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去世後,其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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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不斷強大,我國社會福利待遇不斷地的完善。職工退休福利也越來越好。在企業或是事業單位上班的職工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每個月會有退休金可領取。

網友諮詢:

老人所在單位是瀕臨破產但又沒劃為破產的老國企,退休剛一年多因病去世,請問喪葬費、撫卹金應是幾個月的工資,其配偶(農業戶口)應得多少撫卹金,以及生活費應怎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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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不斷強大,我國社會福利待遇不斷地的完善。職工退休福利也越來越好。在企業或是事業單位上班的職工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每個月會有退休金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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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所在單位是瀕臨破產但又沒劃為破產的老國企,退休剛一年多因病去世,請問喪葬費、撫卹金應是幾個月的工資,其配偶(農業戶口)應得多少撫卹金,以及生活費應怎麼給?

退休職工去世後,其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浙江民邦律師事務所幹伯煊律師解答: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卹金(救濟金,下同)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併作為計算一次性撫卹金的基數。

幹伯煊律師解析: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1999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現為浙江民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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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不斷強大,我國社會福利待遇不斷地的完善。職工退休福利也越來越好。在企業或是事業單位上班的職工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每個月會有退休金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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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所在單位是瀕臨破產但又沒劃為破產的老國企,退休剛一年多因病去世,請問喪葬費、撫卹金應是幾個月的工資,其配偶(農業戶口)應得多少撫卹金,以及生活費應怎麼給?

退休職工去世後,其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浙江民邦律師事務所幹伯煊律師解答: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卹金(救濟金,下同)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併作為計算一次性撫卹金的基數。

幹伯煊律師解析: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1999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現為浙江民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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