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港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刑法 人生第一份工作 通信 貴港 貴港港南檢察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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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港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明明是陌生來電

對方卻能準確報出自己的名字和身份信息

自己從未跟對方有任何交集,

自己的信息到底是怎麼洩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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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港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隨著網絡的普及,在網上倒賣各種公民個人信息為許多不法分子提供了生財之道。這種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極大地侵害了公民的權利,為不法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提供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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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絡的普及,在網上倒賣各種公民個人信息為許多不法分子提供了生財之道。這種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極大地侵害了公民的權利,為不法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提供了幫助。

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港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近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邵某、費某以及王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經審查: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邵某在安徽省合肥市開了一家科技公司,通過撥打公民的手機號碼,幫貸款公司推廣產品。為提高電話接通率,增加公司收入,邵某聘請犯罪嫌疑人費某、王某做公司高管,負責非法接受貸款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從網上非法購買或交換電話號碼、或者銷售公司掌握的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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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邵某、費某以及王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經審查: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邵某在安徽省合肥市開了一家科技公司,通過撥打公民的手機號碼,幫貸款公司推廣產品。為提高電話接通率,增加公司收入,邵某聘請犯罪嫌疑人費某、王某做公司高管,負責非法接受貸款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從網上非法購買或交換電話號碼、或者銷售公司掌握的電話號碼。

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港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為維持公司正常運營,邵某聘請犯罪嫌疑人邱某娟、範某某等人擔任公司的電話客服,負責撥打電話推銷貸款產品。邵某、王某、費某非法接受、購買、交換而獲得的電話號碼達70萬個。經查實,費某根據邵某的指示還銷售了34150個號碼,王某根據邵某的指示購買了21000個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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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港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近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邵某、費某以及王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經審查: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邵某在安徽省合肥市開了一家科技公司,通過撥打公民的手機號碼,幫貸款公司推廣產品。為提高電話接通率,增加公司收入,邵某聘請犯罪嫌疑人費某、王某做公司高管,負責非法接受貸款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從網上非法購買或交換電話號碼、或者銷售公司掌握的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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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公司正常運營,邵某聘請犯罪嫌疑人邱某娟、範某某等人擔任公司的電話客服,負責撥打電話推銷貸款產品。邵某、王某、費某非法接受、購買、交換而獲得的電話號碼達70萬個。經查實,費某根據邵某的指示還銷售了34150個號碼,王某根據邵某的指示購買了21000個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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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邵某、費某以及王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經審查: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邵某在安徽省合肥市開了一家科技公司,通過撥打公民的手機號碼,幫貸款公司推廣產品。為提高電話接通率,增加公司收入,邵某聘請犯罪嫌疑人費某、王某做公司高管,負責非法接受貸款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從網上非法購買或交換電話號碼、或者銷售公司掌握的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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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公司正常運營,邵某聘請犯罪嫌疑人邱某娟、範某某等人擔任公司的電話客服,負責撥打電話推銷貸款產品。邵某、王某、費某非法接受、購買、交換而獲得的電話號碼達70萬個。經查實,費某根據邵某的指示還銷售了34150個號碼,王某根據邵某的指示購買了21000個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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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港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邵某、費某、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批准逮捕邵某、費某、王某。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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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邵某、費某、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批准逮捕邵某、費某、王某。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港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溫馨提示:與個人有關的身份或者個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需小心保護、謹慎提供,不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另外,請大家在生活中注意保護個人信息,不丟棄快遞單據、車票機票等,防止個人信息洩露。

供稿:刑檢部 | 圖片:網絡

文字/編輯:鄧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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