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再審判決核准 獲刑7年3個月

刑法 武器 徐昕 福建 漳州 泉州 大洋網 2019-05-28
“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再審判決核准 獲刑7年3個月

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案庭審現場。資料圖

5月25日,劉大蔚案代理律師徐昕透露,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核准了福建高院對劉大蔚案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的再審判決。對此結果,徐昕律師表示下一步將與劉大蔚父母溝通後,再考慮是否繼續申訴,同時希望劉大蔚能夠辦理減刑假釋。

網購24把仿真槍被判無期

再審獲刑7年3個月

2014年7月,剛滿18歲的劉大蔚花3萬多元,通過網購從一名賣家手中買下了24支仿真槍,貨物在轉運途中被福建海關查獲。2014年8月31日,劉大蔚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刑拘,9月29日經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判決上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大蔚家人隨後申訴再審,於2018年8月10日在福建漳州中院開庭再審。

2018年12月25日上午,“網購24把仿真槍被判無期”的劉大蔚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個月。

至今,劉大蔚已被羈押超過4年半。

十項理由申請不予核准

最高法:再審判決量刑適當

劉大蔚的辯護人徐昕律師曾向最高法送交“請求不予核准、撤銷劉大蔚案再審判決書”的申請,其中列舉了將玩具槍認定為武器違反常識;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而未適用;物證標籤不一致,同一性無法保證;劉大蔚不具有走私武器的犯罪故意;錯誤適用1.8焦耳/平方釐米槍口比動能的槍支認定標準等十項理由。

在最高法的刑事裁定書上顯示,法院認為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向臺灣賣家購買槍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劉大蔚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鑑於其未實際取得所購槍支,涉案槍支也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小,致傷力較小,且無證據證明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無證據證明其購買槍支目的是為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是以牟利為目的。

另外,劉大蔚作案時剛滿18週歲,系初犯等特殊情況,對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接到最高法裁定書後,劉大蔚代理律師徐昕表示,下一步他將和劉大蔚及家屬商量後,再決定是否繼續申訴。

此外,徐昕希望有關部門能綜合考量,讓劉大蔚早日迴歸社會,依法對劉大蔚先行假釋。“其服刑時間已超過七年三個月的一半,符合假釋條件。”徐昕表示。

文/記者張子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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