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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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意圖借債券發謀取私利,負責牽線搭橋的經紀人卻因此被認定為幫助他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從犯。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告一則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金元證券投行總經理劉某在上市公司現代投資10億元債券發行中,以中間人角色幫助其他機構承銷債券獲利,這一行為卻被湖南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觸犯法律,並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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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意圖借債券發謀取私利,負責牽線搭橋的經紀人卻因此被認定為幫助他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從犯。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告一則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金元證券投行總經理劉某在上市公司現代投資10億元債券發行中,以中間人角色幫助其他機構承銷債券獲利,這一行為卻被湖南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觸犯法律,並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原本是打算做點中間業務賺錢,卻變成了協助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關鍵自己還沒有見過傳說中的“領導”。這樣的反轉,著實讓從業15年以上、擁有保代資格的劉某始料未及。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董事長籌謀發債斂財 券商保代捲入其中

實際上,這樁案件的源頭來自十多年前的一次企業債發行。

2005年12月,國家發改委核准上市公司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現代投資”)於2016年發行企業債券10億元。2006年上半年,時任現代投資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宋某卻不顧和主承銷商國信證券的約定,控制了這筆債券發行份額的80%。

隨後,宋某向時任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提出方案,讓其兒子來承銷自己手中的部分債券,這樣雙方都可以從中獲利。根據安排,鄒某負責聯繫證券公司來承銷債券、而宋某則負責將一定額度的債券份額交給鄒某。

在確定合謀方案之後,鄒某便聯繫了在券商任職的劉某,並承諾其通過從上市公司董事長手中私下拿到的債券份額做承銷發行來獲得利益。而在這個過程中,劉某的職責就是聯繫這樣的的證券公司來實現債券溢價。劉某聽到方案後,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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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意圖借債券發謀取私利,負責牽線搭橋的經紀人卻因此被認定為幫助他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從犯。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告一則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金元證券投行總經理劉某在上市公司現代投資10億元債券發行中,以中間人角色幫助其他機構承銷債券獲利,這一行為卻被湖南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觸犯法律,並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原本是打算做點中間業務賺錢,卻變成了協助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關鍵自己還沒有見過傳說中的“領導”。這樣的反轉,著實讓從業15年以上、擁有保代資格的劉某始料未及。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董事長籌謀發債斂財 券商保代捲入其中

實際上,這樁案件的源頭來自十多年前的一次企業債發行。

2005年12月,國家發改委核准上市公司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現代投資”)於2016年發行企業債券10億元。2006年上半年,時任現代投資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宋某卻不顧和主承銷商國信證券的約定,控制了這筆債券發行份額的80%。

隨後,宋某向時任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提出方案,讓其兒子來承銷自己手中的部分債券,這樣雙方都可以從中獲利。根據安排,鄒某負責聯繫證券公司來承銷債券、而宋某則負責將一定額度的債券份額交給鄒某。

在確定合謀方案之後,鄒某便聯繫了在券商任職的劉某,並承諾其通過從上市公司董事長手中私下拿到的債券份額做承銷發行來獲得利益。而在這個過程中,劉某的職責就是聯繫這樣的的證券公司來實現債券溢價。劉某聽到方案後,表示同意。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資料顯示,從2004年進入證券行業至今,擁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劉某,是行業從業多年的資深人士。根據劉某的證券從業經歷顯示,彼時其任職於華林證券,並於2007年7月底起任職於恆泰證券。目前任職金元證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

當時在確定方案後,劉某通過職位之便找到了恆泰證券,並讓其負責上述現代債券的部分承銷工作,而恆泰證券可以收取30%的溢價收益,而鄒某和劉某等信息方則拿取剩下的70%收益。

各方安排之後,宋某果然利用其職權將1.8億元債券承銷份額交給恆泰證券承銷。2006年11月,恆泰證券將溢價款按比例共計348.95萬元名義匯到了第三方財務公司的賬戶。

