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和退未及時披露4.5億元訴訟或仲裁 吃證監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眾和退”,代碼002070.SZ)存在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2016年至2017年,共有10項已達披露標準的重大訴訟或仲裁未及時披露,累計涉及金額4.51億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2016年至2017年,眾和退有10項已達披露標準的重大訴訟或仲裁未及時披露,累計涉及金額4.51億元,根據時間段劃分,有4筆發生於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間,累計金額1.12億元,佔2015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15.92%;有6筆發生於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間,累計金額3.39億元,佔2016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51.7%。上述行為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眾和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以及信息披露有關規範,杜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二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三是要根據公司規定開展內部問責,促進有關人員歸位盡責。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2016年至2017年,你公司有10項已達披露標準的重大訴訟或仲裁未及時披露,累計涉及金額45,102.07萬元,根據時間段劃分,有4筆發生於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間,累計金額11,187.45萬元,佔2015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15.92%;有6筆發生於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間,累計金額33,914.62萬元,佔2016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51.7%。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以及信息披露有關規範,杜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二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三是要根據公司規定開展內部問責,促進有關人員歸位盡責。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整改的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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