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後針對員工退出的管理辦法已出

中國聯通 社會 漫談古今 漫談古今 2017-08-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構建市場化用工機制,實現“崗位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增強隊伍活力,根據集團公司《關於建立員工退出機制的指導意見》(中國聯通集團〔2017〕15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各地市分公司、省公司本部及直屬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制員工(以下簡稱“員工”)。

第六條 崗位定期聘任指在崗位聘任制下,員工崗位聘期到期後的再次擇崗聘任。崗位定期聘任由最小用人單位在統一時間組織實施。最小用人單位指省、市級公司各部門(中心)、縣級分公司。

第七條 常態化崗位動態管理指在崗位聘期內,員工意向和用人單位需求的主動匹配。

第八條 經崗位定期聘任、常態化崗位動態管理後,仍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崗位聘任協議的人員,退出崗位並納入公司待崗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條 崗位聘期原則上為2年。其中,崗位初次認定、崗位定期聘任中的崗位聘期截止時間要集中設置,便於聘期到期續聘的操作。崗位聘期的時間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若員工在崗位聘期內年度考核結果有2年優秀,在崗位定期聘任的下一個聘期時,崗位聘期可按3年。

第十條 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決定聘任後,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崗位聘任協議》(見附件,以下簡稱聘任協議),聘任協議應包括崗位名稱、標準職級、核心職責、績效標準、聘任期限等主要內容,聘任協議應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存檔。

第十二條 崗位聘任到期時,原崗位聘任協議自動失效;經定期聘任後仍在原崗位工作的人員,人力資源部組織用人單位對該人員進行續聘,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協議。崗位聘期到期未被任何用人單位續聘的(即崗位落聘),退出崗位並納入公司待崗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三條 崗位聘期內,因機構調整撤銷崗位的、觸及退出崗位、退出企業條件的,原崗位聘任協議自動失效,崗位聘期提前終止。

第三章 待崗期員工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待崗期員工培訓期間的責任和義務。

(一)主動接受公司組織的培訓,服從公司安排的以工代訓,提高上崗能力。

(二)服從“待崗管理中心”、以工代訓所在部門的管理。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第十條 待崗期培訓時,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解除其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司安排的培訓。

(二)拒不服從“待崗管理中心”、以工代訓所在部門的管理。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企業規章制度。

期待 管理人員退出管理辦法的出臺,這才是激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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