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法院涉軍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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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例

一、妥善處理涉軍勞動爭議糾紛 全力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陳某於1997年退役安置到某糧庫工作。2002年該糧庫改制,雙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陳某由企保科調入麵粉廠,其以新崗位為有害工種為由提出辭職,糧庫同意。陳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糧庫支付經濟補償金38650元、失業金31480元。糧庫不服裁決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該糧庫支付經濟補償金32168.1元、未休假工資差額580.9元、失業金16770元。天水中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加判賠償陳某失業保險損失2736元。

【典型意義】

退役軍人,是值得尊重且更值得守護的特殊群體,維護退役軍人權益,事關廣大官兵切身利益、事關軍隊建設穩定大局。本案涉及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後產生的經濟補償問題。陳某作為退役軍人,對於訴訟期望值較高,天水中院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考慮陳某仍處於失業狀態,為最大限度保護其合法權益,減少訴累,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對於陳某因失業繼續擴大的相應保險損失給予支持。本案宣判後,法院向雙方進行了釋明,雙方均表示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審慎處理軍隊停止有償服務案件 確保順利收回軍產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甘肅省軍區某幹休所與某商貿公司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將其房屋出租給商貿公司,租賃期為2年。約定合同期滿後,商貿公司享有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前期2年,後期6年,總期限不超過8年。該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幹休所根據中央軍委文件,通知商貿公司不再續簽租賃合同,要求其騰交房屋。但商貿公司以合同尚未到期,拒絕騰交房屋,雙方釀成糾紛。城關區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現幹休所因軍隊停償政策原因不再對外出租案涉房屋,商貿公司優先承租權已無實現的前提條件。幹休所作為房屋權利人,其在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向商貿公司主張收回房屋既是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也是其作為房屋權利人行使其物權權利的體現,判決商貿公司支付相應期間房屋佔用等費用。

【典型意義】

軍隊和武警部隊全面停止有償服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強軍興軍目標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該案審理中,為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法官耐心傾聽承租方的陳述,詳細講解全面停止有償服務的政策、房屋租賃的法律規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政策要求,積極探索案件處理新思路,最終促使承租方理性放棄部分賠償要求。同時,為了力促案件順利執行,法官對租賃場地進行現場勘驗,諮詢鑑定機構裝修殘值事宜,考量承租方租賃房屋的期許及裝修投入的事實,確定承租方支付房屋佔用費及各項費用的標準,為案件順利審結、執行奠定紮實的基礎。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軍隊合法產權,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確保軍隊財產不流失,人民利益不受損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為軍隊和武警部隊全面停止有償服務提供優質高效司法保障的一次生動實踐。

三、和風細雨化積怨 高效執結促穩定

【基本案情】

尚某等十戶住戶基於歷史、政策等客觀原因,居住在某軍區招待所的危舊房屋內,在該所已對房屋停水、停電十五年的情況下,仍堅持居住並多次上訪。因雙方對抗情緒激烈,軍區招待所向城關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判決,申請尚某等十戶騰交房屋。案件受理後,瞭解到該房屋系七十年代所建房屋,現已老舊破損屬於急需拆除的危房,被執行人繼續居住可能會發生危險;且本案影響面廣,處理不當影響軍民團結,案件需要快速、精準、高效執行。經過執行法官大量耐心細緻的工作,尚某等十戶被執行人先後自動騰交案涉房屋、息訴罷訪,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涉軍案件政治敏感性高,既要維護部隊和群眾的合法利益,又要妥善化解雙方的矛盾,促進軍地和諧、軍民和諧。尤其在雙方積怨矛盾很深的情況下,處理不當容易激發群眾與部隊之間的矛盾。為此,城關區法院派出執行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法官組成執行團隊,制定詳細的執行方案。本案執行中,辦案法官放棄週末休息,天天堅守在執行現場,與被執行人正面接觸,疏導情緒,瞭解被執行人的利益訴求,反覆向其釋法明理。通過與申請人溝通,結合十戶被執行人的不同情況,努力尋找法、理、情的平衡點,有針對性的依法採取執行策略,僅用十餘天就妥善化解雙方二十餘年的積怨與矛盾,順利騰退10餘間案涉房屋。在保護部隊合法權益的同時,又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四、司法救助傷殘軍人 充分彰顯法律溫度