與此同時,為獲得更多利益,宋某又將另外的1.2億債券份額轉移出去,鄒某同樣通知劉某,並由這位中間人劉某尋找途徑將這部分債券出售給某農村信用社。在獲得債券溢價後,劉某的協助者通過其控制的投資公司將約定款項335.5元匯到第三方財務公司的賬戶。

一來一回,通過多方合謀參與的債券承銷發行的溢價款項共計684.45萬元,而上述款項均轉移到了第三方財務公司。

多賬戶設立掩人耳目 中間人從中獲利45萬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樁債券承銷發行牟利的案件中,為淡化上市公司董事長身份,實際參與者鄒某與劉某還通過第三方財務公司以及他人名義賬戶來進行資金的劃轉。

根據判決書顯示,為了便於接收穫利款,鄒某安排了劉某找第三方財務公司過賬,而這家資金中間商則是深圳市金典財務顧問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肖某在銀行開設了共管賬戶。

而為了方便從三方財務公司接受資金,鄒某以他人名義開設了2個銀行賬戶,券商保代劉某以他人名義開設了另外3個銀行賬戶。在獲得第一筆1.8億元債券承銷的溢繳款後,承銷商恆泰證券就以諮詢費的名義將348.95萬元打入金典財務的共管賬戶。隨後另一筆溢價款335.5萬元也匯款至上述共管賬戶。

在資金到賬後,財務公司負責人肖某扣除了中間費用34.58萬元後,將剩餘的649.87萬元分批轉賬給深圳兩家公司,以現金取現或個人賬戶轉賬方式,將款項存入上述5個他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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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意圖借債券發謀取私利,負責牽線搭橋的經紀人卻因此被認定為幫助他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從犯。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告一則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金元證券投行總經理劉某在上市公司現代投資10億元債券發行中,以中間人角色幫助其他機構承銷債券獲利,這一行為卻被湖南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觸犯法律,並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原本是打算做點中間業務賺錢,卻變成了協助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關鍵自己還沒有見過傳說中的“領導”。這樣的反轉,著實讓從業15年以上、擁有保代資格的劉某始料未及。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董事長籌謀發債斂財 券商保代捲入其中

實際上,這樁案件的源頭來自十多年前的一次企業債發行。

2005年12月,國家發改委核准上市公司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現代投資”)於2016年發行企業債券10億元。2006年上半年,時任現代投資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宋某卻不顧和主承銷商國信證券的約定,控制了這筆債券發行份額的80%。

隨後,宋某向時任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提出方案,讓其兒子來承銷自己手中的部分債券,這樣雙方都可以從中獲利。根據安排,鄒某負責聯繫證券公司來承銷債券、而宋某則負責將一定額度的債券份額交給鄒某。

在確定合謀方案之後,鄒某便聯繫了在券商任職的劉某,並承諾其通過從上市公司董事長手中私下拿到的債券份額做承銷發行來獲得利益。而在這個過程中,劉某的職責就是聯繫這樣的的證券公司來實現債券溢價。劉某聽到方案後,表示同意。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資料顯示,從2004年進入證券行業至今,擁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劉某,是行業從業多年的資深人士。根據劉某的證券從業經歷顯示,彼時其任職於華林證券,並於2007年7月底起任職於恆泰證券。目前任職金元證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

當時在確定方案後,劉某通過職位之便找到了恆泰證券,並讓其負責上述現代債券的部分承銷工作,而恆泰證券可以收取30%的溢價收益,而鄒某和劉某等信息方則拿取剩下的70%收益。

各方安排之後,宋某果然利用其職權將1.8億元債券承銷份額交給恆泰證券承銷。2006年11月,恆泰證券將溢價款按比例共計348.95萬元名義匯到了第三方財務公司的賬戶。

與此同時,為獲得更多利益,宋某又將另外的1.2億債券份額轉移出去,鄒某同樣通知劉某,並由這位中間人劉某尋找途徑將這部分債券出售給某農村信用社。在獲得債券溢價後,劉某的協助者通過其控制的投資公司將約定款項335.5元匯到第三方財務公司的賬戶。

