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漿”把青島“永和豆漿”告了,索賠總額達100萬元

永和豆漿 法律 家樂福 法制 社會 恩創商標註冊 2018-12-05

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是永和豆漿國際連鎖事業發展的中國區餐飲總部,以永和豆漿、米漿為主打產品,從單純的商品經營發展到提供配套服務的餐飲連鎖經營,目前全國連鎖門店已超過500多家。

然而,在青島也有一家經營了18年之久的“永和豆漿”品牌,為此兩家永和豆漿引發了商標侵權官司。

“永和豆漿”把青島“永和豆漿”告了,索賠總額達100萬元

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永和豆漿”

2017年,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將青島“永和豆漿”的7家門店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未經許可擅自在7家門店招牌中使用“永和豆漿”侵害其商標權,索賠總額達100萬元。近日一審結果出爐,到底如何?跟隨高沃小知看一下:

遭遇侵權訴訟

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訴稱,青島“永和豆漿”未經其合法授權許可,擅自在7家字號、店招、門頭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並在美團外賣網站經營名為“永和豆漿(麥島店)”的網店。該行為使消費者誤認為青島“永和豆漿”提供的餐飲服務與其公司具有特定的關係,使消費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構成了對其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永和豆漿”把青島“永和豆漿”告了,索賠總額達100萬元

青島“永和豆漿”辯稱

青島“永和豆漿”辯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依法享有商標權的商標是“稻草人”圖形、“YON HO”字母和“永和豆漿”文字三部分搭配而形成的組合商標,而非“永和豆漿”四個字。“永和豆漿”中的“永和”為地名,“豆漿”為商品通用名稱,“永和豆漿”系自然自發形成,並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創造,類似的稱呼還有“蘭州拉麵”“滄口鍋貼”等。

青島“永和豆漿”稱

  • 經營者趙某自1998年起在西寧設立西寧永和豆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時就開始使用“永和豆漿”字號。
  • 1999年11月,在青島市南區家樂福名達購物中心內開設了青島第一家永和豆漿店。遠遠早於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商標的核準時間,甚至早於該公司的成立時間(2011年6月)。
  • 2000年11月,趙某在青島註冊成立青島市四方區永和豆漿快餐店,門頭也使用“永和豆漿”字樣,
  • 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包含有“永和豆漿”及稻草人圖形的商標是在2004年才開始申請註冊,註冊成立是在2012年。

青島“永和豆漿”表示,趙某在青島經營的品牌已經使“永和豆漿”企業名稱和字號在當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使用“永和豆漿”字樣的同時,還標識了自己的註冊商標“臺食工坊”、“雙蓮魯肉飯”等文字及上述文字的篆體圖片,足以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註冊商標進行區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本案中,永和食品第4033258、9862735、5344572號商標均為“稻草人”圖形與“永和豆漿”文字相結合的組合商標。“永和豆漿”文字不能單獨作為判斷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要素,而是應將該案商標中文字和圖形與被控侵權標識進行整體比對。

“永和豆漿”把青島“永和豆漿”告了,索賠總額達100萬元

其次,“永和”為地名,且含有“永和”文字的註冊商標眾多,並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專屬,而“豆漿”又是通用名稱,因此,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標的顯著部分應認定是“稻草人”圖形,該案商標中“永和豆漿”文字在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時顯著性較弱。因此,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觀察和判斷,兩者在整體上以及商標主要部分並不構成近似,不會對其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此外,法院支持了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的辨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無權禁止青島“永和豆漿”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永和豆漿”標識。

最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根據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青島“永和豆漿”不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不服,並提起上訴。結果如何發展,高沃將繼續關注。對於此事您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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