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青島法院金融執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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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青島法院金融執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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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法院發佈金融執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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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銀行青島分行與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2930餘萬元。在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準備拍賣被執行人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名下位於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夷山路某小區共計10套房產。在房產評估階段,案外人青島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青島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租賃權,請求停止拍賣,執行法官向其釋明租賃權主張不能阻止拍賣後,其撤回了執行異議。但是在房產進入拍賣階段後,該公司又以此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為了保證房產順利拍賣,執行法官將該異議移交裁決部門審查,最終駁回了案外人的異議。執行法官向案外人釋明,如果利用虛假租賃阻礙執行,輕者將被拘留、罰款,重者將被以“拒執罪”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後案外人未提出異議之訴,也未再主張租賃權,配合法院拍賣上述房產並在成交後順利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法院在執行不動產過程中,往往會面臨以主張租賃權對抗司法拍賣的情形。首先,合法有效的租賃權應當得到保護,但租賃權並不能阻止法院的司法拍賣;其次,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著重審查案外人異議的真實性,對於以虛假合同等方式試圖阻礙、拖延執行的行為和行為人,會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以“拒執罪”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某資產管理公司與青島某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中國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三案,申請標的共計5700餘萬元。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青島萊西市某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設備等,拍賣成交款共計3900餘萬元。經查被執行人在萊西市人民法院尚有近90件勞動爭議及經濟補償糾紛執行案件,涉案金額共計245萬多元。因本案的申請執行人作為抵押權人,同時又是首先查封權利人,拍賣款不足以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為了維護工人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青島中院經過多次耐心細緻的工作,申請執行人最終同意從拍賣款中優先發放工人工資,由此八十多個工人被拖欠近5年的工資及經濟補償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金融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屬於企業法人,在主要財產被拍賣後,公司基本無法繼續經營,往往都存在工人工資拖欠無法支付的問題。法院為了維護民生權益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終圓滿解決了工人工資問題,真正貫徹了司法為民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某銀行城陽支行與青島某置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青島某銀行城陽支行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共計2億餘元。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準備對設定抵押權的71間辦公室及1幢酒店進行評估拍賣,因涉及房產眾多,價值較大,案件久拖不決對雙方都極為不利,執行法官與雙方積極溝通,釋明利害關係,被執行人自動清空房屋,並加快推進評估程序,雙方對起拍價格達成一致,一拍流拍後以物抵債給申請執行人,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在執行眾多房產時,因價值大,異議多,佔用使用情況複雜等,會加大評估難度,延長執行週期,無形中增加了雙方當事人的負擔。本案中,執行法官通過多方協調,採取被執行人先行清空拍賣標的物和當事人議價拍賣方式,縮短了執行週期,提高了執行效率。

四、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蘇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蘇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對登記在被執行人蘇某某名下位於青島市嶗山區海安路某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案外人馬某某針對上述拍賣房產向青島中院主張所有權並提起執行異議審查,中院審查後認為其購買行為不能對抗在先的擔保物權和查封,故駁回了其異議請求。為了避免執行異議之訴導致執行週期延長,執行法官積極與案外人馬某某和申請執行人進行溝通,多次協商後,案外人馬某某同意自行騰遷。法院拍賣上述房產成交後,案外人馬某某在約定期限內自行騰遷,拍賣房產順利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所有權主張的典型案件,不動產在抵押、查封之後發生的買賣行為,不得對抗在先的抵押權人和查封申請執行人。購房者在購買房產時,要審慎全面地瞭解所購房產情形,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房產現狀,以免遭受損失。