【基本案情】

趙某駕車將現役軍人韓某撞傷。經多家醫院治療,韓某出院後被鑑定為二級傷殘。該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某負全部責任。肅州區法院依法對韓某各項訴訟請求進行了認定並作出判決。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申報司法救助,為韓某審批撥付中央司法救助資金18萬元。

【典型意義】

依法妥善審理涉軍維權案件,是各級法院的一貫要求和重要使命,亦是穩定官兵思想和部隊安全穩定的現實要求。本案關乎軍人健康權,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韓某所在部隊亦對該判決結果滿意。在執行中,發現趙某僅以種地為生,無其他經濟來源,除負擔了部分費用外,再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韓某需要長期陪護,其母親已經放棄工作陪護兒子,經濟收入非常有限,家庭困難。為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法院為韓某申報了司法救助,盡最大努力維護了軍人合法權益。

五、用心用情用法審理軍屬糾紛 讓軍人安心服役

【基本案情】

黃某駕駛宿州公司所有的小轎車因避讓前方車輛時與王某女相撞,致其受傷。王某女的父親王某系現役軍人。當日,王某女入住醫院治療。經診斷,王某女左股骨折、右股挫傷,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並註明“在成長過程中如果出現肢體不等長的情況,可另行補充評定”。黃某駕駛的車輛在人壽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亦發生在承保期限內。一審法院對王某女的相關賠償請求作出處理,王某女、保險公司對部分費用提出上訴,經過協調,各方對賠償項目達成一致,並保留王某女後續治療費用的請求權,酒泉中院據此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近年來,全省法院堅持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軍維權工作,依法保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讓軍人能夠安心保家衛國。軍人遠離家庭在部隊服役,家屬受到侵權勢必會讓軍人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本案系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但是事故受害一方王某女系軍人子女,為了讓孩子早日得到及時充分的治療,讓作為軍人的父親在軍營安心工作,酒泉中院本著涉軍案件無小事的理念,堅持將調解工作貫徹始終,犧牲休息時間,就王某女的賠償項目及費用等各個細節多次和各方當事人電話溝通、面對面協商,尤其是王某女的後續治療問題,當事人從劍拔弩張到逐漸趨於緩和,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有力維護了軍屬的合法權益,解除了軍人的後顧之憂,體現了人民法院支持國防建設的高度政治責任感。

六、以柔性審判方式 解軍人軍屬心結

【基本案情】

閆某某為某部隊現役軍人,王某系醫院護士,兩人於2016年相識,次年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瞭解不夠,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矛盾頻發,王某於2018年9月向西固區法院起訴離婚。考慮到閆某某系現役軍人,雙方系自由戀愛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雖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若能珍惜彼此之間感情,正確處理家庭關係,夫妻關係存在改善的可能,遂判決不準離婚。2019年4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考慮到調解和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法官採用柔性審判方法,組織雙方觀看“融情時刻”宣教片,充分化解雙方矛盾,在與部隊溝通確定調解離婚對閆某某無不利影響後,最後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法院為雙方製作發放了《法官寄語》和《離婚證明書》,通過調解方式妥善的解決了這起離婚案件。

【典型意義】

正確處理好涉軍婚姻關係,對穩定軍心,穩固國防具有積極意義。法官在本案中,引入家事審判的最新理念,考慮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實際情況出發,以調解離婚的思路,通過不斷勸導、各種形式的協調,充分運用“柔性審判”方式,使雙方打開心扉,進而促使矛盾得以化解,最終以調解方式和平分手,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妥善解決了這起軍婚案件。

