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能憑宅基地沒辦證,就剝奪村民的拆遷補償資格'

鄭州 農民 農村 法律 拆遷衛士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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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因為複雜的歷史原因,過去很多村民在建房時,明明繳納了宅基地使用費和押金,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辦理下來宅基地使用證。隨著時間的流逝辦證的事慢慢淡忘,直到房屋拆遷補償登記時才發現,沒有證件證明房子歸屬,居然不給登記。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講究證據充分,那是不是沒有宅基地證就一定會敗訴呢?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推薦的這篇最高院裁判顯示,村民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因此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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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複雜的歷史原因,過去很多村民在建房時,明明繳納了宅基地使用費和押金,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辦理下來宅基地使用證。隨著時間的流逝辦證的事慢慢淡忘,直到房屋拆遷補償登記時才發現,沒有證件證明房子歸屬,居然不給登記。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講究證據充分,那是不是沒有宅基地證就一定會敗訴呢?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推薦的這篇最高院裁判顯示,村民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因此剝奪!

最高院:不能憑宅基地沒辦證,就剝奪村民的拆遷補償資格

案情簡介

劉某是祖籍位於於河南鄭州某村的村民。1966年,因為工作的原因,劉某離開村莊,去往鄭州某電纜廠工作。

1992年,因為村子被規劃為垃圾場用地,全體村民整體從溝下搬到溝上,村組另行劃分宅基地並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當時的《土地管理法》還沒有規定“一戶一宅”的宅基地申請限制,劉某在這時向村組繳納了宅基地有償使用費2760原和建設費500元,順利申請了一塊宅基地。

因為工作繁忙,劉某在申請到的宅基地上一直沒有蓋房,因此村組也沒有向其發放宅基地使用證。

2008劉某在退休後回到家鄉,並將戶口遷戶祖籍。村組告訴劉某:“因劉某閒置宅基地達到兩年以上,經村組討論決定將其宅基地無償收回。”就是因為覺得自己在農村有一塊宅基地,劉某才一直沒在城裡買房。對宅基地被無償收回的解釋劉某無法認可,在與村組進行了一番協商後雙方均作出了讓步:村組同意劉某於原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但不給其申請宅基地使用證,就這樣劉某在沒有宅基地使用證的情況下,自建住宅一棟並居住至今。

如今在整村拆遷中,劉某成了全村唯一沒有資格領取補償款的農戶,多次協商未果之下,找到北京拆遷律師,將鄭州市某區政府告上法庭,後在二審中勝訴並重新獲得了補償資格。

鄭州市某區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最高院裁定駁回,維持了認定劉某有資格獲得補償的二審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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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複雜的歷史原因,過去很多村民在建房時,明明繳納了宅基地使用費和押金,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辦理下來宅基地使用證。隨著時間的流逝辦證的事慢慢淡忘,直到房屋拆遷補償登記時才發現,沒有證件證明房子歸屬,居然不給登記。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講究證據充分,那是不是沒有宅基地證就一定會敗訴呢?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推薦的這篇最高院裁判顯示,村民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因此剝奪!

最高院:不能憑宅基地沒辦證,就剝奪村民的拆遷補償資格

案情簡介

劉某是祖籍位於於河南鄭州某村的村民。1966年,因為工作的原因,劉某離開村莊,去往鄭州某電纜廠工作。

1992年,因為村子被規劃為垃圾場用地,全體村民整體從溝下搬到溝上,村組另行劃分宅基地並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當時的《土地管理法》還沒有規定“一戶一宅”的宅基地申請限制,劉某在這時向村組繳納了宅基地有償使用費2760原和建設費500元,順利申請了一塊宅基地。

因為工作繁忙,劉某在申請到的宅基地上一直沒有蓋房,因此村組也沒有向其發放宅基地使用證。

2008劉某在退休後回到家鄉,並將戶口遷戶祖籍。村組告訴劉某:“因劉某閒置宅基地達到兩年以上,經村組討論決定將其宅基地無償收回。”就是因為覺得自己在農村有一塊宅基地,劉某才一直沒在城裡買房。對宅基地被無償收回的解釋劉某無法認可,在與村組進行了一番協商後雙方均作出了讓步:村組同意劉某於原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但不給其申請宅基地使用證,就這樣劉某在沒有宅基地使用證的情況下,自建住宅一棟並居住至今。