五、某投資有限公司與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對被執行人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於昌邑市天水路西側某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在建工程進行了評估,並通過淘寶網進行網絡拍賣,最終買受人昌邑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3800萬元的最高價競得。執行中,法院瞭解到拍賣標的涉及多家法院共計40多起查封,拍賣成交後執行法官與其他法院積極協商,由青島中院主持分配。青島中院在收到相關債權申報後,製作分配方案,優先支付工人工資、建設工程款、抵押債權和稅費等款項,分配方案得到多數債權人認同,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債權申報人大多屬於外地企業或個人,法院在嚴格依法分配債權前提下,堅持司法為民,優先發放建設工程款、工人工資等涉民生債權,同時,平等保護外地企業、民營經濟,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六、某銀行青島分行與青島某工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青島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785萬。在執行過程中,市南法院準備拍賣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名下位於市南區銀川西路的9套擔保房產。同時,市南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主動聯繫辦案法官,稱願意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分期還款義務,請求法院暫緩處置擔保房產。經現場調查,9套擔保房產系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用於員工居住辦公使用,在得知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意願後,辦案法官聯繫申請執行人,多次積極耐心調解,最終雙方簽訂了書面和解協議並積極履行。這既縮短了金融機構的回款時間和降低了成本,同時又確保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正常經營,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平衡金融債權與民營經濟發展關係的典型案件。民營企業在向金融機構貸款時,往往以自身所有的廠房、辦公場所作為抵押,執行期間一旦對抵押財產採取拍賣措施,公司經營將難以為繼,法院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在保障金融債權實現的同時,又使得作為民營企業的被執行人得以繼續生產經營,體現了法院保障金融安全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司法職能,努力為青島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七、某銀行青島分行與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400萬元。執行期間,市南法院準備評估拍賣柳某名下位於青島市東海中路某小區抵押房產一套,案外人傅某以涉案抵押房產權屬未明為由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交中止執行申請書,稱其與被執行人柳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在離婚登記協議中約定變賣該涉案抵押房產且所得房款雙方平分,後柳某以該房屋設立抵押向銀行貸款400萬元,傅某以被執行人未經其同意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抵押合同無效。經查涉案房屋一直由柳某實際居住使用,傅某並未實際佔有,且該案經一、二審後確認抵押合同有效,駁回了傅某訴訟請求。市南法院繼續執行,拍賣期間,案外人傅某又以同一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官向其釋明,銀行與柳某簽訂的抵押合同經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合法有效,柳某逾期未還款,銀行可依據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並拍賣抵押房產,傅某的損失可另案起訴,要求柳某賠償。後傅某未繼續提出異議,抵押房產順利拍賣。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以離婚協議對抗金融債權執行的典型案件。夫妻離婚時就不動產進行處分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等登記手續,並實際使用居住或者及時處分變現予以分割。案外人未對離婚協議所涉不動產及時變現,也未實際居住使用,其以不知情為由主張一方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得到支持,其主張的權利受到侵害只能另案起訴,要求協議相對方賠償其相關損失。

八、某銀行青島分行與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3.2萬元。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傳票、報告財產令,但王某未履行義務。經查明,被執行人王某在某銀行賬戶中有存款13萬餘元,該存款於執行立案後一週內被提取,王某的行為屬於典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平度法院依法向王某下達了罰款決定書,決定對王某罰款1萬元,但被執行人王某仍拒不履行。因被執行人王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了案件線索並通知了被執行人王某及其親屬。至此,王某才認識到自己拒不履行行為的嚴重法律後果,主動聯繫法院,將該案的全部案款和罰款繳納到位,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拒執”案件。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迫於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將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知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九、某銀行平度支行與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平度支行與被執行人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6萬餘元。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平度法院依法拍賣全某某名下房產一套,一拍、二拍因無人競買而流拍。若以物抵債,銀行還需繳納扣除債權後的房款,為避免執行工作陷入僵局,辦案法官積極深入調查被執行人工作、財產情況,在得知被執行人全某某在韓國務工,定期往返國內與韓國之間的情況後,執行法官抓住時機,迅速採取了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全某某在無法購買機票且被限制出境的情形下,主動聯繫法院履行了法律義務,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標的雖然不大,但鑑於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還是對其房產採取了評估拍賣措施。法院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精準發力,迅速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十、青島某銀行李滄支行與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青島某銀行李滄支行與被執行人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執行案,申請標的42萬餘元。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名下房產、車輛採取了查封措施,並對被執行人進行了約談,約談後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履行債務。但在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卻無故拖延履行,致使申請執行人權益無法實現。故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拘傳至法院,向其宣讀拘留決定書後準備將其送至拘留所,被執行人迫於壓力,籌集款項後將本金40餘萬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對於利息部分,申請執行人予以讓免,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典型案件。金融債權執行過程中,為避免被執行人因執行而破產,可採取執行和解方式,給被執行人一定的寬展期,但執行和解不能成為被執行人逃避、拖延執行的“避風港”,對於達成和解協議卻又反悔或拒不履行的行為,法院將視情節依法採取罰款、拘留、上失信名單等措施予以懲戒,採取多種手段打擊、曝光被執行人不誠信行為,努力構建“誠信社會”。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

