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劉強東出軌,輿論紛紛揚揚,難有定論。
從刑事起訴失敗,到民訴追償,再到如今女方公佈起訴書,旁觀者如你我,頗有觸目驚心之感。
愛情雖美,抵不住路邊野花的晃眼。這無關愛情,這是人性。劉強東的出軌,證明了,褪去光環,他也不過是個普通人。
而章澤天所面臨的困境,既在於愛情童話的破滅,也在於人們對劉強東婚內出軌、人設崩塌的譏嘲。
對於章澤天而言,維持婚姻本身並不是錯。
就如魯迅的《娜拉出走之後》,說娜拉應不應該離家,看客們為娜拉出走鼓掌歡呼,魯迅卻說,娜拉出走之後怎麼辦呢,能真的獲得自由和尊嚴,不做傀儡嗎?
就如章澤天,他們的婚姻是否還能維持,不過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吧。
就法律來說,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如果劉強東跟章澤天協商一致離婚,把財產和子女撫養等等都協商好了,手拉手一起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就可以了。
這就是協議離婚。
如果劉強東一定要離,章澤天不同意,或者反過來,或者財產、子女撫養談不攏,那就只能走訴訟離婚了。
要離的那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斟酌具體情況和法律,對包括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誰來撫養等做出處理。這就是訴訟離婚。
那麼,法院是否會因一方出軌,而直接做出離婚的判決呢?
不一定的。
法院准予離婚以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
根據《婚姻法》,出軌本身並不是法定離婚事由,除非是長期婚外同居,或者出軌達到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嚴重程度。
偶然的出軌,被認為是道德問題。會否判決離婚,法院通常持一種審慎的態度,需要斟酌考慮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通常來講,第一次起訴離婚就能離婚的,比例很低,且主要情況是被告同意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概率則相對大一些。
作為無過錯方,如果章澤天因為劉強東出軌一氣之下提出離婚,法院同意了,過幾天想起劉強東的好,又後悔了,那可就無可挽回了。
所以無過錯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不太可能因為出軌直接判離,而是予以駁回,給予原告六個月的冷靜期,除非其多次堅決要求離婚。
作為過錯方,如果劉強東要離,章澤天要維持婚姻,法院仍然可能不同意離婚,因為要照顧弱勢方權益,不能縱容婚內出軌,在這樣的情況下,離婚也不是那麼容易。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章澤天作為無過錯方,因配偶出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自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數額嘛,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至於最終離,或者不離,我認為都是對的。畢竟,未來太難以預知了。你只能做好你自己那一份,剩下的可能只有命運才知道。也許更好,也許更差。選擇好了,往前走就是。
最後以楊絳先生的幾句話結尾,“人生最曼妙的風景,竟是內心的淡定與從容……我們曾如此期盼外界的認可,到最後才知道:世界是自己的,與他人毫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