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

浙江省 環境保護 地質 環境汙染 中國粉體技術網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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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國最具價值非金屬礦企業名錄》徵集和編纂主要圍繞凹凸棒石、石英、碳酸鈣、膨潤土、硅藻土、高嶺土、滑石、長石、螢石、石墨、重晶石、白雲石、菱鎂礦、石膏、硅灰石、雲母、珍珠岩、沸石、蛭石、等重點礦種相關單位/企業信息、產品及技術介紹,聯繫人:劉莉 18201667615(微信),張棟 13521444038(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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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國最具價值非金屬礦企業名錄》徵集和編纂主要圍繞凹凸棒石、石英、碳酸鈣、膨潤土、硅藻土、高嶺土、滑石、長石、螢石、石墨、重晶石、白雲石、菱鎂礦、石膏、硅灰石、雲母、珍珠岩、沸石、蛭石、等重點礦種相關單位/企業信息、產品及技術介紹,聯繫人:劉莉 18201667615(微信),張棟 13521444038(微信)


浙江: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


日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聯合發佈《浙江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將全面開展露天礦山摸底排查、分類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加快露天礦山生態修復進度、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該《實施方案》的出臺,將會進一步推動浙江境內螢石、葉蠟石、石灰岩、建築用石料、大理石、膨潤土、明礬石、沸石、硅灰石、透灰石、珍珠岩等非金屬礦山的整治及生態修復工作。

具體通知如下:

《浙江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函》(自然資辦函〔2019〕81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8〕35號)和《實施意見》,以“全面摸排、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嚴格管控”為手段,加快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提供有力保證,為全省“兩個高水平”建設作出新貢獻。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資源利用更高效、礦容礦貌更美化、生態環境更優化、開發秩序更有序的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持證露天礦山開採更規範,“邊開採、邊治理”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實,應治理廢棄礦山生態修復任務全面完成;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的要求得到嚴格落實,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開展露天礦山摸底排查。以縣(市、區)為單元,全面查清本地區露天礦山基本情況,在全面核查露天礦山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等情況的基礎上,逐礦逐項登記彙總。以全面排查工作為基礎,制定縣(市、區)域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安排指標進度,明確整治措施、責任主體和時間節點,“一礦一檔”建立露天礦山整治工作臺賬。

(二)分類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依法關閉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和規劃、汙染環境、破壞生態、亂採濫挖的露天礦山;對汙染治理不規範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後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因地制宜加強修復綠化,減少和抑制大氣揚塵。要全面加強矸石山綜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煙現象。

(三)加快露天礦山生態修復進度。按照“誰開採、誰治理,邊開採、邊治理”原則,引導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以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要求,開展生態修復。對責任主體滅失的,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態修復進度。對列入《浙江省廢棄礦山生態修復三年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內的廢棄礦山,要切實加快治理修復進度,嚴格按照方案要求完成修復任務。

(四)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嚴格落實《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號)的有關要求,嚴格禁止新設經營性露天礦山礦業權,建設項目類礦業權要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規劃和全國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等要求。對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項目、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和毗鄰礦區綜合整治項目,縣級人民政府要履行好該類建設項目立項的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立項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建設項目類礦業權設置的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做好建設項目類礦業權的設置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審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進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露天礦山全面排查工作,按照“一礦一檔”要求建立排查臺賬(格式見附件2),並將排查情況彙總上報設區市;2019年10月底前,各設區市彙總本市露天礦山排查情況(格式見附件3),向省自然資源廳報送排查情況報告、排查情況彙總表。2019年10月底前,各縣(市、區)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並上報設區市備案。2020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將整治情況總結報告及彙總表(格式見附件4)上報設區市。2020年7月底前,各設區市對各縣(市、區)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體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將考評結果及全市整治情況總結報告(含彙總表)報省自然資源廳。2020年9月底前,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對各設區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體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對整治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通報並要求整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總結並上報自然資源部。

(二)工作機制。各縣(市、區)要建立自然資源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排查組織,必要時可邀請專業隊伍或有關專家參與;要細化分解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任務,落實到具體部門、責任人;建立部門聯動的“邊排查、邊整治”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建立考評機制,健全監管體系,確保整治效果。

(三)監督檢查。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任務和工作進展信息通過“地礦綜合監管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每月25日前將相關信息(格式見附件5)錄入信息系統,各設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展滯後的要進行通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生態環境廳將根據情況對有關市、縣(市、區)開展監督檢查,對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中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內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負總責。各市、縣(市、區)要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為成員的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機制,負責本地區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

(二)加強社會監督。各地要及時將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向社會公示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並建立舉報制度。公示公開內容包括露天礦山綜合整治的政策和標準,取締、關閉、整治的對象,責任主體滅失礦山修復治理項目,以及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進展情況等。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加大對全社會宣傳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的力度。重點要組織開展對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成功經驗的宣傳,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同時加大對整治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礦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對違法違規企業形成高壓態勢,營造全社會參與露天礦山綜合整治的良好工作氛圍。

本實施方案有效期與《實施意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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