記者:蔣世龍

編輯: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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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銀行青島分行與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2930餘萬元。在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準備拍賣被執行人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名下位於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夷山路某小區共計10套房產。在房產評估階段,案外人青島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青島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租賃權,請求停止拍賣,執行法官向其釋明租賃權主張不能阻止拍賣後,其撤回了執行異議。但是在房產進入拍賣階段後,該公司又以此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為了保證房產順利拍賣,執行法官將該異議移交裁決部門審查,最終駁回了案外人的異議。執行法官向案外人釋明,如果利用虛假租賃阻礙執行,輕者將被拘留、罰款,重者將被以“拒執罪”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後案外人未提出異議之訴,也未再主張租賃權,配合法院拍賣上述房產並在成交後順利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法院在執行不動產過程中,往往會面臨以主張租賃權對抗司法拍賣的情形。首先,合法有效的租賃權應當得到保護,但租賃權並不能阻止法院的司法拍賣;其次,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著重審查案外人異議的真實性,對於以虛假合同等方式試圖阻礙、拖延執行的行為和行為人,會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以“拒執罪”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某資產管理公司與青島某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中國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三案,申請標的共計5700餘萬元。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青島萊西市某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設備等,拍賣成交款共計3900餘萬元。經查被執行人在萊西市人民法院尚有近90件勞動爭議及經濟補償糾紛執行案件,涉案金額共計245萬多元。因本案的申請執行人作為抵押權人,同時又是首先查封權利人,拍賣款不足以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為了維護工人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青島中院經過多次耐心細緻的工作,申請執行人最終同意從拍賣款中優先發放工人工資,由此八十多個工人被拖欠近5年的工資及經濟補償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金融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屬於企業法人,在主要財產被拍賣後,公司基本無法繼續經營,往往都存在工人工資拖欠無法支付的問題。法院為了維護民生權益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終圓滿解決了工人工資問題,真正貫徹了司法為民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某銀行城陽支行與青島某置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青島某銀行城陽支行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共計2億餘元。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準備對設定抵押權的71間辦公室及1幢酒店進行評估拍賣,因涉及房產眾多,價值較大,案件久拖不決對雙方都極為不利,執行法官與雙方積極溝通,釋明利害關係,被執行人自動清空房屋,並加快推進評估程序,雙方對起拍價格達成一致,一拍流拍後以物抵債給申請執行人,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在執行眾多房產時,因價值大,異議多,佔用使用情況複雜等,會加大評估難度,延長執行週期,無形中增加了雙方當事人的負擔。本案中,執行法官通過多方協調,採取被執行人先行清空拍賣標的物和當事人議價拍賣方式,縮短了執行週期,提高了執行效率。

四、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蘇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蘇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對登記在被執行人蘇某某名下位於青島市嶗山區海安路某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案外人馬某某針對上述拍賣房產向青島中院主張所有權並提起執行異議審查,中院審查後認為其購買行為不能對抗在先的擔保物權和查封,故駁回了其異議請求。為了避免執行異議之訴導致執行週期延長,執行法官積極與案外人馬某某和申請執行人進行溝通,多次協商後,案外人馬某某同意自行騰遷。法院拍賣上述房產成交後,案外人馬某某在約定期限內自行騰遷,拍賣房產順利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所有權主張的典型案件,不動產在抵押、查封之後發生的買賣行為,不得對抗在先的抵押權人和查封申請執行人。購房者在購買房產時,要審慎全面地瞭解所購房產情形,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房產現狀,以免遭受損失。

