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後打老師案”一審宣判 打人男子獲刑1年6個月,當庭表示上訴

欒川 河南 刑法 紹興檢察 2019-07-12

7月10日上午,男子“20年後打老師案”在河南省欒川縣法院宣判。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常仁堯尋釁滋事罪獲刑1年6個月,當庭表示上訴。

20年後當街掌摑班主任

讓同伴拍下視頻

從河南欒川縣實驗中學畢業10餘年後,32歲的常仁堯用幾記耳光“回報”了自己初二時的班主任張名(化名)。

事情要從2018年12月15日在網絡瘋傳的一段視頻說起。視頻裡,常仁堯攔住了一輛行使中的黑色電動車,車上坐的正是自己當年的班主任張名。

據欒川縣法院官方公開的檢方指控,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堯駕駛自己的黑色越野車與同村的潘某某外出釣魚時,遇見騎電動車經過的張名。看到張名,常仁堯回想起上學時所受體罰,心生惱怒,在準備上前攔截時,將手機交給隨行的潘某某錄製視頻。隨即,常仁堯攔下張名,並對其辱罵、指責,扇其耳光,又朝其臉部猛擊一拳,並將其電動車踏翻在地,朝其胸部、腹部擊打兩拳。後在圍觀群眾勸說下,常仁堯住手。

常仁堯代理律師郭京朝此前接受採訪時介紹,常仁堯選擇在20年後報復,緣起初二時,因自己課上打瞌睡,被張名責罰蹲在講臺下面。期間,張名對常仁堯的頭部和身上多次腳踹。

事發5個月後,據欒川縣公安局通報,張名於2018年12月17日向警方報案。12月20日,常仁堯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

一審開庭:

控辯雙方就三大焦點激辯

2019年6月12日,欒川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圍繞對常仁堯應如何定罪量刑進行了激烈辯論。其中,公訴人認為,常仁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而辯護人則提出,常仁堯的行為有錯,但是並不能構成刑事犯罪。據公開的庭審現場視頻,控辯雙方就以下3大焦點展開爭辯:

焦點1:

20年後打老師,算不算尋釁滋事罪?

對於常仁堯的行為,公訴人提出,被告人常仁堯,為報復被害人,發洩自己對被害人的不滿情緒,藉故生非,隨意攔截、辱罵、毆打被害人,並有意錄製視頻,又將不良視頻先行傳播給他人炫耀觀看,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庭審現場,辯護律師則提出,起訴書上已經將無事生非寫成了無故生非,即是認可了辯護人的觀點,常仁堯沒有流氓動機。所以常仁堯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主觀方面案件,應以故意傷害來追究其責任,因張名沒有達到輕傷的標準,張名不構成故意傷害,應以治安處罰法加以處罰。

焦點2:

當年的老師是否涉嫌過度體罰學生?

針對常仁堯及辯護人提出的,張老師當年曾過度體罰於常仁堯的說法,公訴人未予認可。

庭審現場視頻顯示,張名所在的欒川縣實驗中學副校長田佔柱為此出庭作證。他解釋,在平時工作中,張名有點內向,但沒有發現有體罰學生或者說有違師德規範這方面的情況,應該是學校一個比較負責任的老師。但對於張名是否曾經毆打過常仁堯,田佔柱則表示並不清楚。

焦點3:

打人視頻流出,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視頻共有9分20秒,前面的1分鐘即為網絡流傳的視頻。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8月24日,常仁堯截取前1分09秒內容,通過手機微信轉發給初中同學楊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轉發給同學辛某,后辛某又轉發給其他同學。2018年12月15日,該視頻迅速在各種微信群轉發傳播,隨之被各大新聞媒體平臺關注報道。

對此,常仁堯迴應:“當時我的想法就是錄下來,以後我想再看一下,這是實話。並不像網上說的,我錄下視頻,然後傳到網上炫耀。”至於後來如何流傳到網上,常仁堯表示並不知情。

辯護人認為,常仁堯只是拍攝視頻,然後傳給有限的兩三個朋友,並且囑託不要外傳,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傳播。

而公訴人則認為,正是常仁堯將視頻轉發給同學,才有後來視頻被廣泛傳播的結果出現。

在庭審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常仁堯對打人行為表示了後悔與抱歉。

10日上午,欒川縣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欒川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常仁堯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藉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並同步錄製視頻進行傳播,引發現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常仁堯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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