一來一回,通過多方合謀參與的債券承銷發行的溢價款項共計684.45萬元,而上述款項均轉移到了第三方財務公司。

多賬戶設立掩人耳目 中間人從中獲利45萬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樁債券承銷發行牟利的案件中,為淡化上市公司董事長身份,實際參與者鄒某與劉某還通過第三方財務公司以及他人名義賬戶來進行資金的劃轉。

根據判決書顯示,為了便於接收穫利款,鄒某安排了劉某找第三方財務公司過賬,而這家資金中間商則是深圳市金典財務顧問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肖某在銀行開設了共管賬戶。

而為了方便從三方財務公司接受資金,鄒某以他人名義開設了2個銀行賬戶,券商保代劉某以他人名義開設了另外3個銀行賬戶。在獲得第一筆1.8億元債券承銷的溢繳款後,承銷商恆泰證券就以諮詢費的名義將348.95萬元打入金典財務的共管賬戶。隨後另一筆溢價款335.5萬元也匯款至上述共管賬戶。

在資金到賬後,財務公司負責人肖某扣除了中間費用34.58萬元後,將剩餘的649.87萬元分批轉賬給深圳兩家公司,以現金取現或個人賬戶轉賬方式,將款項存入上述5個他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之中。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在確定所有的資金已經到賬後,上市公司董事長宋某終於現身,指揮胞弟程某也以他人身份開立4個銀行賬戶。2006年11月底、2007年2月底,宋某要求鄒某將獲利的180萬元、210萬元分別轉到上述新設4個賬戶之中,而實際的轉賬操作卻是由劉某開立的3個賬戶以及岳父張某開立的賬戶中走賬出去,所有的轉賬憑證均有劉某和其岳父張某的簽字。

在這些錯綜複雜的轉賬結束後,完成所有中間人任務的劉某獲利45萬元。

牽線牟利卻成行賄 未見到領導仍被定性

看起來作為券商投行負責人的劉某隻是承擔了中間人的角色,並從上述債權承銷發行中謀取利益,但為何這樣的行為卻仍然被定性為行賄罪呢?

資料顯示,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南省交通運輸廳下屬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長宋某的身份就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據天眼查信息顯示,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列為27.19%的大股東是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後者是湖南省國資委旗下控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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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意圖借債券發謀取私利,負責牽線搭橋的經紀人卻因此被認定為幫助他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從犯。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告一則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金元證券投行總經理劉某在上市公司現代投資10億元債券發行中,以中間人角色幫助其他機構承銷債券獲利,這一行為卻被湖南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觸犯法律,並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原本是打算做點中間業務賺錢,卻變成了協助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關鍵自己還沒有見過傳說中的“領導”。這樣的反轉,著實讓從業15年以上、擁有保代資格的劉某始料未及。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董事長籌謀發債斂財 券商保代捲入其中

實際上,這樁案件的源頭來自十多年前的一次企業債發行。

2005年12月,國家發改委核准上市公司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現代投資”)於2016年發行企業債券10億元。2006年上半年,時任現代投資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宋某卻不顧和主承銷商國信證券的約定,控制了這筆債券發行份額的80%。

隨後,宋某向時任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提出方案,讓其兒子來承銷自己手中的部分債券,這樣雙方都可以從中獲利。根據安排,鄒某負責聯繫證券公司來承銷債券、而宋某則負責將一定額度的債券份額交給鄒某。

在確定合謀方案之後,鄒某便聯繫了在券商任職的劉某,並承諾其通過從上市公司董事長手中私下拿到的債券份額做承銷發行來獲得利益。而在這個過程中,劉某的職責就是聯繫這樣的的證券公司來實現債券溢價。劉某聽到方案後,表示同意。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資料顯示,從2004年進入證券行業至今,擁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劉某,是行業從業多年的資深人士。根據劉某的證券從業經歷顯示,彼時其任職於華林證券,並於2007年7月底起任職於恆泰證券。目前任職金元證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執業崗位為保薦代表人。

