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長製藥再涉統方案件

日前,湄潭縣人民法院公眾號“湄潭審判”報道了湄潭縣中西醫結合醫院信息科原科長陳遙剛受賄案一審開庭的消息,公訴機關指控陳遙剛在一年半的時間內,收受陝西步長製藥公司唐某琴好處費31萬3300元。

所謂統方,業界亦稱之為“打單”,即由醫院中個人或部門,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醫生或部門一定時期內的臨床用藥量信息,供其發放藥品回扣做依據!因此醫藥銷售代表收集每個醫生的處方信息,不僅是為了解競爭對手和市場,而是為了在推銷藥品時可以有的放矢,對號入座,精準營銷!

獲取統方基本上有三種途徑:

(1)聯合醫生,裡應外合,科室醫生打開工作站後看醫囑執行單,進行專項統計;

(2)利用職務之便,尤其是藥劑科和醫院信息科工作人員將相關信息進行售賣,也就是本案的情形;

(3)“黑客”或替醫院維護系統的外聘技術人員,利用其熟悉數據庫環境,後期則私自進入數據庫以調取統方數據,並匿名向藥商進行出售。

截至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我國與“統方”有關的刑事案件共234起,其中,2014年審理相關案件48起,2016年有51起,2017年39起,2018年44起。浙江、山東和湖北省為涉“統方”刑事案件最多的省份。對於此類利用職務之便的違法行為,還涉及商業賄賂,多以受賄罪認定;而對於廠商代表購買統方數據的行為多以行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去定罪;對於醫藥企業以單位行賄罪論處。

步長製藥再涉統方案件



本案起訴書概要: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陝西步長製藥公司業務員唐某琴為及時瞭解其推銷到縣中醫院的藥品用藥量和庫存量信息,經他人介紹認識了湄潭縣中西醫結合醫院信息科原科長陳遙剛,唐某琴請陳遙剛幫忙每月提供藥品用藥量(注:後文明示為每位醫生具體的處方量)及庫存量信息,並承諾按信息量給予好處費,陳遙剛表示同意。

2017年1月,唐某琴將需要了解的用藥量及庫存量的藥品名單提供給陳遙剛,請陳遙剛提供醫生用藥量及藥品庫存量。陳遙剛從醫院信息科信息管理系統後臺運行數據庫中,將唐某琴所需的信息篩選出來統計好並打印。2017年2月的一天,陳遙剛將打印好的統計信息表拿給唐某琴。

為方便篩選醫生的用藥量,按照唐某琴的要求,從2017年3月起,陳遙剛將統計的信息用QQ郵箱發送電子檔給唐某琴。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陳遙剛每月將統計的信息通過QQ 郵箱傳送給唐某琴,唐某琴每月均按約定的比例,共給予陳遙剛好處費313300元。

陳遙剛作為湄潭縣中西醫結合醫院信息科科長,在職務期間利用其負責管理醫院數據庫的職務便利,按照醫藥代表指定的藥品名稱,從數據庫中進行篩選,並將相關數據複製至外網,再通過郵件將相關數據發送出去。可見,陳遙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各地司法判例中,公立醫院在編的正式工作人員的刑罰依據參照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從其收受好處費來看,超過20萬元,屬於受賄“數額巨大”,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步長製藥業務員個人涉嫌行賄

公司業務員唐某琴在推銷藥品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獲得湄潭縣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處方數據,承諾按信息量給予好處費的方式,讓信息科科長陳遙剛幫忙每月提供藥品用藥量及庫存量信息。唐某琴多次給予該院信息科科長賄賂款累計達32.51萬元。其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行賄罪的刑事責任。行賄數額超過1萬元就達到立案標準。唐某琴犯行賄罪,根據罪行處罰,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步長是否可能完全撇清與否認統方不知情呢?

在醫藥代表的回扣、統方案件中,對其背後的公司認定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多。因為雖然員工受僱於公司、但員工的行為並不都是公司意志作用的結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員工個人很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私下以自己名義行賄受賄。

單位賄賂罪的實施如果是單位整體意志的結果,因此產生的利益也歸單位所有,則商業賄賂的責任應當由單位承擔。但是,以往判決中,藥企容易以自己不知情為由撇清責任,把回扣、統方認為是銷售人員為了提升業績、獲得更多提成,而完全歸咎於是銷售人員的個人行為。對企業的定罪取證困難,行為意志歸屬難以判斷。

在本案中,我們來看陝西步長製藥公司業務員唐某琴給出的好處費,第一個月,她給出了1.18萬好處費,第二次18個月之內給出31.33萬元。

中國有2700個縣和區,作為步長製藥一個基層縣域代表(我相信有非常多的讀者跟Dr.2一樣,第一次知道中國還有個湄潭縣!),哪怕是業務負責人,她的稅後總收入有多少?這筆錢是怎麼來的?這還不算統方之後100%涉及具體醫生回扣的發放,金額至少是統方費的數倍!假定涉及超過每月百萬左右的現金髮放,如果她自己有那麼多錢去付,那她的年收入要超過大部分步長製藥的高管薪酬了!如果費用不是從公司支取,說相關領導毫不知情,無論如何也是說不通的,即使是在法庭上!

但是根據步長製藥公開的回覆交易所問詢函,其每年組織數萬場學術會議和調研,不知道這麼小的一箇中國縣城的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是從哪個學術推廣費用裡面進行的列支和轉化的呢?換句話說,如果一年只有幾萬塊錢的商業賄賂給醫院相關人員,說明是業務員為增加自己收入而發生的個人行為,也可以理解,但這麼大一筆錢,怎麼可能完全是個人行為!她自己一年稅後只收入一二十萬,然後不吃不喝也不養老人孩子,為公司全力奉獻不說還搭一大筆錢?

因此根據司法實踐,如果是長期以來公司整個部門制度化的實施行賄行為,應當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假定銷售部門均定期拜訪客戶,請客送禮,支付統方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均可在公司支取,根據銷售業務或其領導權限,確定費用支取額度等,即使該行賄行為沒有直接得到公司意志的授權,也很難否認其實際上是公司整體意志支配下的結果。

如果此案宣判,司法機關認為行賄證據確鑿,對業務員唐某琴好處費的來源、票據取證充分、獲得完整證據鏈,則步長製藥可能無法以回扣統方不知情為由撇清責任!

給藥企、醫藥代表法律掃盲:什麼叫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如果不向醫院醫生、信息科購買統方,而是找其他已經獲得該數據信息的相關方,比如說其他醫藥代表購買統方是否構成犯罪?陝西步長製藥公司業務員唐某琴作為統方數據的一手獲得者,那麼假定有其他代表從她手裡購買這些統方數據呢?如果有,這些醫藥代表購買上游的統方數據屬於“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也就是指明知上游獲得的統方數據是犯罪所得,在國家三令五申的政策高壓下,不可能來自於正常渠道!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之所以寫這個法律掃盲段,是Dr.2在給部分藥企內訓和高管授課時,他們想當然認為,我從醫院統方不對,但從其他渠道來的就沒問題,法律管不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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