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車引發糾紛,樟樹一男子為洩憤砸人車獲刑1年半'

樟樹市 樟樹 宜春 江西政法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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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車引發糾紛,樟樹一男子為洩憤砸人車獲刑1年半

停車引發糾紛 男子為洩憤砸車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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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車引發糾紛,樟樹一男子為洩憤砸人車獲刑1年半

停車引發糾紛 男子為洩憤砸車獲刑

因停車引發糾紛,樟樹一男子為洩憤砸人車獲刑1年半

男子追尾受害人汽車,發生口角後竟將他人打傷,隨後還持木凳將車輛砸壞。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4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開車至樟樹市封溪街某夜宵城門口的馬路邊停車,追尾被害人楊某停放在路邊的小車。被害人楊某、段某1等人前去察看時,與被告人張某等人發生口角併發生肢體衝突,被告人張某等人將被害人楊某等人打跑。被告人張某為了洩憤,又持木凳將被害人楊某停在現場的小車後擋風玻璃、左後車窗等部位砸壞。經樟樹為民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楊某、段某1的傷情為輕微傷,經樟樹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砸小車修復費用合計4300元。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張某到樟樹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在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結合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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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車引發糾紛,樟樹一男子為洩憤砸人車獲刑1年半

男子追尾受害人汽車,發生口角後竟將他人打傷,隨後還持木凳將車輛砸壞。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4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開車至樟樹市封溪街某夜宵城門口的馬路邊停車,追尾被害人楊某停放在路邊的小車。被害人楊某、段某1等人前去察看時,與被告人張某等人發生口角併發生肢體衝突,被告人張某等人將被害人楊某等人打跑。被告人張某為了洩憤,又持木凳將被害人楊某停在現場的小車後擋風玻璃、左後車窗等部位砸壞。經樟樹為民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楊某、段某1的傷情為輕微傷,經樟樹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砸小車修復費用合計4300元。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張某到樟樹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在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結合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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