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西法院規範制約“職業放貸人”放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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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體記者 孫安清 通訊員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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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體記者 孫安清 通訊員 張宇

萊西法院規範制約“職業放貸人”放貸行為

近日,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放貸行為無效,打響了規範制約“職業放貸人”行為的第一槍。

2016年1月12日,借款人孫某某向趙某某借款43000元,並向趙某某出具借條1份,載明“孫某某今向趙某某借人民幣43000.00元,期限為幾個月,利息按銀行利息3倍計算。”之後孫某某未償還借款,趙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約定支付利息。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2017年1月3日至2019年4月16日,趙某某作為原告在萊西法院涉及民間借貸糾紛28起,涉案債務人共39人,借條基本為統一格式,利息均約定為按銀行利息3倍計算。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其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情形,由此產生的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本案中,孫某某系趙某某眾多貸款對象之一,二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孫某某因該合同取得的借款,應予返還。趙某某起訴要求孫某某返還本金,於法有據,予以支持;要求孫某某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因合同無效喪失合法根據,不予全部支持,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佔用期間的使用費用。

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的繁榮發展,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高速增長,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複雜化,出現了不少以營利性借貸為職業的群體。“職業放貸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行為。同時,職業放貸往往又伴隨著高利貸、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暴力收貸等違法犯罪行為,擾亂金融、經濟、社會秩序,危害社會穩定,也極易滋生虛假訴訟、偽證等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本案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無效,彰顯了萊西法院從嚴規制職業放貸行為的決心,對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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