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金信村鎮銀行違法遭罰 未按規定報送境外交易信息

銀行 外匯 西昌 金融 四川 涼山 中國經濟網 2019-07-0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4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公佈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涼匯檢罰決字【2019】1號)顯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西昌金信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共有19筆、5.44萬元人民幣境外消費,234筆、44.54萬元人民幣境外提現,未按規定報送“交易貨幣幣種”和“交易貨幣金額”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匯發〔2017〕15號)第五條、《銀行卡境外交易數據採集規範》第六章。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國家外匯管理局涼山州中心支局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3萬元罰款。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報送要求

髮卡行應按照外匯局規定的要素和格式(詳見附件1《銀行卡境外交易數據採集規範》)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髮卡行應確保報送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對於因衝正、錯報等原因導致報送信息有誤和漏報,髮卡行應按照規定及時修改並補報正確信息。

(二)髮卡行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實行零報送制度。凡是開通銀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髮卡行,均應按要求報送信息,未發生境外交易應進行零報送。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西昌金信村鎮銀行違法遭罰 未按規定報送境外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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