如今在整村拆遷中,劉某成了全村唯一沒有資格領取補償款的農戶,多次協商未果之下,找到北京拆遷律師,將鄭州市某區政府告上法庭,後在二審中勝訴並重新獲得了補償資格。

鄭州市某區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最高院裁定駁回,維持了認定劉某有資格獲得補償的二審生效判決。

最高院:不能憑宅基地沒辦證,就剝奪村民的拆遷補償資格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3774號

最高法法官認為:劉某作為鄭州市某區某村村民於1992年因鄭州市政建設需要整體搬遷到新村取得宅基地一處,劉某繳納了宅基地使用費和押金。後該處宅基地因該村新農村建設需要經某村民委員會同意,由該村第三、五村民小組佔用,為此第三、五村民小組於2008年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並支付租賃費用,將該土地交由劉某使用且於當年建房居住至今。雖然劉某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證,但不能否定1992年劉某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實,劉某在該村出生,退休後戶口又遷回該村,故其應當享受某村村民待遇。二審法院判決再審申請人按照《某村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對劉某進行拆遷補償安置,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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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複雜的歷史原因,過去很多村民在建房時,明明繳納了宅基地使用費和押金,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辦理下來宅基地使用證。隨著時間的流逝辦證的事慢慢淡忘,直到房屋拆遷補償登記時才發現,沒有證件證明房子歸屬,居然不給登記。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講究證據充分,那是不是沒有宅基地證就一定會敗訴呢?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推薦的這篇最高院裁判顯示,村民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因此剝奪!

最高院:不能憑宅基地沒辦證,就剝奪村民的拆遷補償資格

案情簡介

劉某是祖籍位於於河南鄭州某村的村民。1966年,因為工作的原因,劉某離開村莊,去往鄭州某電纜廠工作。

1992年,因為村子被規劃為垃圾場用地,全體村民整體從溝下搬到溝上,村組另行劃分宅基地並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當時的《土地管理法》還沒有規定“一戶一宅”的宅基地申請限制,劉某在這時向村組繳納了宅基地有償使用費2760原和建設費500元,順利申請了一塊宅基地。

因為工作繁忙,劉某在申請到的宅基地上一直沒有蓋房,因此村組也沒有向其發放宅基地使用證。

2008劉某在退休後回到家鄉,並將戶口遷戶祖籍。村組告訴劉某:“因劉某閒置宅基地達到兩年以上,經村組討論決定將其宅基地無償收回。”就是因為覺得自己在農村有一塊宅基地,劉某才一直沒在城裡買房。對宅基地被無償收回的解釋劉某無法認可,在與村組進行了一番協商後雙方均作出了讓步:村組同意劉某於原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但不給其申請宅基地使用證,就這樣劉某在沒有宅基地使用證的情況下,自建住宅一棟並居住至今。

如今在整村拆遷中,劉某成了全村唯一沒有資格領取補償款的農戶,多次協商未果之下,找到北京拆遷律師,將鄭州市某區政府告上法庭,後在二審中勝訴並重新獲得了補償資格。

鄭州市某區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最高院裁定駁回,維持了認定劉某有資格獲得補償的二審生效判決。

最高院:不能憑宅基地沒辦證,就剝奪村民的拆遷補償資格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3774號

最高法法官認為:劉某作為鄭州市某區某村村民於1992年因鄭州市政建設需要整體搬遷到新村取得宅基地一處,劉某繳納了宅基地使用費和押金。後該處宅基地因該村新農村建設需要經某村民委員會同意,由該村第三、五村民小組佔用,為此第三、五村民小組於2008年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並支付租賃費用,將該土地交由劉某使用且於當年建房居住至今。雖然劉某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證,但不能否定1992年劉某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實,劉某在該村出生,退休後戶口又遷回該村,故其應當享受某村村民待遇。二審法院判決再審申請人按照《某村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對劉某進行拆遷補償安置,並無不當。

最高院:不能憑宅基地沒辦證,就剝奪村民的拆遷補償資格


點評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從該條我們可以看出,《土地管理法》對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原則性規定是,確認土地權利歸屬。也就是說,只要有關土地的權屬、使用權利沒有發生爭議,農民完全可以繼續使用土地。本案中劉某所實際使用的宅基地,雖然自始至終都沒有宅基地使用證,但其在相應宅基地上建房並居住的事實,得到了村組的認可,也沒有村民提出異議。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類型之一,辦證的目就在於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定分止爭,能更方便地維護宅基地使用權人自己的權利。因為沒有宅基地證就剝奪拆村民遷補償資格,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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