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性侵犯 刑法 法律 上海 江蘇 王貝貝律師 2019-07-12
昨日下午(2019.07.11)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消息稱,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新城控股的前實控人王振華、介紹人周燕芬批准逮捕。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警方通報稱,2019年6月30日22時許,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報警,稱其女兒被朋友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從江蘇老家帶至上海併入住一酒店,後其女兒在房間內遭到一男子猥褻。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你覺得本案怎樣判決合適? (單選)
0
0%
死刑,不解釋
0
0%
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定罪量刑
0
0%
目前事實還未明確,暫不表態
0
0%
其他,請在評論區留言

猥褻兒童案件的隱蔽性VS.對未成年人的傾斜保護

猥褻兒童案件普遍存在隱蔽性強、證據單一的特點。犯罪嫌疑人往往看準了被侵害兒童對事實認知不清、地點隱蔽、沒有證人、沒有監控等特點,對犯罪事實予以全盤否認。以一種“沒有證據,你能奈我何”的態度向司法正義與社會道德公然叫囂。

Tips:法律事實客觀事實

“客觀事實”,就是原本發生的,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人們的主觀意識而存在的。“法律事實”就是用證據支撐起來的事實。

案件的發生通常是在若干時間以前,律師、法官都不可能在場,已經發生的事也不能再重現。因此,法院只能依據現有的客觀材料(證據),來判定案件事實的真偽。如此一來,一個案件事實的客觀性與法律事實之間是有距離的,甚至有非常大的距離,更有的完全背離客觀事實。比如法學生的必讀案例:辛普森殺妻案,所有人都知道人是他殺的,但是沒有可用的證據。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辛普森案庭審照片

目前,關於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罪名主要涉及兩個: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分別來自《刑法》第236條、237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可以看出,不管是性侵還是猥褻,法律都加大了對侵犯未成年人權利的懲罰力度。此外還有一部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但是這一意見沒有明確加重情節之“情節惡劣”的標準,也沒有明確猥褻兒童罪加重情節之“其他惡劣情節”也缺乏標準,造成司法實踐中無法認定或處理意見不統一。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零口供”猥褻兒童案近日宣判,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排除合理懷疑

近日,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對一起“零口供”猥褻兒童案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兩年有期徒刑。

如何在客觀證據缺乏的情況下有效構建證據鏈條,是本案最值得研究之處。

案發時被害女童僅有6歲,案發時為寒冬的下午3點,女童在其居住小區廣場玩耍,65歲的男性孫某系案發小區衛生保潔員,乘無人之際對女童進行猥褻。孫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拒不交代犯罪事實。

案子立了,犯罪嫌疑人也被採取了強制措施,但取證卻難。沒有人證、沒有監控錄像、猥褻行為沒有造成醫學上的嚴重後果,犯罪嫌疑人始終“零口供”,都讓案件辦理難上加難。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審查起訴過程中,承辦人堅持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證據鏈條,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齡適應性,以及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性,認真分析被告人拒不認罪的原因,從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關係、被告人的前科情況、周圍群眾反映情況、沒有及時報案的原因等方面入手,分析論證案件證據。承辦人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被告人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應當以“零口供”提起公訴。

點評:

排除合理懷疑是一個非常高、非常難的證明標準,一般只適用在刑事犯罪上,為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尤其我國是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的刑罰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刑事審判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完整的證據鏈,且證據來源的程序必須合法。
刑訴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對於從重從嚴的“情節惡劣”的認定

《刑法》第236條第3款規定的五種加重情節看,將“情節惡劣”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被侵害人數在公共場所當眾侵害次數侵害造成的後果等。而《性侵意見》也正是從這幾方面出發,並結合了實踐中多發的另外幾種情形。

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五起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之李沛新猥褻兒童案中

被告人李沛新與何某某的母親張某某登記結婚,與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關係,其不僅不履行應盡的保護職責,還對年僅10歲的繼女實施猥褻,為法律所不容,亦嚴重違揹人倫道德。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之李吉順強姦、猥褻兒童案中

被告人李吉順作為人民教師,對案件中的被害人負有教育、保護的特殊職責,但其卻利用教師身份,多次強姦、猥褻多名幼女,其犯罪更為隱蔽,被害人更加難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齡介於4至11週歲之間,均為就讀於小學或學前班的學生,李吉順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膽小的弱點,採取哄騙的手段在校園內外實施犯罪,嚴重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農村留守兒童,作為弱勢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順針對她們實施犯罪,後果更加嚴重;李吉順在一年多時間內,多次強姦、猥褻幼女,人數多達26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核准李吉順死刑。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電影《熔爐》劇照

(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安徽省合肥市中院2016年發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之空巢老人周某某猥褻兒童案中

被告人是大家俗稱的所謂“空巢老人”,受害人是農村留守兒童,此類事件在這兩類人身上頻頻發生,折射出我國在未成年人尤其是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保護上的缺失,同時也能給我們促進未成年身心健康發展以啟示意義。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中的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檢例第42號)打破姦淫幼女未達到三人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的形式標準,主張:

“本案中,被告人具備教師的特殊身份,姦淫二名幼女,且分別姦淫多次,其危害性並不低於姦淫幼女三人的行為,據此可以認定符合‘情節惡劣’的規定。”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法律法規著力於保護未成年人,但相關的責任主體也要行動起來,學校。家庭等教育主體應當教授未成年人相關的自我保護知識,從而對未成年人進行正確的引導和教育,防患於未然。法律懲罰畢竟是事後救濟手段,只有在先預防,才能真正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原創丨本文系團隊 @王貝貝律師頭條號「圖文原創」文章,首發於今日頭條平臺。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最高法、最高檢典型案例:猥褻兒童罪的從重從嚴情節有何認定標準

感謝關注頭條號@王貝貝律師更多精彩文章請訪問個人專欄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