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治收回扣、銷售誤導!銀行代理保險辦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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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富網訊(田欣鑫)8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從業務准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了相應規範。該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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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富網訊(田欣鑫)8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從業務准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了相應規範。該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拳整治收回扣、銷售誤導!銀行代理保險辦法出爐

早在今年3月,銀保監會就曾草擬《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意見。

銀保“小賬”亂象被整治

此前,銀保“小賬”問題曾飽受爭議,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推動業務發展,在代理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私下向銀行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獎勵,因此受罰的銀行、保險公司大有人在。

對此,《辦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佣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佣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對於銀保之間的佣金結算,《辦法》提出,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佣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佣金集中統一結算;委託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對於銷售誤導、銀行向保險公司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等行為,銀保監會的處罰非常嚴格,《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行為的,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經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的措施。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表示,從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規定,嚴禁保險公司給銀行及其人員收回扣,有利於規範銀保市場的銷售行為,提升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降低保單銷售成本。對保險公司的挑戰在於如何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以及專業化的服務,調動銀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而銀行則需要在銷售人員的激勵機制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支持一線人員的保險銷售。

保險姓保 多項消費者保護規定發佈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辦法》中也有部分條款與“保險姓保”的理念相契合。例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低於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有專家表示,銀保合作需要建立資源整合的聯動機制,明確目標客戶定位,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使得雙方都能參與其中。銀保合作相互融合、健康發展是一種趨勢。

朱儁生認為,雖然這一條款有助於銀保渠道增加保障型產品銷售,促進銀保轉型,更好地平衡保障與財富管理,但這本質上是一個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客戶三方主體市場選擇的自然結果,似乎沒有太多必要通過管理辦法對結構比例予以限制,未來在保險公司自身行為規範的基礎上也許可以放鬆乃至取消。

“門檻”提高 代理業務准入從嚴

從業人員“門檻”方面,《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投連保險產品還應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險銷售經驗,每年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專項培訓,並無不良記錄。

業務准入方面,《辦法》提出,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註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

專家表示,上述規定從銀保業務准入方面迴應了當前市場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對於銀保的轉型與發展有促進作用。未來銀保的發展要真正以客戶價值創造為核心,優化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業務運營機制 ,加強銀保業務協同程度,深化二者在銷售、產品管理、客戶關係管理、運營與IT支持等多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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