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嚴懲毒品犯罪 毒品 福建 張權 長汀 福建高院 2019-06-28

一、賴永廣等人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賴永廣、曾昭中、胡水輝商定共同出資,製造氯胺酮販賣牟利,曾昭中、胡水輝負責製造毒品,賴永廣負責販賣,所得贓款按出資比例分配,賴永廣另以每製造一桶原料支付3萬元給曾昭中、胡水輝作為製毒報酬。後賴永廣又糾集被告人劉華美等人蔘與製毒。同年4月至5月上旬,曾昭中持賴永廣出資的90萬元、胡水輝出資的20萬元、劉華美出資的25萬元,購得19桶製造氯胺酮的原料。胡水輝另持賴永廣出資的10餘萬元購買了製毒輔料、設備,租賃了興業種植農場作為製毒場地,共製造了130餘千克氯胺酮。同年5月29日上午,賴永廣、劉華美先行前往廈門與買家林達(另案處理)商談交易並清點毒資,曾昭中、胡水輝將130餘千克氯胺酮運輸至廈門市集美區杏林鎮內林村一路邊等候。而後,賴永廣前來交接,並和胡水輝一起將130餘千克氯胺酮與買家進行交易。之後四被告人被抓獲,毒品被查扣。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永廣、曾昭中、胡水輝、劉華美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結夥製造、運輸、販賣氯胺酮130餘千克,其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且數量大。四人結夥出資、分工配合實施製造、運輸和販賣毒品行為,均系主犯,賴永廣的罪責最為突出。據此,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賴永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曾昭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胡水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華美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罪犯賴永廣已被依法核准並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日益氾濫,危害極大。本案是一起源頭型,且系製造、運輸、販賣“全鏈條”的毒品犯罪案件,屬重點打擊對象。賴永廣出資、糾集多人制造、運輸、販賣毒品,數量大,情節嚴重,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合成毒品犯罪的嚴懲。

二、李露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露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先後二次懷孕均未能收監執行。2016年3月,李露在其位於平潭縣潭城鎮東埔莊的租住處,販賣給未成年人王某濤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同年4月,李露再次販賣毒品給王某濤時被抓獲,當場繳獲甲基苯丙胺2.56克。李露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採取監視居住。其間,李露又3次販賣給李某共計2.4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王某安1克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李露又受販毒人員所託,通過他人2次購得甲基苯丙胺200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露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約206餘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李露因販賣毒品被判刑,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再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數罪併罰。李露系毒品再犯,又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李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近年來,因屬病殘人員、孕婦、哺乳期婦女等特殊群體導致無法收押執行,再犯毒品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案中,被告人李露利用暫予監外執行,變本加厲從少量零星販賣毒品,發展成為專職毒販,最終害了家庭,也毀了自己。

三、廖億倍、賴海榮等人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廖億倍、賴海榮等人共謀製造毒品牟利,廖億倍糾集被告人郭金榮、張李振雙、吳躍貞、張主、張權等人,郭金榮指使被告人王洪康物色製毒場所。11月17日,賴海榮、郭金榮租下長汀縣某公司宿舍作為製毒人員住所,經廖億倍同意,王洪康租下長汀縣策武鎮黃館村某果園作為製毒場所。郭金榮僱請被告人王其高在此看門,並飼養小雞以掩人耳目。賴海榮經事先聯繫,夥同郭金榮、王洪康、張李振雙、吳躍貞運回部分製毒設備和原料。同年12月,廖億倍動手並指揮賴海榮、郭金榮、吳躍貞、張李振雙、張主、張權等人制造甲基苯丙胺。郭金榮還負責接送製毒人員。2014年1月2日,公安人員在製毒現場查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與固體混合物共計738.06千克及白色晶體0.84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億倍、賴海榮、吳躍貞、張主、張李振雙、王洪康、郭金榮、張權、王其高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738餘千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廖億倍起組織、指揮作用,賴海榮、郭金榮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吳躍貞、張李振雙、張主、張權、王洪康、王其高系從犯,依法分別予以從輕、減輕處罰。郭金榮協助抓捕同案人,有重大立功表現,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廖億倍、賴海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吳躍貞、張李振雙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判處被告人郭金榮、張主、張權、王洪康、王其高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罰。罪犯廖億倍、賴海榮已被依法核准並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省毒品犯罪從毒品原料生產、毒品消費開始向毒品製造、大宗毒品走私、販賣等源頭性犯罪發展,毒品犯罪形勢嚴峻。我省法院始終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中,廖億培、賴海榮為牟取暴利,糾集多名同夥,租賃車輛、場所,加工生產甲基苯丙胺達738餘千克,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均被依法判處死刑。該案例警示人們,為高額利潤誘使,鋌而走險,危害社會,終將葬送自身。

