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大常委會發布一重要公告!2020年實施'

岳陽 法律 經濟 憲法 民主 環境保護 湖南 政治 投資 文化 岳陽日報丨岳陽網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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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江湖那些事(yyrbjh)瞭解到,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19年7月31日經岳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岳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19年第2號)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19年7月31日經岳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7月31日

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19年7月31日岳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以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面依法治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本行政區域實際出發,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嚴格依法履職。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

(一)中共岳陽市委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整方案;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級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四)全市性國土空間規劃;

(五)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以及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 授予或撤銷地方榮譽稱號,確定或變更全市性標誌物、永久性紀念物、永久性紀念日,市徽、市樹、市花等重大命名;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二)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開展執法檢查的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以及中長期規劃的主要指標的調整方案;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五)預算執行情況,市本級重點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六)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七)重點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以及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

(八)重大改革舉措及實施情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宗教、外事僑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十)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一)市級區域專項規劃以及重要山體水體等控詳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十二)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及其提出的調查報告;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四)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所列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一次。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一)市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二)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

(三)全市性的行政村(社區)區劃調整;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六)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以及發生的較大以上環境事件及處置情況;

(七)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情況;

(八)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關係;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每年年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會同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並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商,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計劃,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中共岳陽市委同意後,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工作制度和應報告事項清單。

第八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形式提出,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說明,相關決策的參考資料;

(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四)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

(五)各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及協商情況;

(六)專業論證、風險評估、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

(七)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應當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後三十日內審議完畢,並將審議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因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議案或需要報告的除外。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應當通知有關方面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方面負責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聽取意見。

第十四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有關重大事項議案或報告,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或報告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在審查適當性的同時,重點加強對重大事項、重大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確保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時出現重大意見分歧,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進行表決,會後由有關機關進一步組織論證,對議案或者報告修改完善後再提請審議。

第十六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議。

對提出的特別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來不及召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可以暫時由主任會議批准,事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確認。

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未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主任會議應向提請機關或聯名提出議案、報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或者報告表決未獲通過,而提出議案、報告的單位或人員認為確需作出決議、決定的,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可以再次提出議案或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定效力,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執行,並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貫徹執行情況;沒有規定報告期限的,一般應當在決議、決定生效後一年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不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將審議意見、建議交由有關機關和部門單位研究處理,有關機關和部門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在限期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作為監督議題,納入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銷;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提出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對違法違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產生嚴重負面影響的,市人大常委會按照相關程序督促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而自行作出決策的;

(二)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報告或者不及時報告的;

(三)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貫徹執行情況的;

(四)對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審議意見、建議不研究處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1 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0日岳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岳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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