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楊麗萍公司方起訴雲海餚等三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運營的某知名餐廳中,運用楊麗萍創作的《月光》舞蹈、剪影圖案作為該餐廳的裝飾裝潢使用。同時以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上述三被告進行起訴。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
楊麗萍方的代理律師認為:“楊麗萍和楊麗萍的舞蹈《月光》之間,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舞蹈形象在國內也是具有這樣的一些影響力。作為消費者,如果說在去相關場所,進行消費的時候,發現一些行為如果和某些名人之間具有對應關係,其實之間如果沒有的話,那這樣對消費者的一些行為也是造成了一些損害。”
大家參考一下對比圖。
而被告方的代理律師則認為:
“用黑色表現來表現人物剪影,以及孔雀舞經典動作三道彎均早已進入了公有領域,因此我們認為原告無權基於其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來提起本案的訴訟。”
同時,他還指出,“孔雀舞是雲南代表性元素的最為突出的元素之一,也是中國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被告的餐廳的裝飾裝潢的原本目的是突出雲南的特點,而不是為了和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三個作品產生任何的關聯關係。”
該條新聞一經播出,立即引起網友的廣泛討論。
有認為該餐廳並未侵權的網友表示,“如果該餐廳,是將楊麗萍作為宣傳點,那確實是存在侵權,可是人家只是普通的傣族孔雀舞,這個就跟楊麗萍一點關係也沒有了,至少從形象上面看不出來,也沒有很明顯的相似的臉部特徵,總不能一切孔雀舞,都是侵她的權吧?”
也有比較“剛”的網友表示,“真的開眼了!人家開餐廳只是用了個剪影,沒提到你的名字,沒有的你正臉照,就說是侵權?那楊老師你跳孔雀舞豈不是也侵權了!孔雀都沒允許讓你跳它的舞蹈呢”。
當然,也有不少的網友,對楊麗萍的維權行為表示支持,“支持維權,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過,也有網友由此想到了之前六小齡童為孫悟空形象維權的事,表示,“孫悟空形象不是六小齡童的,孔雀舞也不是楊麗萍的,他們兩個雖然花了一生的心血在這身上,但是也不能把這形象和舞蹈變成自己的版權和專利吧,這是國粹,是國家的,不是你個人的”。
誠然,“舞王”級別的楊麗萍,憑藉自己獨一無二的天賦,用超脫、純淨的舞蹈,將“孔雀舞”帶出國門,帶到了千家萬戶。這些貢獻都是毋庸置疑的。而且
但是,此案確實是爭議太多。至今,仍未有定論。
至於,該餐廳是否構成侵權,楊麗萍的控訴又是否成立,就讓我們等待法律的最終宣判吧!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
也歡迎懂法的朋友們,為我們大家普及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