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貞豐一男子濫伐林木觸犯刑法 認罪認罰獲從寬處理'

貞豐 刑法 法律 貴州 林業 黔青網 2019-08-20
"

8月16日,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文某某認罪認罰,並主動開展補植復綠,及時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貞豐縣人民檢察院對文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據瞭解,今年8月1日,貞豐縣公安局向貞豐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文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該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查明,文某某於2019年3月19日向他人購買了16棵泡桐樹,未經林業部門許可,未辦理砍伐許可證,擅自將購買的16棵泡桐樹全部砍伐,在裝車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被砍伐的樹木立木蓄積19.613立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其行為涉嫌濫伐林木罪。

文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態度較好,主動繳納補植復綠金,實施生態恢復,並明確專門從市綠化的企業進行補植補種。介於文某某認罪認罰,且及時按照檢察機關的要求開展補植復綠,符合認罪認罰從輕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該院於8月16日對文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王廷廷)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