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談機鬧事件:國航真的無責?李亞玲維權難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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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法問 王茜

充滿戲劇性的國航“機鬧”事件在成為大眾茶餘飯後的話題之餘,也引發了輿論對於乘客維權、飛行秩序、勞務關係以及精神病患行為約束等社會問題的深刻討論。

儘管目前事實已經基本釐清,李亞玲、國航和牛女士均公開表態,但是雙方矛盾並未緩和。實際上,李亞玲與國航“對峙”的背後是三方責任的劃分問題,但彼此認知差異懸殊,難以達成共識。

對於“機鬧”事件,資深律師們的觀點也不盡相同。例如,在國航的責任問題上,有律師就認為國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有律師指出,在侵權責任法中,僱員責任由僱主承擔。國航應該擺出積極的態度、誠懇地道歉,對相關乘客給予一定補償。

同時,針對國航是否無權禁止牛女士乘機的問題上,有律師認為,鑑於牛女士之前也與旅客產生衝突,國航可以依據運輸條例限制其乘機;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航司在實際情況中判斷乘客的病情輕重存在難度,需要相關部門出臺更細緻性的規定。

李亞玲維權難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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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法問 王茜

充滿戲劇性的國航“機鬧”事件在成為大眾茶餘飯後的話題之餘,也引發了輿論對於乘客維權、飛行秩序、勞務關係以及精神病患行為約束等社會問題的深刻討論。

儘管目前事實已經基本釐清,李亞玲、國航和牛女士均公開表態,但是雙方矛盾並未緩和。實際上,李亞玲與國航“對峙”的背後是三方責任的劃分問題,但彼此認知差異懸殊,難以達成共識。

對於“機鬧”事件,資深律師們的觀點也不盡相同。例如,在國航的責任問題上,有律師就認為國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有律師指出,在侵權責任法中,僱員責任由僱主承擔。國航應該擺出積極的態度、誠懇地道歉,對相關乘客給予一定補償。

同時,針對國航是否無權禁止牛女士乘機的問題上,有律師認為,鑑於牛女士之前也與旅客產生衝突,國航可以依據運輸條例限制其乘機;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航司在實際情況中判斷乘客的病情輕重存在難度,需要相關部門出臺更細緻性的規定。

李亞玲維權難在哪兒?


律界談機鬧事件:國航真的無責?李亞玲維權難在哪?


李亞玲早前向國航提出賠償要求被拒,李亞玲認為國航沒有及時制止發病員工冒充監督員“執法”且誣告乘客的行為,然而國航認為公司從合同角度沒有違約責任,因此沒有賠償義務。

此後李亞玲在微博發文,聲稱“我決定放棄索賠,並懷著不得不服的心情把一系列標籤貼在腦門上……”。

對此,嶽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嶽屾山律師認為,依據目前的信息判斷,國航在“鬧機“事件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李亞玲如果向國航方面索賠存在極大難度。

但是,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南沙律師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國航應對李亞玲女士及當天公務艙受影響的旅客道歉並給予李亞玲女士一定補償”。

“國航雖不承認牛女士為‘監督員’,但牛女士確屬國航的員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即在侵權責任法中,僱員責任由僱主承擔。

具體到本案,牛女士雖不至於構成侵權法上的‘侵權’,但是牛女士作為國航員工,在飛機上的一言一行不只是代表自己更代表著國航,因此對於牛女士給李亞玲女士及公務艙旅客帶來的騷擾甚至侮辱、誣告,國航必須擺出積極的態度、誠懇地道歉,並對於李亞玲女士遭受的不愉快的服務體驗給予一定補償。”

國航是否有權禁止牛某乘機?

李亞玲透露,國航在與其談話過程中表示牛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實際上長期處於病休、只領薪不上班的狀態。但同時, “在她(牛女士)看上去精神正常的狀態下,我們無權拒絕她登機。

對於國航所稱無權禁止牛女士乘坐飛機,陳南沙律師認為,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34條,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乘機的旅客,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已購客票按自願退票處理。因此,對於可能危及旅客安全的精神病患者承運人有權拒絕乘機。

“據李亞玲女士所述,牛女士之前也發生過與旅客產生衝突(將開水潑到旅客身上)的情形,故而國航可以依據該規則第34條限制其乘坐飛機。”

嶽屾山律師同樣指出,航司能否禁止有精神障礙的乘客登機,需要根據其是否會危害到航空安全的情況來判斷。

但是,他進一步指出,精神病患信息屬於被保護的隱私,航司沒有權利要求乘客提前提供;只有在服務的過程當中發現了病情,航司才可以採取措施。但是,病情的輕重也是參考因素,“不能簡簡單單的說精神病人就不能坐飛機。以前有過犯病的記錄,但是這次人來的時候可能經過治療,病情穩定了,你怎麼拒絕人家?”

因此,嶽屾山律師呼籲衛生部門和航空管理部門針對此類問題完善相關機制,出臺更細緻性的規定。

李亞玲可以向牛女士追責嗎?

如果牛女士確實存在精神疾病,這是否意味著李亞玲無法對其追究責任?

“如果存在辱罵他人等侵權情形的,可以承擔賠禮道歉,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損失。”嶽屾山律師指出,有精神問題,但民事責任是需要承擔的。具體是由其本人還是其監護人來承擔民事責任,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已經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陳南沙律師認為,“首先,如果牛女士的行為對李亞玲女士構成侮辱或者誹謗,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牛女士及國航,以自己人格尊嚴權受到侵犯為由請求牛女士及國航鄭重道歉並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

其次,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如果牛女士的行為構成擾亂航空器秩序的,可以依據該條款進行處罰。”

披露精神病患隱私存在爭議

據李亞玲透露,國航高層稱牛女士的真實情況涉及個人隱私,根據《精神衛生法》,他們覺得不宜向公眾披露。而李亞玲認為個人隱私權不能凌駕於公共安全之上,不能危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她選擇向公眾披露。

對此,陳南沙律師表示,不認可李亞玲披露牛女士個人隱私的做法。

“據《精神衛生法》第4條第3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也即,除非公安機關、醫院因職責需要(如披露案情)公佈具體信息,否則不應當對外公開當事人的隱私。所以,對於李女士披露牛女士個人隱私的做法我表示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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