七、快立快審快結 保護傷殘軍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韓某系江蘇省姜堰市人,入伍後在武警部隊某支隊服役。2014年在訓練中受傷致殘,部隊一直將其作為滯留戰士護養,為保障韓某得到當地民政部門的妥善照顧和安置,其祖父母申請韓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韓某所在部隊積極支持。涼州區法院受理後,在十天內委託作出鑑定,法官遠赴韓某家鄉,對監護人進行詢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由於韓某祖父母(其父母已故)年事已高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法官幫助其辦理了訴訟代理手續,並及時進行審理,判決宣告韓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韓某叔父韓某喜為韓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考慮到韓某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況,為保護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院從立案受理、委託鑑定、做出判決僅用了15天時間。判決宣告韓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並指定了監護人,使軍人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體現了人民法院支持國防建設的高度政治責任感。同時本案判決徹底解決了部隊憂患,保證了部隊正常的軍事活動,維護了國防利益。

八、依法處理營房維修案件 充分保障軍營建設發展

【基本案情】

武警某中隊營房因雨受損,2011年4月蘭某施工隊維修,武警某支隊支付65萬元。工程竣工後未結算,某區政府聯合調查組與實際施工人蘭某對工程量勘查後,確定工程結算價125萬元。武警某支隊向蘭某支付剩餘工程款60萬元。蘭某所掛靠公司起訴,請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實際施工人與武警支隊結算並簽訂協議且已履行,其請求不成立,駁回訴訟請求。該掛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平涼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營房維修工作,是部隊營房建設工程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事關國防建設和部隊發展大局。依法維護部隊權益,保障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均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涉案工程屬應進行招標而未招標,實際施工人掛靠建設公司施工,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竣工後,在相關職能部門參與下,部隊與實際施工人確定工程造價並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在工程價款已結算的情形下,掛靠公司提起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中一、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掛靠公司的訴訟請求,在保護部隊合法權益的同時,為部隊營房建設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

九、保護軍婚穩定,彰顯社會核心價值

【基本案情】

李某系甘肅某部隊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李某與楊某於2011年初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1月登記結婚,婚後李某繼續在部隊服役,楊某在禮縣某鎮政府工作,雙方婚後雖在異地生活、工作,但感情尚好。2013年孩子出生後一直由楊某撫養,寒暑假楊某帶著孩子和李某一起生活。後因楊某在微信朋友圈發現李某和其他女性在外遊玩的照片,懷疑李某對婚姻不忠誠,加之雙方聚少離多,遂產生隔閡與矛盾。李某退役回到其原籍江西省後,向禮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楊某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禮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因工作原因分居,但夫妻感情基礎好,為維護家庭的穩定,給雙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機會,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典型意義】

妥善審理涉軍離婚案件,維護軍人婚姻家庭的穩定,對提高部隊戰鬥力,保持軍隊的穩定,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也是新時期人民法院“擁軍優屬”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案屬於退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案件,軍人在處理婚姻關係上,更應尊重社會公德,模範遵守婚姻法,維護軍人忠誠、盡責的崇高形象。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為給雙方提供一次挽救婚姻的機會,在女方沒有過錯,且不具備法定離婚條件的情形下,法院經審理依法做出了不準予二人離婚的判決。

十、依法審理涉軍建設工程糾紛 為國防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某部隊就新建隨軍公寓樓工程項目與某建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公司在施工期間因與周圍居民產生糾紛致使工程延期,2016年3月,經審計後部隊按約定向建設公司支付了95%的工程款,但建設公司未向部隊移交工程及單元門、入戶門鑰匙,造成隨軍家屬無法按期入住。2017年8月16日部隊向臨夏市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案涉合同、移交門戶鑰匙並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一審法院判決建設公司交付承建的隨軍公寓樓主體工程及門戶鑰匙。部隊提出上訴,經過臨夏州中院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部隊申請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隨軍公寓建設作為新時期人民軍隊後勤保障工作的重要部分,對鞏固國防和軍隊建設意義重大。本案是一起部隊隨軍公寓建設工程引發的施工合同糾紛,直接影響官兵的家庭生活質量、家庭和諧與思想穩定,該案的妥善處理,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依法維護駐地部隊合法權益,促進部隊基層建設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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