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銷售員倒賣數千條業主信息​買主賣主均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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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訊 江蘇省南通市區一房產公司的銷售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大量包含業主姓名、電話號碼、房屋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裝飾公司老闆等人,結果這筆生意不但沒給他帶來利潤,反而給買賣雙方都帶來一場牢獄之災。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售賣信息和購買信息的三名被告人均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獲刑,並被處以2000至5000元不等罰款。

張某是南通某房地產公司的銷售員,大學文化。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間,張某向趙某(另案處理)出售含有業主姓名、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500多條,非法獲利2500元;提供給楊某含有業主姓名、電話號碼、房號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2700多條;提供給蔡某公民個人信息1500多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發現張某有作案嫌疑,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某、蔡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應依法從重處罰。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監管條件等,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楊某、蔡某均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楊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顧建兵 劉浩蓉)

■連線法官■

非法獲取出售500條以上公民信息將入罪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張亞軍介紹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社會信息的一種,承載著諸多的身份利益和財產利益,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信息被肆意侵犯已經成為嚴重干擾人們正常生活的巨大陰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張亞軍介紹說,為了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從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同時第五條第四款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幾名購買人出售、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不但在數量上都超出了500條,該信息還包含了業主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購房業主的房間號、房屋面積及成交價格等可能影響財產安全的交易信息,故認定三被告人屬情節嚴重,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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