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丈夫重病住院,繼母被繼女掃地出門

銀行 法律 經濟 天穗法律服務 2019-07-12

如今社會越來越多的離異人士以及喪偶人士選擇再婚重新組建家庭,然而重組家庭中,成員之間的關係要比原生家庭複雜得多,擁有很多的隔閡,這也使得生活中更容易發生矛盾。

特別是再婚夫妻中有一方生病或者發生意外的時候,對於再婚夫妻間所留下的財產如何分割,往往會產生不小的糾紛,甚至出現鬧上法院的情況。

再婚家庭丈夫重病住院,繼母被繼女掃地出門

案例回顧

王女士與丈夫是再婚家庭,2017年丈夫突發腦梗,造成顱內大面積出血,人雖然搶救過來了,但是這次大病導致他不能說話,身體完全不能動,如今像植物人一樣住在養老院。王女士每月用丈夫的退休金支付養老院所需6000多元的費用。

在一次為丈夫支付養老院費用的時候,王女士一次無心的失誤將丈夫工資卡密碼輸錯了,結果近一段時間的養老院費用都沒有交上,養老院一直在催款,並告知王女士如果再交不上錢就要將丈夫接走,這下可急壞了王女士。急忙與銀行工作人員交涉,銀行告知王女士,如果自己是丈夫的監護人就可以辦理後續的取款手續。王女士到村子裡開了證明,結果銀行對村裡開出的證明不承認,錢依舊取不出來,養老院的費用仍然拖欠著。王女士想盡一切辦法希望自己能成為丈夫的監護人,但是王女士的繼女在變更父親監護人的問題上,遲遲不配合王女士辦理,現在與丈夫相關的所有事情王女士都無法進行,繼女的不配合給王女士與丈夫的生活帶來了不小的麻煩。

再婚家庭丈夫重病住院,繼母被繼女掃地出門

律師解析

像王女士丈夫目前的情況,應該先確認他的行為能力,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然後在確認的過程當中要求法院指定監護人。依據王女士對丈夫的描述,丈夫已經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由他的指定監護人來代理他的一些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家中有多位直系親屬,不能確定到底誰來做監護人的時候,是由有監護能力的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由居委會或者是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如果依然對指定的監護人存在爭議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王女士的丈夫目前還在養老院居住,需要支付養老院的費用和治病的費用,王女士也需要正常的生活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所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王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贍養糾紛的訴訟,要求繼女盡贍養義務。

再婚家庭丈夫重病住院,繼母被繼女掃地出門

案例乾貨

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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