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三讀” 科創板註冊制設專節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編者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4月20日-23日在京舉行,會議將審議包括證券法修訂草案在內的9部法律修訂草案議案。

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科創板註冊制專節,並從證券的公開發行、投資者保護、證券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科創板註冊制設專節

據新華社,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第二章“證券發行”中增加一節“科創板註冊制的特別規定”,對科創板試點股票發行註冊製作出規定。同時,將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的專章規定作為“一般規定”,單列一節。

為配合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根據國務院提出的議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2018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又作出決定,將上述授權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29日。

據介紹,目前關於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相關實施意見已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已正式發佈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的相關制度規則,註冊制改革已進入實質推進階段。

進一步優化市場改革環境

據21世紀經濟報道,修法針對註冊制的明確,則被視為進一步優化市場改革環境的舉措。

“註冊制改革是以信息披露為基礎,以法律為後盾,以投資者權益保護為支撐的系統制度安排,所以也不用擔心說有了註冊制,將來會有一些個不誠信的企業也會濫竽充數。”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我認為能夠激濁揚清,避免了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註冊制下不要求財務業績一定能夠達到賺多少錢的程度,但要把公司商業模式講清楚,財務數據講清楚,這種很多公司就沒必要造假了。因為一旦造假,將來都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劉俊海表示。

原全國人大財政金融委員會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則認為,上位法層面的清晰定位,能夠促進監管和市場環境的不斷進步。

“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監管應該是越來越嚴,規則也會越來越細,越來越便於操作。所以這樣的一些內容都是在不斷地進步和進化。”朱少平表示。

規定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條件

據中國證券報,修訂草案規定了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包括: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結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等。

修訂草案規定,證券交易所受理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申請,審核並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後,應當將審核意見及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註冊的決定。

修訂草案還對監督檢查制度作出了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已作出的證券註冊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據新華社,為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三審稿把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期限,由“不得超過三十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十個交易日”,修改為“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另外,三審稿增加了“證券市場禁入”的內容,規定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

關於退市制度,證券法三審稿刪除了“暫停”上市交易這一說法,取消了證券暫停上市交易制度。

根據現行證券法,如果上市公司出現相關規定的情形,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或者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日前,上交所發佈的科創板退市制度,取消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透出退市制度趨嚴的信號。其他板塊的退市制度仍然保留暫停交易這一環節。此次證券法三審稿明確取消暫停交易制度,全面提升退市效率的用意十分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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