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銀行內絆倒摔傷致殘法院判銀行承擔八成責任'

銀行 骨折 法律 半島晨報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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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陳女士到銀行辦理業務,不慎被ATM機前地面凸起的接線盒絆倒摔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法院認定銀行承擔八成責任,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15萬餘元。

2016年5月20日,陳女士到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在大廳的ATM機前被地面凸起的接線盒絆倒受傷。事發後,銀行工作人員立即將陳女士送至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救治,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右踝關節內側副韌帶脛距段、距腓前韌帶損傷、小兒麻痺後遺症。經鑑定,陳女士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陳女士認為,銀行作為對其經營場所安全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6萬餘元。

銀行辯稱,銀行網點建設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在陳女士摔倒後,又及時進行救助,送往醫院就醫,完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陳女士有小兒麻痺後遺症,平時走路一瘸一拐,應當格外注意,而且除了陳女士無其他人踩接線盒摔倒,說明陳女士未盡到注意義務,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在營業場所地面上設置凸起的接線盒,並未放置安全提示,其設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陳女士在銀行因被接線盒絆倒受傷,銀行作為管理人,應對於陳女士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事發時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銀行應當承擔陳女士全部損失的80%,陳女士自行承擔20%。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合計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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