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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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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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本文要點: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其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後,在抵押財產未變現的情況下,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案情介紹

一、2010年7月30日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與賽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農業銀行武南支行向賽諾公司借款700萬元,同時雙方簽訂抵押合同,賽諾公司以其機械設備為該借款提供擔保,並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二、塞諾公司未按約還款,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訴至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武威中院),該院作出(2011)武中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賽諾公司未履行該調解書。

三、農業銀行武南支行申請武威中院強制執行,武威中院在訴訟中對賽諾公司的機械設備、土地、廠房進行了保全查封。在執行中,又對賽諾公司的辦公樓面附著物門房、圍牆等進行了查封。武戚中院於2012年12月、2013年3月對所查封財產進行了委託評估,評估價為1993.6萬元。

四、武威中院於2013年5至7月對抵押的賽諾公司的機械設備委託拍賣公司進行拍賣,兩次流拍後,因農業銀行武南支行拒絕以第二次拍賣底價接受上述設備,武威中院遂於2013年9月4日對賽諾公司土地、廠房以評估價委託拍賣。諾公司對此提出異議,武威中院以(2013)武中執異字第03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

五、賽諾公司不服上述異議裁定,向甘肅高院申請複議,主張借款的抵押物為機械設備,不是土地、廠房,武威中院在拍賣機械設備未果後又對土地、廠房評估拍賣違反法律規定。甘肅高院做出(2014)甘執復字第03號執行裁定未支持賽諾公司的主張

六、賽諾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稱借款的抵押物是機械設備,執行標的物是作為抵押物的機械設備,而不是土地、廠房。武威中院對土地、廠房評估拍違反法律規定。請求將本案的執行限定在貸款時商定的2000萬元的生產設備抵養範圍內,2000萬元設備不足償還時再執行其他財產。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賽諾公司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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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本文要點: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其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後,在抵押財產未變現的情況下,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案情介紹

一、2010年7月30日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與賽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農業銀行武南支行向賽諾公司借款700萬元,同時雙方簽訂抵押合同,賽諾公司以其機械設備為該借款提供擔保,並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二、塞諾公司未按約還款,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訴至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武威中院),該院作出(2011)武中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賽諾公司未履行該調解書。

三、農業銀行武南支行申請武威中院強制執行,武威中院在訴訟中對賽諾公司的機械設備、土地、廠房進行了保全查封。在執行中,又對賽諾公司的辦公樓面附著物門房、圍牆等進行了查封。武戚中院於2012年12月、2013年3月對所查封財產進行了委託評估,評估價為1993.6萬元。

四、武威中院於2013年5至7月對抵押的賽諾公司的機械設備委託拍賣公司進行拍賣,兩次流拍後,因農業銀行武南支行拒絕以第二次拍賣底價接受上述設備,武威中院遂於2013年9月4日對賽諾公司土地、廠房以評估價委託拍賣。諾公司對此提出異議,武威中院以(2013)武中執異字第03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

五、賽諾公司不服上述異議裁定,向甘肅高院申請複議,主張借款的抵押物為機械設備,不是土地、廠房,武威中院在拍賣機械設備未果後又對土地、廠房評估拍賣違反法律規定。甘肅高院做出(2014)甘執復字第03號執行裁定未支持賽諾公司的主張

六、賽諾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稱借款的抵押物是機械設備,執行標的物是作為抵押物的機械設備,而不是土地、廠房。武威中院對土地、廠房評估拍違反法律規定。請求將本案的執行限定在貸款時商定的2000萬元的生產設備抵養範圍內,2000萬元設備不足償還時再執行其他財產。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賽諾公司的申訴請求

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執行寶專業評析

一、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既可以申請執行已抵押財產,也有權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未抵押財產

在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執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財產是否合法,是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債權人是否對清償順序有選擇權,是必須依照順序先就抵押財產進行清償,不

足部分再由債務人的其他財產進行清償,還是債權人可以選擇是否以抵押財產或未設定抵押的其他財產進行清償,我國目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最高法院裁定認為,申請執行人既可以申請執行已抵押財產,也有權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未抵押財產。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其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抵狎權的設立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僅在抵押財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清償義務,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除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豁免執行之外,都應當是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

二、債權人在發現擔保財產不足或不易清償自身債權時應儘快尋找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申請執行以維護自身利益。

本案中,賽諾公司認為申請執行人在對特定財產設定抵押後即喪失了對被執行人名下其他財產申請執行的權利,執行法院只能在設定抵押的財產範圍內進行執行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銀行可以在機械設備兩次流拍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抵押權人選擇執行債務人所有的未抵押財產時,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是作為一般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同按照法律規定獲得清償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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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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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其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後,在抵押財產未變現的情況下,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案情介紹

一、2010年7月30日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與賽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農業銀行武南支行向賽諾公司借款700萬元,同時雙方簽訂抵押合同,賽諾公司以其機械設備為該借款提供擔保,並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二、塞諾公司未按約還款,農業銀行武南支行訴至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武威中院),該院作出(2011)武中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賽諾公司未履行該調解書。

三、農業銀行武南支行申請武威中院強制執行,武威中院在訴訟中對賽諾公司的機械設備、土地、廠房進行了保全查封。在執行中,又對賽諾公司的辦公樓面附著物門房、圍牆等進行了查封。武戚中院於2012年12月、2013年3月對所查封財產進行了委託評估,評估價為1993.6萬元。

四、武威中院於2013年5至7月對抵押的賽諾公司的機械設備委託拍賣公司進行拍賣,兩次流拍後,因農業銀行武南支行拒絕以第二次拍賣底價接受上述設備,武威中院遂於2013年9月4日對賽諾公司土地、廠房以評估價委託拍賣。諾公司對此提出異議,武威中院以(2013)武中執異字第03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

五、賽諾公司不服上述異議裁定,向甘肅高院申請複議,主張借款的抵押物為機械設備,不是土地、廠房,武威中院在拍賣機械設備未果後又對土地、廠房評估拍賣違反法律規定。甘肅高院做出(2014)甘執復字第03號執行裁定未支持賽諾公司的主張

六、賽諾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稱借款的抵押物是機械設備,執行標的物是作為抵押物的機械設備,而不是土地、廠房。武威中院對土地、廠房評估拍違反法律規定。請求將本案的執行限定在貸款時商定的2000萬元的生產設備抵養範圍內,2000萬元設備不足償還時再執行其他財產。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賽諾公司的申訴請求

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執行寶專業評析

一、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既可以申請執行已抵押財產,也有權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未抵押財產

在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執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財產是否合法,是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債權人是否對清償順序有選擇權,是必須依照順序先就抵押財產進行清償,不

足部分再由債務人的其他財產進行清償,還是債權人可以選擇是否以抵押財產或未設定抵押的其他財產進行清償,我國目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最高法院裁定認為,申請執行人既可以申請執行已抵押財產,也有權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未抵押財產。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權,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其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抵狎權的設立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僅在抵押財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清償義務,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除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豁免執行之外,都應當是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

二、債權人在發現擔保財產不足或不易清償自身債權時應儘快尋找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申請執行以維護自身利益。

本案中,賽諾公司認為申請執行人在對特定財產設定抵押後即喪失了對被執行人名下其他財產申請執行的權利,執行法院只能在設定抵押的財產範圍內進行執行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銀行可以在機械設備兩次流拍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抵押權人選擇執行債務人所有的未抵押財產時,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是作為一般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同按照法律規定獲得清償財產。

在抵押財產未變現時,可否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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