五、某投資有限公司與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對被執行人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於昌邑市天水路西側某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在建工程進行了評估,並通過淘寶網進行網絡拍賣,最終買受人昌邑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3800萬元的最高價競得。執行中,法院瞭解到拍賣標的涉及多家法院共計40多起查封,拍賣成交後執行法官與其他法院積極協商,由青島中院主持分配。青島中院在收到相關債權申報後,製作分配方案,優先支付工人工資、建設工程款、抵押債權和稅費等款項,分配方案得到多數債權人認同,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債權申報人大多屬於外地企業或個人,法院在嚴格依法分配債權前提下,堅持司法為民,優先發放建設工程款、工人工資等涉民生債權,同時,平等保護外地企業、民營經濟,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六、某銀行青島分行與青島某工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青島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785萬。在執行過程中,市南法院準備拍賣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名下位於市南區銀川西路的9套擔保房產。同時,市南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主動聯繫辦案法官,稱願意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分期還款義務,請求法院暫緩處置擔保房產。經現場調查,9套擔保房產系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用於員工居住辦公使用,在得知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意願後,辦案法官聯繫申請執行人,多次積極耐心調解,最終雙方簽訂了書面和解協議並積極履行。這既縮短了金融機構的回款時間和降低了成本,同時又確保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正常經營,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平衡金融債權與民營經濟發展關係的典型案件。民營企業在向金融機構貸款時,往往以自身所有的廠房、辦公場所作為抵押,執行期間一旦對抵押財產採取拍賣措施,公司經營將難以為繼,法院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在保障金融債權實現的同時,又使得作為民營企業的被執行人得以繼續生產經營,體現了法院保障金融安全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司法職能,努力為青島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七、某銀行青島分行與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400萬元。執行期間,市南法院準備評估拍賣柳某名下位於青島市東海中路某小區抵押房產一套,案外人傅某以涉案抵押房產權屬未明為由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交中止執行申請書,稱其與被執行人柳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在離婚登記協議中約定變賣該涉案抵押房產且所得房款雙方平分,後柳某以該房屋設立抵押向銀行貸款400萬元,傅某以被執行人未經其同意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抵押合同無效。經查涉案房屋一直由柳某實際居住使用,傅某並未實際佔有,且該案經一、二審後確認抵押合同有效,駁回了傅某訴訟請求。市南法院繼續執行,拍賣期間,案外人傅某又以同一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官向其釋明,銀行與柳某簽訂的抵押合同經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合法有效,柳某逾期未還款,銀行可依據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並拍賣抵押房產,傅某的損失可另案起訴,要求柳某賠償。後傅某未繼續提出異議,抵押房產順利拍賣。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以離婚協議對抗金融債權執行的典型案件。夫妻離婚時就不動產進行處分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等登記手續,並實際使用居住或者及時處分變現予以分割。案外人未對離婚協議所涉不動產及時變現,也未實際居住使用,其以不知情為由主張一方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得到支持,其主張的權利受到侵害只能另案起訴,要求協議相對方賠償其相關損失。

八、某銀行青島分行與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3.2萬元。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傳票、報告財產令,但王某未履行義務。經查明,被執行人王某在某銀行賬戶中有存款13萬餘元,該存款於執行立案後一週內被提取,王某的行為屬於典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平度法院依法向王某下達了罰款決定書,決定對王某罰款1萬元,但被執行人王某仍拒不履行。因被執行人王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了案件線索並通知了被執行人王某及其親屬。至此,王某才認識到自己拒不履行行為的嚴重法律後果,主動聯繫法院,將該案的全部案款和罰款繳納到位,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拒執”案件。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迫於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將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知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九、某銀行平度支行與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平度支行與被執行人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6萬餘元。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平度法院依法拍賣全某某名下房產一套,一拍、二拍因無人競買而流拍。若以物抵債,銀行還需繳納扣除債權後的房款,為避免執行工作陷入僵局,辦案法官積極深入調查被執行人工作、財產情況,在得知被執行人全某某在韓國務工,定期往返國內與韓國之間的情況後,執行法官抓住時機,迅速採取了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全某某在無法購買機票且被限制出境的情形下,主動聯繫法院履行了法律義務,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標的雖然不大,但鑑於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還是對其房產採取了評估拍賣措施。法院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精準發力,迅速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十、青島某銀行李滄支行與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青島某銀行李滄支行與被執行人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執行案,申請標的42萬餘元。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名下房產、車輛採取了查封措施,並對被執行人進行了約談,約談後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履行債務。但在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卻無故拖延履行,致使申請執行人權益無法實現。故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拘傳至法院,向其宣讀拘留決定書後準備將其送至拘留所,被執行人迫於壓力,籌集款項後將本金40餘萬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對於利息部分,申請執行人予以讓免,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典型案件。金融債權執行過程中,為避免被執行人因執行而破產,可採取執行和解方式,給被執行人一定的寬展期,但執行和解不能成為被執行人逃避、拖延執行的“避風港”,對於達成和解協議卻又反悔或拒不履行的行為,法院將視情節依法採取罰款、拘留、上失信名單等措施予以懲戒,採取多種手段打擊、曝光被執行人不誠信行為,努力構建“誠信社會”。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

