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掐死工友 終審被判死緩

家住大連瓦房店市的於某和宋某是同一製造公司的員工。2018年5月25日晚上,於某與宋某在單位的天然氣站房間內休息。次日1時許,於某將宋某掐死,並拖至廁所。事發後,於某辯護人稱其有精神疾病。經鑑定於某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近日,大連中院依法維持原判,判處於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於某供述,他與宋某是同一製造廠的勤雜工,同住在天然氣站內,因宋某經常讓其伺候他,便對宋某懷恨在心。2018年5月26日1時許,他趁宋某熟睡,用雙手掐住宋某的頸部。宋某反抗時,於某打了宋某兩拳,然後繼續掐住其頸部,直至宋某死亡。隨後,於某將宋某的屍體拖到外面,扔到天然氣站的廁所內。當天6時許,於某找到剛來上班的廠長潘某,主動交代其掐死了宋某,並帶領潘某去看了宋某的屍體。潘某看到宋某的頭部朝下,倒在廁所糞池裡。隨後,潘某打電話給派出所報警。經鑑定,被害人宋某因被他人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歿年30歲。

2018年12月28日,原審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法院認為,於某採取手掐頸部的方法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致一人死亡,犯罪後予以拋屍,所犯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於某具有自首情節,以及本案其他具體情況,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以不立即執行。根據被告人於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作出於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宣判後,於某對刑事部分判決提出上訴。

於某的辯護人提出:“上訴人於某系智力殘疾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節,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經大連第七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及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證實,於某屬輕度精神發育遲滯,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本案中有訴訟能力。

大連中院認為,一審法院量刑時已經考慮相關量刑情節和因素,並已對於某從寬考慮,且裁量刑罰並無不當,對其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大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嶽宇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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