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煙花爆炸傷人之後

《人民法院報》:煙花爆炸傷人之後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 彭 傑

去年11月,我開始執行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今年2月初,申請執行人餘某在拿到66000餘元的執行款後,突然就在我面前哽咽起來。我明白他的苦楚,從被煙花炸傷眼睛開始,三年來,他經歷的痛苦、失落、不安,足以讓一箇中年男人在此時卸下所有的堅強,而我懸著的一顆心也總算放下了。

事情要從2016年2月10日說起,農曆正月初三,傳統的喜慶日子。在澧縣農村,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燃放煙花爆竹是常態。這天,餘某早早來到朋友家參加朋友女兒的婚宴,平時膽大、心細、穩重的他當仁不讓地接受了燃放煙花爆竹的任務,熟識他的人都知道,餘某幹這個輕車熟路,從未失誤。當日晚上,意外還是發生了,餘某提著礦燈用香菸在稻田中引燃煙花爆竹時,一個煙花爆竹突然炸筒,爆竹內容物擊中餘某的左眼。

眼睛受傷後的餘某輾轉在澧縣、長沙求醫,共住院46天,治療費用20000多元。之後,經過司法鑑定,餘某左眼構成八級傷殘。同時,傷後須全休四個月,護理一個月,營養一個月。因與煙花銷售公司協商賠償不成,餘某將該公司起訴至澧縣法院。

2016年12月,經澧縣法院一審判決:煙花銷售公司賠償餘某損失11萬餘元。雙方均提出上訴。

2017年3月,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該案,雙方圍繞餘某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煙花銷售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兩個爭議焦點在庭審現場劍拔弩張,互不相讓。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定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餘某殘疾賠償金,在此次事故中,餘某因未盡到安全義務,與煙花銷售公司對損害後果各自承擔50%的責任,終審判決:撤銷澧縣法院一審判決;煙花銷售公司賠償餘某66219.5元;駁回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切似乎都塵埃落定,拿著終審判決書,餘某接受了這樣的結果。他不後悔因為上訴導致賠償金額變少,因為理不辯不明,雙方都應該接受這樣的結果。

2018年11月底,終審判決近八個月之後,煙花銷售公司始終未履行賠償款。餘某申請澧縣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的當日,我便聯繫煙花銷售公司的法人代表,然而電話無人接聽,經走訪得知,原經營場所已是人去樓空。一開始,案件便陷入了僵局。但我知道該筆執行款對餘某的重要性,不敢有絲毫懈怠。

過了幾日,煙花銷售公司的法人代表在看到短信後給我回了電話,表示人在外地,希望法院寬限幾日,因為煙花銷售旺季快到了,正需要資金備貨。我在電話徵求餘某的意見後,向煙花銷售公司法人代表表明態度,必須保持電話暢通、必須約定期限,必須在農曆春節前全部履行到位。這之後的一個多月,反覆的電話溝通、見面約談、籤和解筆錄,事情朝著預估的方向進行。

2019年2月1日,農曆臘月二十七一大早,雙方終於按照約定來到澧縣法院,當面履行了全部賠償款。我知道,這個春節,餘某和我都可以安心了。

彭 傑 易 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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