記者:蔣世龍

編輯: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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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銀行青島分行與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2930餘萬元。在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準備拍賣被執行人青島某貿易有限公司名下位於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夷山路某小區共計10套房產。在房產評估階段,案外人青島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青島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租賃權,請求停止拍賣,執行法官向其釋明租賃權主張不能阻止拍賣後,其撤回了執行異議。但是在房產進入拍賣階段後,該公司又以此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為了保證房產順利拍賣,執行法官將該異議移交裁決部門審查,最終駁回了案外人的異議。執行法官向案外人釋明,如果利用虛假租賃阻礙執行,輕者將被拘留、罰款,重者將被以“拒執罪”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後案外人未提出異議之訴,也未再主張租賃權,配合法院拍賣上述房產並在成交後順利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法院在執行不動產過程中,往往會面臨以主張租賃權對抗司法拍賣的情形。首先,合法有效的租賃權應當得到保護,但租賃權並不能阻止法院的司法拍賣;其次,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著重審查案外人異議的真實性,對於以虛假合同等方式試圖阻礙、拖延執行的行為和行為人,會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以“拒執罪”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某資產管理公司與青島某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中國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三案,申請標的共計5700餘萬元。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青島萊西市某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產、設備等,拍賣成交款共計3900餘萬元。經查被執行人在萊西市人民法院尚有近90件勞動爭議及經濟補償糾紛執行案件,涉案金額共計245萬多元。因本案的申請執行人作為抵押權人,同時又是首先查封權利人,拍賣款不足以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為了維護工人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青島中院經過多次耐心細緻的工作,申請執行人最終同意從拍賣款中優先發放工人工資,由此八十多個工人被拖欠近5年的工資及經濟補償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金融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屬於企業法人,在主要財產被拍賣後,公司基本無法繼續經營,往往都存在工人工資拖欠無法支付的問題。法院為了維護民生權益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終圓滿解決了工人工資問題,真正貫徹了司法為民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某銀行城陽支行與青島某置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青島某銀行城陽支行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共計2億餘元。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準備對設定抵押權的71間辦公室及1幢酒店進行評估拍賣,因涉及房產眾多,價值較大,案件久拖不決對雙方都極為不利,執行法官與雙方積極溝通,釋明利害關係,被執行人自動清空房屋,並加快推進評估程序,雙方對起拍價格達成一致,一拍流拍後以物抵債給申請執行人,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在執行眾多房產時,因價值大,異議多,佔用使用情況複雜等,會加大評估難度,延長執行週期,無形中增加了雙方當事人的負擔。本案中,執行法官通過多方協調,採取被執行人先行清空拍賣標的物和當事人議價拍賣方式,縮短了執行週期,提高了執行效率。

四、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蘇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蘇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對登記在被執行人蘇某某名下位於青島市嶗山區海安路某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案外人馬某某針對上述拍賣房產向青島中院主張所有權並提起執行異議審查,中院審查後認為其購買行為不能對抗在先的擔保物權和查封,故駁回了其異議請求。為了避免執行異議之訴導致執行週期延長,執行法官積極與案外人馬某某和申請執行人進行溝通,多次協商後,案外人馬某某同意自行騰遷。法院拍賣上述房產成交後,案外人馬某某在約定期限內自行騰遷,拍賣房產順利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所有權主張的典型案件,不動產在抵押、查封之後發生的買賣行為,不得對抗在先的抵押權人和查封申請執行人。購房者在購買房產時,要審慎全面地瞭解所購房產情形,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房產現狀,以免遭受損失。

