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潤光伏前董事長任向東兄妹遭罰 違法交易2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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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任向東、任向敏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任向東、任向敏控制多人證券賬戶超比例持有“華西股份”(000936.SZ)未披露

二、任向東短線交易“海潤光伏”(600401.SH)股票

綜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江蘇證監局決定:

(一)對任向東、任向敏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任向東、任向敏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0萬,其中任向東承擔40萬,任向敏承擔20萬。

(二)對任向東、任向敏限制期買賣股票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對任向東、任向敏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0萬元,其中任向東承擔100萬元、任向敏承擔50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江蘇證監局備案。

任向東、任向敏存在的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任向東、任向敏控制多人證券賬戶超比例持有“華西股份”未披露

任向東、任向敏為兄妹關係,任中秋為任向東、任向敏的父親,程偉曾任任中秋的司機。

經任向東、任向敏二人決策,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向敏控制任中秋、任向敏和程偉賬戶,任向東控制任向東和程偉賬戶(以下稱“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大量買入“華西股份”股票。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下單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交易“華西股份”的起始時間存在極高的一致性,買入“華西股份”資金均來源於家族企業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且賬戶間資金調配往來數額巨大。

2015年4月24日,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合計持有“華西股份”股票4155.45萬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56%,任向東、任向敏未就該事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此後,任向東、任向敏二人繼續通過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購入“華西股份”股票,截止2015年5月13日,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合計持有“華西股份”股票7499.93萬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03%,任向東、任向敏亦未就持有“華西股份”股票達到10%,這一事項向證監會及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

根據身份關係、交易決策、下單操作、資金來源和資金關係,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的“投資者之間存在其他關聯關係”的情況,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致行動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持有“華西股份”應當合併計算。

任向東、任向敏買入“華西股份”股票達到已發行股份的5%、10%時,未向證監會、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任向東、任向敏限制期內繼續買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情形。

二、任向東短線交易“海潤光伏”股票

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1日,任向東任海潤光伏董事,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015年1月14日、20日、27日、28日,任向東控制程偉證券賬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4880.89萬股,交易金額為3.97億元。

2015年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29日,任向東控制程偉證券賬戶將接盤買入的4880.89萬股“海潤光伏”股票在二級市場通過連續交易賣出,賣出金額共計4.45億元。

任向東作為海潤光伏董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鑑於上述短線交易與九潤管業、任向東內幕交易案已認定交易重合並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江蘇證監局不再對任向東短線交易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5年6月30日,江蘇華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西股份”,000936.SZ)的主要股東中,任向敏持有4212.40萬股,持股比例為5.63%,為第二大股東,任中秋持有444.47萬股,持股比例為0.59%,為第五大股東,任向東持有279.26萬股,持股比例為0.37%,為第六大股東,三人合計持有4936.14萬股,持股比例合計6.59%。截至目前,任向敏、任向東等人已不再持有“華西股份”。

當事人任向東曾於2012年1月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擔任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潤光伏”,600401)董事長。此外,任向東現持有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簡稱“九潤管業”)98%股份(另外2%股份由任中秋持有),為九潤管業實控人、監事。其個人履歷如下:

任向東:男,1966年出生,漢族,大專學歷。曾任江陰市潤達軸承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曾獲得“無錫市2007年度優秀廠長”、“第四屆無錫市青年創業標兵”、“2008年度優秀廠長”等榮譽稱號,並當選江陰市十三屆政協委員、江蘇省可再生能源行業協會理事、江陰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現任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任向東於2015年4月21日辭去海潤光伏董事職務。

2017年01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1號)顯示,九潤管業、任向東在2014至2015年期間內幕交易“海潤光伏”股票。其中九潤管業在知悉內幕信息後、內幕信息公開前,通過“九潤管業”及“程某”賬戶減持“海潤光伏”1.57億股,最終實際減持金額共計13.13億元,避損6194.07萬元。任向東同樣利用“潤達軸承”、“愛納基”兩個賬戶進行減持“海潤光伏”的操作。中國證監會最終做出處罰決定:沒收九潤管業內幕交易違法所得6194.07萬元,並處以6194.07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向東,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此外,對任向東內幕交易行為另處以60萬元罰款。

上海證券交易所2019年7月8日發佈公告《關於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摘牌的公告》稱,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證券簡稱為“退市海潤”,證券代碼為“600401”)已被本所決定終止上市,退市整理期於2019年7月8日屆滿,本所於2019年7月12日對其予以摘牌。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併計算。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4號

當事人:任向東,男,1966年9月出生,住址: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

任向敏,女,1971年10月出生,住址:江蘇省江陰市徐霞客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任向東、任向敏涉嫌超比例持有“華西股份”未披露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經任向東、任向敏二人決策,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向敏控制任中秋、任向敏和程偉賬戶,任向東控制任向東和程偉賬戶(以下稱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大量買入“華西股份”股票。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下單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交易“華西股份”的起始時間存在極高的一致性,買入“華西股份”資金均來源於家族企業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且賬戶間資金調配往來數額巨大。

2015年4月24日,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合計持有“華西股份”股票41,554,467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56%,任向東、任向敏未就該事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此後,任向東、任向敏二人繼續通過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組購入“華西股份”股票,截止2015年5月13日,任向東、任向敏控制賬戶合計持有“華西股份”股票74,999,297股,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03%,任向東、任向敏亦未就持有“華西股份”股票達到10%,這一事項向證監會及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進行公告。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金劃轉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2015年1月14日、20日、27日、28日,任向東控制程偉證券賬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48,808,900股,交易金額為396,512,200元。

2015年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29日,任向東控制程偉證券賬戶將接盤買入的48,808,900股“海潤光伏”股票在二級市場通過連續交易賣出,賣出金額共計445,143,000元。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任向東作為海潤光伏董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鑑於上述短線交易與九潤管業、任向東內幕交易案已認定交易重合並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我局不再對任向東短線交易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綜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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