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訊!我省法院2個案件入選全國十大毒品犯罪案例

在第32個“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10件2018年以來審結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誘發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從多個角度體現了當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點,也闡述了人民法院對相關類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

我省法院系統有2個案件入選全國十大毒品犯罪案例,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喜訊!我省法院2個案件入選全國十大毒品犯罪案例

案例:

趙雲華販賣、運輸毒品案

——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繫累犯、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雲華,男,漢族,1963年3月1日出生,無業。1981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

2016年11月24日早晨,陸慧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僱車與被告人趙雲華一起從上海市出發前往廣東省。趙雲華與嚴某某(在逃)聯繫後,嚴某某及其子嚴進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駕車在廣東省粵東高速公路普寧市池尾出口接應趙雲華等人。同月25日上午,趙雲華、陸慧琴分別讓他人向陸慧琴的銀行卡匯款32萬元、5萬元。陸慧琴從銀行取款後,趙雲華、陸慧琴將籌集的現金共計40萬元交給嚴某某父子。後嚴進鴻搭乘趙雲華等人的車,指揮司機駛入返回上海市的高速公路。途中,嚴進鴻讓司機在高速公路某處應急車道停車,事先在該處附近等待的嚴某某將2個裝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給趙雲華、陸慧琴。當日23時30分許,趙雲華等人駕車行至福建省武平縣閩粵高速檢查站入閩卡口處時,例行檢查的公安人員從該車後排的2個黑色皮包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11袋,淨重10 002.6克,趙雲華、陸慧琴被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雲華以販賣為目的,夥同他人非法購買並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趙雲華聯繫毒品上家,積極籌集毒資且為主出資,參與支付購毒款、交接和運輸毒品,起主要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趙雲華夥同他人跨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餘千克,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兩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不足一年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繫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趙雲華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趙雲華已於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內地省份的犯罪分子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後運回當地進行販賣,已成為我國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與此同時,公安機關加大了執法查緝力度,一些案件得以在運輸途中被破獲。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駕車從外省前往廣東省購買毒品,攜毒返程途中被查獲的案件。被告人趙雲華夥同他人跨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極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重的主犯,又繫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根據趙雲華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懲。

案例:

李建販賣毒品案

——對取證瑕疵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依法採納相關證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建,男,漢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務工人員。2013年1月16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13日刑滿釋放。

2017年4月5日、7日,被告人李建通過微信等方式與吸毒人員林某某商談毒品交易事宜後,在福建省霞浦縣一小區先後兩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各1包,收取毒資250元。同月8日12時許,李建在霞浦縣鬆港街道欲再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時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從李建身上查獲2小包甲基苯丙胺,重1.59克,從李建住處臥室床頭櫃的抽屜內查獲10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計重約28.07克。

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取證程序存在一定問題,如,偵查人員搜查現場時未出示搜查證,現場勘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對毒品包數和位置的記載不一致。對此,公安機關出具了工作說明,並有相關偵查人員當庭作出合理解釋,再結合本案視聽資料及搜查時在場的兩名證人的證言,相關證據可以採納。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建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30克,且其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10月8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依法全面、規範地收集、提取證據,確保案件證據質量,是有力打擊毒品犯罪的基礎和前提。毒品犯罪隱蔽性較強,證據收集工作有一定特殊性,對於不屬於非法取證情形的證據瑕疵,通過補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依法採納相關證據。本案偵查人員在搜查時未出示搜查證,現場勘查筆錄與扣押清單中對毒品包數和查獲毒品位置的記載不完全一致,但通過偵查機關出具說明、調取在場證人的證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方式,使得證據瑕疵得到合理解釋,能夠確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體現了審判階段對取證規範性的嚴格要求,有利於確保毒品犯罪案件的證據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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