當時在確定方案後,劉某通過職位之便找到了恆泰證券,並讓其負責上述現代債券的部分承銷工作,而恆泰證券可以收取30%的溢價收益,而鄒某和劉某等信息方則拿取剩下的70%收益。

各方安排之後,宋某果然利用其職權將1.8億元債券承銷份額交給恆泰證券承銷。2006年11月,恆泰證券將溢價款按比例共計348.95萬元名義匯到了第三方財務公司的賬戶。

與此同時,為獲得更多利益,宋某又將另外的1.2億債券份額轉移出去,鄒某同樣通知劉某,並由這位中間人劉某尋找途徑將這部分債券出售給某農村信用社。在獲得債券溢價後,劉某的協助者通過其控制的投資公司將約定款項335.5元匯到第三方財務公司的賬戶。

一來一回,通過多方合謀參與的債券承銷發行的溢價款項共計684.45萬元,而上述款項均轉移到了第三方財務公司。

多賬戶設立掩人耳目 中間人從中獲利45萬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樁債券承銷發行牟利的案件中,為淡化上市公司董事長身份,實際參與者鄒某與劉某還通過第三方財務公司以及他人名義賬戶來進行資金的劃轉。

根據判決書顯示,為了便於接收穫利款,鄒某安排了劉某找第三方財務公司過賬,而這家資金中間商則是深圳市金典財務顧問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肖某在銀行開設了共管賬戶。

而為了方便從三方財務公司接受資金,鄒某以他人名義開設了2個銀行賬戶,券商保代劉某以他人名義開設了另外3個銀行賬戶。在獲得第一筆1.8億元債券承銷的溢繳款後,承銷商恆泰證券就以諮詢費的名義將348.95萬元打入金典財務的共管賬戶。隨後另一筆溢價款335.5萬元也匯款至上述共管賬戶。

在資金到賬後,財務公司負責人肖某扣除了中間費用34.58萬元後,將剩餘的649.87萬元分批轉賬給深圳兩家公司,以現金取現或個人賬戶轉賬方式,將款項存入上述5個他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之中。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在確定所有的資金已經到賬後,上市公司董事長宋某終於現身,指揮胞弟程某也以他人身份開立4個銀行賬戶。2006年11月底、2007年2月底,宋某要求鄒某將獲利的180萬元、210萬元分別轉到上述新設4個賬戶之中,而實際的轉賬操作卻是由劉某開立的3個賬戶以及岳父張某開立的賬戶中走賬出去,所有的轉賬憑證均有劉某和其岳父張某的簽字。

在這些錯綜複雜的轉賬結束後,完成所有中間人任務的劉某獲利45萬元。

牽線牟利卻成行賄 未見到領導仍被定性

看起來作為券商投行負責人的劉某隻是承擔了中間人的角色,並從上述債權承銷發行中謀取利益,但為何這樣的行為卻仍然被定性為行賄罪呢?

資料顯示,湖南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南省交通運輸廳下屬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長宋某的身份就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據天眼查信息顯示,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列為27.19%的大股東是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後者是湖南省國資委旗下控制的企業。


10億債券發行牽出行賄案

衡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被告其刑事責任。

劉某辯稱,在上述過程中,他並不知曉董事長宋某和鄒某之間的合謀和利益分成,也沒有見過所謂的領導,得到的報酬僅限於作為中間人的勞務報酬;並且主觀上沒有行賄的意圖,客觀上從未接觸過行賄對象、不掌握行賄的錢款、沒有實施行賄的行為。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實際上上述的債券牟利方案以及最終利益分配情況,劉某都是知情方。在明知最終鄒某會將獲利款給予宋某後,劉某仍然提供了幫助,是鄒某實施行賄犯罪的共犯,因而構成了行賄罪。劉某實際過程中未參與發行債權的合謀、未接觸過行賄對象、未掌握行賄的錢款均不影響本案的定性。但考慮被告人劉嘯波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在量刑時可予以考慮。

最終,法院判決當事人劉某犯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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