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制國家最根本的制度並非“分封制”,而是“國野制”

由於長期教科書歷史教育的影響,大部分中國人對於歷史問題的思考,是由概念到概念的,比如說起西周,就是分封制,說起秦朝,就是郡縣制,分裂自然不好,大一統自然是好的,好的就得誇,不好的,就要批評。

問題是,你連當時情況都不瞭解,批評的就不是真正的“西周”,而是混同了“分封制”概念的想象的周制。

周制國家最根本的制度並非“分封制”,而是“國野制”

而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於一個王朝而言,分封貴族和郡縣流官,本質上都是“手段”,統治的維持才是目的,而上述批判,實際上是以今天的價值判斷為核心,評價“手段”的好與不好,完全是本末倒置。

如果我們回到周朝建立,其制度逐步完成的過程中,就會發現,“分封”只是它當時一系列統治手段中的一環罷了。

相對“分封”,這個很明顯在文獻記載中並非周朝首創,而只不過是繼承和發揚者的制度,周朝奠基時所採取的“國野制度”,才是真正特殊,甚至可以說具有根本性意義的制度變革。

周自建立之初,即採取了劃分國人和野人的國策,以“周人”群體為核心,容納一部分外族同盟者,構成了一個跨越部族和文化系統的新的政治、軍事、社會集團,並居住於王畿和分封的“國”中,也就是軍事化城邦的居民。

國人與野人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前者需要承擔軍役,而後者則只需要承擔貢賦,而有權力從軍者才有權利參與政治。

周制國家最根本的制度並非“分封制”,而是“國野制”

這一套制度,在表面上頗為類似於古羅馬早期公民權,但由於周王室對於“國人”擁有的“家天下”支配權,比如分封后的“諸侯”擁有“國人”民戶,一同遷徙立國,又將二者嚴格區分開。

而“國人”個體本身並沒有權力,對“野人”施加所謂的統治者特權,而是作為“集體”的國家對於“野人”這個被征服者群體的社會階層,行使統治,在其社區內部,則仍是“村社自治”或者“部落自治”。

如果非要與同時代相比較的話,亞歷山大大帝東征後在東方建立的一系列希臘移民國家,採取的統治思路,與此制度更為相似,即存在希臘人的社區,而其君主則是希臘人社區和本土被征服社區的共主。

如果這個比較太過陌生,那麼,中國歷史上最有助於理解的,就是清代的八旗治天下,即以“小族臨大邦”,以文明邊緣的野蠻政治、軍事聯合體征服先進的文明後,通過社區分治的方式,來完成自身政權的建構。

當然, 清太祖努爾哈赤時代的八旗更雷同於草原上的分封,甚至不吝於將統治區內的“遼人”,也就是之前的明朝漢人,乃至於漢軍打為“包衣”,讓它們與“旗丁”本人或者“牛錄”組織形成人身依附關係。

而這些“旗丁”和“牛錄”又被分賜給諸子、侄子,形成層級人身依附的分封體制。

真正的變化是在清太宗皇太極到清世祖福臨執政的時代,大汗、皇帝不斷侵奪分封領主的封建權力,而建構出一套以“國族”為單位的鎮壓體制。

周制國家最根本的制度並非“分封制”,而是“國野制”

在此條件下,所謂的“分封制”實際上只是整個制度體系的一個側面,即對於東方新徵服地區要點的軍事殖民,進行分封,這種分封,某種意義上講,類似於八旗的駐防。

只不過相對於已經具備完善的財政制度的明朝而言,西周所征服的商地和東夷地,仍是部落酋邦組織,並不具備整體性地供養“國族”人口的財政能力,所以,這些分封諸侯,就成為了王朝統治的“據點”和“力量前哨”。

所以,其中既有齊、魯這樣擴張成功的諸侯,也有漢水諸姬這種擴張失敗,最終消亡的諸侯國,根本原因就在於“國族”本身就是“鎮壓型政權”的工具,而不是“利益分配的特權階層”,你還得幹事兒,還得打仗,承擔血稅,扛不住,就只有死。

同樣,如果諸侯們不能發揮能力,將這些文化、經濟落後的“國族”人口凝聚在一起,被周邊更先進的文明吸引過去,你的失敗,也沒有辦法收到同姓們的同情。

一個非常令人驚訝的事實是,代表著周王朝對東方統治的兩大諸侯國,齊和魯,自建立之後就走了兩條不同的統治路線,前者的太公望家族,採取了接受夷禮,也就是與本地被征服者和解的合作姿態,走向了強大。

而周公的長子伯禽,卻堅守周禮,也就是自己的文化自信,保持著國、野之間的界限,甚至一直到春秋晚期的魯國都城墓葬,我們仍舊可以看到兩個截然不同的文化亞型,也就是說,作為兩個文化實體,共生了至少6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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