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河道冰上遛狗意外落水身亡,讓管理部門賠償合理嗎?

一到冬天有水的地方就會結冰,而這時人們往往會在一些淺水的冰面上滑冰玩耍。不過水淺的地方玩一玩也就算了,河面最好還是不要去。這不,北京一男子就是在結冰的河面上遛狗,不慎落水溺亡了。意外發生後,其家屬也是將北京市水務局、豐臺區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起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但法院的判決也是令人為之驚訝:水務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案件的經過到底是怎樣的呢?

北京男子支某和妻子李某結婚三年後終於喜得千金,但沒想到,孩子尚未滿月,支某卻在外出遛狗時突然失蹤。民警接家屬報警後,經過搜尋,發現支某溺死在永定河河道的一處消力池內。當時,河道上已經結冰,冰面與池壁基本持平,而池外的河道並沒有存水。

男子河道冰上遛狗意外落水身亡,讓管理部門賠償合理嗎?

經偵查,警方對此次事件排除了刑事嫌疑,認定支某為溺水身亡。隨後,支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兒將北京市水務局、豐臺區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2萬元。

支某家屬訴稱,事發河道無人監管,且無明顯警示標誌,但被告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大壩下存水疏於採取安全措施,致使支某溺水而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後,四被告來回推諉,而由於支某的離世,老人晚年無人贍養,年輕的小家庭生活也陷入了困境,家屬無奈只好選擇起訴。

男子河道冰上遛狗意外落水身亡,讓管理部門賠償合理嗎?

庭審中,豐臺區水務局表示,消力池周邊安裝有防護欄杆,且在多處醒目位置設置了多個警示標牌,標牌註明的管理單位系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不過,作為管理單位,永定河管理處已經採取了安全警示措施,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且支某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有完全的辨識、控制能力,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本案的最大爭議點就是對於支某的死亡,水務管理部門到底有沒有責任?

律師說法:

男子河道冰上遛狗意外落水身亡,讓管理部門賠償合理嗎?

鞏志芳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主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直接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補充責任)。”這裡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內使他人免受損害的義務。

但《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事故系發生在公共場所。而本案中,支某溺亡的地點位於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系該地點的管理責任方。但消力池是河流攔河閘的一部分,屬於水利設施,而非對外開放的冰場。事實上,要想到達消力池,需要先沿河堤下樓梯到達河道,再從河道步行至攔河閘,因此難以認定發生事故的消力池屬於公共場所,永定河管理處對此次事故不負有上述安全保障義務。況且,永定河道並非正常的活動、通行場所,依據常識,無論是進入河道或進入冰面的行為,均容易發生危及人身的危險,這並不需要管理機關事先的警告或具備專業知識就可知曉。因此法院判決水務管理部門無責任也是合理合法的。

雖然支某的意外溺亡,造成二老老年喪子,孩子年幼喪父,著實令人同情,但是理解歸理解,管理方是否構成侵權,需法律上嚴格界定及證據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司法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方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公正審判。

男子河道冰上遛狗意外落水身亡,讓管理部門賠償合理嗎?

逝者已矣,留給我們的將是一條警示。對於這起案件最大的感悟就是我們都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責任。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我們應該對自己的生命安危負責,而不能寄託在國家相關部門的時刻提醒之下。

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隨意進入非群眾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支某在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進入該區域並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最後,小編再次告誡大家,要遠離危險,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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