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首例涉震涉災案件宣判 被告人獲刑五年六個月

宜賓 珙縣 地震 刑法 長寧縣 宜賓新聞網 2019-07-14
宜賓首例涉震涉災案件宣判 被告人獲刑五年六個月

庭審現場。 (宜賓新聞網 李清凌 攝)

宜賓新聞網7月12日訊(記者 李清凌)長寧“6.17”地震期間,許多人都外出露宿,男子王某某卻趁機作案,潛入謝家灣地震受災戶周某某家中盜竊,7月12日,珙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犯罪案件。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瞭解,該案系長寧“6·17”地震後首例涉震涉災案件,案件從受理到宣判僅用時14天。此次庭審邀請了省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及庭審評議團到場旁聽。

【案情介紹】

2019年6月17日晚,長寧縣雙河發生6.0級地震,因距離震中雙河近,珙縣巡場鎮受災嚴重。家住珙縣巡場鎮謝家灣旁一居民樓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災出門避難,慌亂中忘鎖房門。2019年6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路過此處,見該居民樓房屋周圍受災嚴重,屋內無人居住,遂決意盜竊。其後,王某某竄至該樓三樓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臥室內盜得現金若干、金項鍊等物,在準備逃離時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發現。被害人周某某見狀遂報警,並攔住王某某,不準其離開。隨後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門外抓著欲逃離的王某某衣領不放,為擺脫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過道內一洗臉盆打擊被害人頭部,見被害人仍不放手後又撿拾地上的磚頭砸打被害人,被害人為避開磚頭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機逃離現場。經鑑定,周某某頭部傷情屬於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被失主抓獲後,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人民幣。

“本案的發生是在自然災害發生後、抗震救災這個特殊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災民財物並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災民受傷,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災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給災區人民造成了恐慌,擾亂了災區社會治安的穩定,情節惡劣。”案件承辦法官周娟介紹,為嚴肅法紀,保護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穩定,對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以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

據悉,“6·17”長寧6.0級地震後,珙縣法院第一時間聯合珙縣人民檢察院、珙縣公安局、珙縣司法局發佈《關於依法打擊抗震救災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明確對9大類抗震救災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從嚴、從重懲處。王某某的案件是珙縣法院審理的第一起發生在長寧6.0級地震抗震救災期間的犯罪案件。今後,珙縣院還將繼續依法嚴懲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各種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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