某還是決定“賺”這個錢。

之後,蔣某某又來拉了兩車。前前後後加起來,陳某某拿到了近5000元的“辛苦費”。

一輛成本逾千元的單車

被拆掉定位器

以170元每輛的價格賣掉

摩拜單車鋁製護板90塊、電動機7個、前叉83個、電子鎖58把、車輪12個、車架88個……這些單車零件是民警在蔣某某位於海寧的租房外發現的。

蔣某某從薛某某、陳某某等人那裡拉來共享單車後,會先將單車拉到他位於海寧市的租房外停放,再聯繫下家進行變賣。

來自江蘇連雲港的李某某曾是蔣某某最大的買家。

2018年12月,蔣某某將250輛摩拜共享單車以170元每輛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某,共獲利4.25萬元。“這些單車有100輛左右是壞的,150輛左右是完整的。”蔣某某說。但後來,因為當地查得緊,不讓李某某在家中停放共享單車,在李某某的再三催促下,蔣某某同意退車。4萬多的“車款”,蔣某某隻退了對方2萬元。

退回來的車,大概有150輛被蔣某某停在了杭州一家學校的人行道上,剩下的100餘輛車則被拆成了零件。民警搜查到的零件正是從這些單車上拆解下來的。

江蘇連雲港的另一個買家曹某某也與蔣某某有過交易。曹某某以200元每輛的價格,陸續從蔣某某處收購過近70輛摩拜一代單車。因為怕車子有定位裝置容易被單車公司的人發現,曹某某還要求要把摩拜單車上的定位器都拆掉。

共享單車攜帶的定位器用的是輕型材料,一輛共享單車的製造成本遠超普通自行車。

被盜的其中一款單車,每輛價格超過2300元,其中豪華版藍牙常溫整機鎖就價值350元。

經鑑定,光是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認定的250輛贓車的涉案金額就已經接近39萬,遠超盜竊罪的定罪標準。

這種行為

到底涉嫌“盜竊”

還是“銷贓”

“盜竊罪我不認,我認‘銷贓罪’。”被抓捕歸案後,蔣某某說。

那麼,蔣某某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涉案的大部分共享單車是蔣某某從薛某某處購得,蔣某某與薛某某在盜竊單車前已取得合意,兩人一起到現場拉車,事後由蔣某某對竊得的單車進行處理,可認定蔣某某與薛某某形成了事前通謀,其與薛某某一起拉的這部分單車可認定為盜竊罪。”餘杭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趙蓬勃說。

蔣某某與薛某某、陳某某等人作為盜竊共享單車的共犯,已依法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該黑色鏈條還有數人的犯罪情況目前還在審查中。

根據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或1500元以上同時符合8種法定情形,或2年內盜竊3次以上,或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即達到盜竊罪構罪標準。

本案中認定的涉案金額近39萬元,屬於數額巨大(8萬元以上),接近數額特別巨大(40萬元以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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