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珠江及2名注會收警示函 未發現*ST東凌年度審計重大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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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8月2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楊文蔚、姚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正中珠江)、楊文蔚、姚靜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2015年度和2016年度,*ST東凌在無形資產(採礦權)攤銷上存在以下重大錯報:一是*ST東凌在合併報表層面將同一無形資產(採礦權)劃分成兩部分用不同方法進行攤銷;二是*ST東凌實際執行的無形資產(採礦權)攤銷方法與其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不一致。正中珠江、楊文蔚、姚靜在*ST東凌年度審計執業過程中未恰當運用職業判斷並保持職業懷疑,導致未發現*ST東凌無形資產攤銷及其方法選用存在重大錯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規定。

正中珠江、楊文蔚、姚靜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楊文蔚、姚靜作為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

普通合夥)、楊文蔚、姚靜採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楊文蔚、姚靜: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等規定,我局派出檢查組對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東凌)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你們執業的*ST東凌2015年度、2016年度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2015年度和2016年度,*ST東凌在無形資產(採礦權)攤銷上存在以下重大錯報:一是*ST東凌在合併報表層面將同一無形資產(採礦權)劃分成兩部分用不同方法進行攤銷;二是*ST東凌實際執行的無形資產(採礦權)攤銷方法與其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不一致。你們在*ST東凌年度審計執業過程中未恰當運用職業判斷並保持職業懷疑,導致未發現*ST東凌無形資產攤銷及其方法選用存在重大錯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楊文蔚、姚靜作為上述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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