五、某投資有限公司與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對被執行人昌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於昌邑市天水路西側某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在建工程進行了評估,並通過淘寶網進行網絡拍賣,最終買受人昌邑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3800萬元的最高價競得。執行中,法院瞭解到拍賣標的涉及多家法院共計40多起查封,拍賣成交後執行法官與其他法院積極協商,由青島中院主持分配。青島中院在收到相關債權申報後,製作分配方案,優先支付工人工資、建設工程款、抵押債權和稅費等款項,分配方案得到多數債權人認同,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債權申報人大多屬於外地企業或個人,法院在嚴格依法分配債權前提下,堅持司法為民,優先發放建設工程款、工人工資等涉民生債權,同時,平等保護外地企業、民營經濟,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六、某銀行青島分行與青島某工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青島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785萬。在執行過程中,市南法院準備拍賣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名下位於市南區銀川西路的9套擔保房產。同時,市南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主動聯繫辦案法官,稱願意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分期還款義務,請求法院暫緩處置擔保房產。經現場調查,9套擔保房產系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用於員工居住辦公使用,在得知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意願後,辦案法官聯繫申請執行人,多次積極耐心調解,最終雙方簽訂了書面和解協議並積極履行。這既縮短了金融機構的回款時間和降低了成本,同時又確保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正常經營,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平衡金融債權與民營經濟發展關係的典型案件。民營企業在向金融機構貸款時,往往以自身所有的廠房、辦公場所作為抵押,執行期間一旦對抵押財產採取拍賣措施,公司經營將難以為繼,法院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在保障金融債權實現的同時,又使得作為民營企業的被執行人得以繼續生產經營,體現了法院保障金融安全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司法職能,努力為青島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七、某銀行青島分行與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400萬元。執行期間,市南法院準備評估拍賣柳某名下位於青島市東海中路某小區抵押房產一套,案外人傅某以涉案抵押房產權屬未明為由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交中止執行申請書,稱其與被執行人柳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在離婚登記協議中約定變賣該涉案抵押房產且所得房款雙方平分,後柳某以該房屋設立抵押向銀行貸款400萬元,傅某以被執行人未經其同意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抵押合同無效。經查涉案房屋一直由柳某實際居住使用,傅某並未實際佔有,且該案經一、二審後確認抵押合同有效,駁回了傅某訴訟請求。市南法院繼續執行,拍賣期間,案外人傅某又以同一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官向其釋明,銀行與柳某簽訂的抵押合同經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合法有效,柳某逾期未還款,銀行可依據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並拍賣抵押房產,傅某的損失可另案起訴,要求柳某賠償。後傅某未繼續提出異議,抵押房產順利拍賣。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以離婚協議對抗金融債權執行的典型案件。夫妻離婚時就不動產進行處分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等登記手續,並實際使用居住或者及時處分變現予以分割。案外人未對離婚協議所涉不動產及時變現,也未實際居住使用,其以不知情為由主張一方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得到支持,其主張的權利受到侵害只能另案起訴,要求協議相對方賠償其相關損失。

八、某銀行青島分行與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青島分行與被執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3.2萬元。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傳票、報告財產令,但王某未履行義務。經查明,被執行人王某在某銀行賬戶中有存款13萬餘元,該存款於執行立案後一週內被提取,王某的行為屬於典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平度法院依法向王某下達了罰款決定書,決定對王某罰款1萬元,但被執行人王某仍拒不履行。因被執行人王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移交了案件線索並通知了被執行人王某及其親屬。至此,王某才認識到自己拒不履行行為的嚴重法律後果,主動聯繫法院,將該案的全部案款和罰款繳納到位,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拒執”案件。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迫於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將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知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九、某銀行平度支行與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平度支行與被執行人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申請標的6萬餘元。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平度法院依法拍賣全某某名下房產一套,一拍、二拍因無人競買而流拍。若以物抵債,銀行還需繳納扣除債權後的房款,為避免執行工作陷入僵局,辦案法官積極深入調查被執行人工作、財產情況,在得知被執行人全某某在韓國務工,定期往返國內與韓國之間的情況後,執行法官抓住時機,迅速採取了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全某某在無法購買機票且被限制出境的情形下,主動聯繫法院履行了法律義務,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標的雖然不大,但鑑於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還是對其房產採取了評估拍賣措施。法院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精準發力,迅速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十、青島某銀行李滄支行與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青島某銀行李滄支行與被執行人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執行案,申請標的42萬餘元。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名下房產、車輛採取了查封措施,並對被執行人進行了約談,約談後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履行債務。但在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卻無故拖延履行,致使申請執行人權益無法實現。故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拘傳至法院,向其宣讀拘留決定書後準備將其送至拘留所,被執行人迫於壓力,籌集款項後將本金40餘萬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對於利息部分,申請執行人予以讓免,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典型案件。金融債權執行過程中,為避免被執行人因執行而破產,可採取執行和解方式,給被執行人一定的寬展期,但執行和解不能成為被執行人逃避、拖延執行的“避風港”,對於達成和解協議卻又反悔或拒不履行的行為,法院將視情節依法採取罰款、拘留、上失信名單等措施予以懲戒,採取多種手段打擊、曝光被執行人不誠信行為,努力構建“誠信社會”。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

記者:蔣世龍

編輯:容瑾

以案說法!青島法院金融執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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