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過程中出“老千”是否構成詐騙罪?

刑法 法律 文章 中顧法律網 2019-07-09
賭博過程中出“老千”是否構成詐騙罪?

賭博過程中出“老千”是否構成詐騙罪?

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過程賭博罪。賭博能夠摧殘人的心智,毀掉美好的前程和家庭,還會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是不是多有的賭博行為都構成賭博罪呢?在賭博過程中出“老千”是否構成詐騙罪呢?律師對話第360期邀請到江西華昌律師事務所張軍華律師為大家分析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來看一下張軍華律師的對話內容。


律師對話第360期:張軍華律師解答——賭博過程中出“老千”是否構成詐騙罪?

一、我國規定的賭博罪的量刑是多長時間?

張軍華律師答:我國《刑法》第87、88、89條規定了追訴時效制度。所謂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如果犯罪人在司法機關立案後逃避偵查、審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都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追訴時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不以實際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準,而賭博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其追訴時效為五年。

二、夫妻一方因賭博欠下的債務是否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張軍華律師答:因賭博欠下的債務分為兩種情形:

(一)因賭博而拖欠參賭人員錢財形成的債務,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禁止賭博,參與賭博原則上是違法行為,這種因賭博而拖欠參賭人員錢財的債務是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自然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為賭博而向他人借錢形成的債務。

賭博過程中出“老千”是否構成詐騙罪?

三、在賭博過程中,對方出老千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

張軍華律師答:賭博的特徵,是參賭之人藉助某事物的不確定性和偶然性來下注決定輸贏,以贏取錢財,但“出老千”卻改變了這種不確定性和偶然性。對方出老千,是用欺騙的方法獲取錢財,勝負並不取決於這種不確定性和偶然性,不符合賭博的特徵,而是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方出老千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四、賭博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張軍華律師答: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實施兩個類型的行為,成立賭博罪,一是聚眾賭博,即糾集多人從事賭博;二是以賭博為業,即將賭博作為職業或者兼業。

根據兩高2015年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張軍華律師是《新法制報》的公益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多年,辦理各類案件上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困擾,不妨點擊文章底部“瞭解更多”,獲取張軍華律師一對一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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