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援故事|逃亡二十五載,量刑一年半

2019-05-22 11:25 | 臨海普法

案情簡介:發生口角後演變成鬥毆

1992年5月31日晚上,陳某富的弟弟陳某貴與隔壁村的王某在鎮上看電影時發生口角扭打。6月1日晚上,陳某貴糾集數十位村民持刀、棍等凶器到王某父親家敲砸門窗,當即遭到了王某父子等人的還擊,陳某貴等人被打傷。當晚,在將受傷的人送往醫院路上,陳某貴等人又遭到了王某等人的攔截。隨後,雙方均準備凶器試圖擴大事態。6月6日晚上,陳某富在村辦公室內廣播糾集本村18至60歲村民次日早上到操場集合,準備械鬥。雙方人員於次日聚集在兩村交界公路處發生大規模械鬥,期間幹部群眾聞訊前來制止,均無果。在鬥毆過程中,導致十餘名村民以及在現場制止事態的公安、檢察幹警各一人受傷。

我的法援故事|逃亡二十五載,量刑一年半

案發後,陳某富在逃。1993年6月1日,臨海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某富批准逮捕,但多次抓捕未果。1993年12月14日,陳某富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抓獲並羈押在朝陽看守所。臨海市公安局民警趕赴北京,於同年12月21日將陳某富押往臨海。不料,陳某富趁列車行至江蘇無錫站停靠時逃跑。

後來陳某富於2018年12月14日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該案由臨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流氓罪、脫逃罪移送臨海市人民法院起訴。

我的法援故事|逃亡二十五載,量刑一年半

辦案經過

因陳某富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沒有委託辯護人,臨海市人民法院通過臨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為援助律師擔任陳某富的一審辯護人。閱卷後我到看守所會見了陳某富,陳某富已年近花甲,對於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更多的是向我講述這些年的逃亡經歷,表示自己一直過著膽戰心驚的日子,還連累了妻子和孩子,現在年紀大了,也瞭解到了現在法治進步了,希望能對自己當年的行為有個瞭解,遂投案自首。

我的法援故事|逃亡二十五載,量刑一年半

臨海市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庭審中,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從新舊法律適用、案件發生的起因、當時的社會現狀及法制觀念、量刑標準、同案犯的量刑及被告人逃脫期間的表現、自首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合議庭經過合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陳某富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本案判決後,陳某富如釋重負,當庭表示感謝。檢察機關未抗訴,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律師說法:

本案涉及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問題,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的刑法和1997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新刑法對公佈之前的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本案被告人糾集村民與鄰村村民械鬥,該行為發生在1992年,從本案被告人聚眾鬥毆的犯罪行為來看,如果適用1997年的刑法,則構成持械聚眾鬥毆,量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如果用現在的量刑標準來認定的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非常嚴重的。如果適用1979年的刑法,則構成流氓罪,量刑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當時的量刑標準相對比較低,現行的聚眾鬥毆罪名量刑要重於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而我國刑法適用遵循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所以本案適用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被告人於1993年被逮捕之後在帶往臨海的途中逃跑,構成脫逃罪。脫逃罪量刑雖然新舊刑法量刑幅度一樣,但1979年刑法中的脫逃罪量刑評判標準要比現在的脫逃罪要輕,這主要是與當時的社會法制狀況有關,量刑標準存在很大差異,所以被告人的脫逃行為應適用1979年刑法中的脫逃罪。本案法院適用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和脫逃罪對被告人的兩個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符合刑法從舊兼從輕適用原則。

浙江東創律師事務所 黃孝軍

(據臨海普法,原標題《我的法援故事——逃亡二十五載,量刑一年半》,編輯:蔡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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