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賬戶信息為電商刷單牟利,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瞭解一下~

信息安全 刑法 電子商務 法律 經濟 電腦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2

2014年2月開始,被告人陳某標、陳某芬在電商平臺上幫助商家進行刷單服務,被告人陳某標多次在網上購買賬戶信息共4713條(其中包含財產信息109條),被告人陳某芬則利用賬戶信息獲取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在電商平臺上幫助淘寶商家進行刷單。二人以此牟利,並均分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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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1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某芬,並扣押其作案工具電腦主機1臺。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陳某標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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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標、陳某芬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涉及該罪名的條文進行修改。修改後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對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懲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

本案兩被告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結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50條以上5000條以下,達到情節嚴重,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

本案是汕頭潮南法院受理的第一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隨著現代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交易,公民個人信息極易被不法分子大量竊取、利用,催生電信網絡詐騙等關聯犯罪,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打擊利用互聯網出售、提供、非法獲取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切斷其與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犯罪鏈條,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同時,本案也提醒公民在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提高防範信息涉露的意識,以免發生個人信息被盜並蒙受經濟損失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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