四、王剛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王剛租用石獅市靈秀街道前廊村一處民房,並將事先包裝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該出租房內。之後王剛多次指使其子王某國(未成年人)將毒品藏匿於石獅市靈秀街道前廊村一樹下,待收到購毒款後,通知購毒人員自行取走毒品。2017年5月4日,王剛再次指使王某國將0.49克海洛因放置在上述地點時被當場抓獲,後公安人員在王興國住所處查獲12包毒品海洛因共計3.53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剛夥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王剛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剛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夠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較弱、好奇心強、容易受到毒品誘惑的特點,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刑法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從重處罰。”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剛利用其子王某國,指使其多次向購毒人員運送毒品,據此,法院對其從重處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

五、陳洪海等人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洪海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7月31日刑滿釋放。2017年4月至6月間,陳洪海又先後多次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913餘克,販賣其中700克,並將剩餘毒品藏放於租住處。2017年6月,陳洪海通過盧懷飛找到林曉生尋求購買甲基苯丙胺的渠道,後經盧懷飛、林曉生聯繫,陳洪海向陳師東購買甲基苯丙胺1000克,陳師東將毒品藏匿地點告知陳洪海,陳洪海被抓獲後配合公安機關在寧德雲淡服務區附近查扣甲基苯丙胺988.5克,公安機關還在其租住處查扣到甲基苯丙胺213餘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洪海、林曉生、陳師東、盧懷飛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陳洪海販賣甲基苯丙胺1900餘克,陳師東、盧懷飛、林曉生販賣甲基苯丙胺988餘克,均屬數量大。在共同犯罪中,陳洪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盧懷飛、林曉生居間介紹販賣毒品,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陳洪海系毒品再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洪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師東、盧懷飛、林曉生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罰。

【典型意義】

當前,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後短期內又實施毒品犯罪,累犯、再犯比例較高,歷來是重點懲治對象。本案被告人陳洪海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重刑,刑滿釋放後不久又多次販賣毒品,屬累犯和毒品再犯,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毒品累犯、再犯的嚴懲。

六、崔國珍等人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崔國珍在廣東省購買了甲基苯丙胺20克。2015年2月至3月間,崔國珍3次販賣給沈國清(另案處理)甲基苯丙胺39克。同年3月8日,崔國珍在廣東購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委託他人帶回莆田市,途經內湖高速服務區時上述毒品被查獲。同年8月,崔國珍攜帶槍支糾集被告人範柳清等人駕車前往廣東,購得甲基苯丙胺後販賣給他人共計567克。同年10月底一天,崔國珍糾集範柳清駕車從莆田市到長汀縣向被告人賴小平購買甲基苯丙胺5000克。同年11月9日崔國珍再次糾集範柳清駕車前往長汀縣向賴小平購買甲基苯丙胺返回位於莆田市城廂區龍橋街道學園路租住處被抓獲,公安人員在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7864克,在崔國珍身上及其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046.1克,麻黃鹼10.6克及左輪手槍一把,子彈51發。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國珍、賴小平等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崔國珍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擅自持有非軍用槍支,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範柳清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幫助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崔國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範柳清受崔國珍指使幫助販賣、運輸毒品,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崔國珍販賣甲基苯丙胺14490克,其中攜帶槍支武裝掩護販賣毒品一次。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崔國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賴小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範柳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犯崔國珍已被依法核准並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省“槍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趨勢,在大宗毒品犯罪中更為突出,犯罪分子為了謀取高額利潤不惜鋌而走險,使用槍支彈藥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時有發生。攜槍運毒、販毒給緝毒工作帶來嚴峻的風險考驗,也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必須依法嚴懲。崔國珍糾集多人多次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且武裝掩護販賣、運輸毒品,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決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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